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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讲XXXX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1、规划法规与业务第二讲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论戚冬瑾周剑云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计划经济时期的城市规划198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80年代详细规划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城乡规划的角色转变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是城市建设的唯一主体,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具体化和空间化。城市规划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中央文件或者会议纪要。市场经济时期:城市开发主体多样化,城市规划的目的是基于公共利益,调节土地使用的利益矛盾,法律是管理社会的有效工具。1987年,深圳建立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1988年,上海虹桥开发区采用了土地批租制度进行土地出让,参考美国区划编制控规。1989年,桂林制定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市场经济过渡背景针对土地出让的问题针对城市面貌千篇一律的现象参考文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制化与制定的逻辑》,《城市规划》2011.6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1987年,梁振英(左二)作為義務顧問,與深圳市政府官員主持第一次國際招標賣地記者會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城乡规划的角色转变我国的城乡规划法规文件,基本是从80年代末到90年。
2、代才制定和实施。在中国当前的转型社会中,法律的内容以及法律体系的框架也是处于一个变革的状态。•2006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7年《物权法》•2008年《城乡规划法》•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2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中《城乡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狭义理解: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由配套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构成的专门法规体系广义理解:规划师应掌握的法规体系:1)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城乡规划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城乡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城乡规划相关专业法律法规。3)行政管理法制监督法律。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结构关系:纵向体系•存在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内部,法律的地位决定法律的内容、要求,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横向体系•存在于城乡规划法规与其他法规之间。这种联系是由城乡规划学科和其他城市学科的学术研究构建出来的。•通过“规划师”这个纽带联系起来的法律体系,即规划师所应当掌握的规范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纵向体系:《城乡规划法》及。
3、配套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纵向体系:《城乡规划法》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一层次:城乡规划的核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一部国家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1)调节城乡规划与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2)确立城乡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3)建立城乡规划合法性的基本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量度及执行主体;4)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社会机制。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纵向体系:《城乡规划法》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层次A:国家城乡规划部门法规主要包括建设部(单独或连同相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施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与规划法相配套的法规。由于城乡规划基本法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它不可能对细节性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因而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法来阐明基本法的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纵向体系:《城乡规划法》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层次B:国家颁布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城乡规划内部的。
4、技术行为,是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规律性的技术依据。国家性的技术规范按其内容可划分为:一般标准,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专项规划的设计规范,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总体规划中市政设施的专项技术规范,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纵向体系:《城乡规划法》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层次C:地方城乡规划法规包括了省级和市级两个层面。地方立法部门(地方人大)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的程序和原则,建立城乡规划法规与各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如《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纵向体系:《城乡规划法》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三层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布准则、条例和技术规范该类法规涵盖城乡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乡规划部门内部以及城乡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和个人与城乡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同时也包括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
5、政管理措施。如《佛山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纵向体系:《城乡规划法》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四层次:市、县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条例和规范,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等。城乡规划经法律程序的审批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城乡规划文本同样具有法律法规的特征。但法定规划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它的编制、审批和调整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立法法》 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如《城乡规划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提请制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如《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规章——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制定,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
6、述珠海市华翠豪庭业主认为其邻近新建的亨泰山庄高楼严重影响了小区的通风和采光。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时必须满足冬至日底层不少于一小时日照,经过他们委托的实际测算,冬至日日照时间累计并没有达到要求。珠海规划局坚持其行政许可是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依法发出,也就是他们的间距要求是符合规划条例的。其中《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珠海市的人大常委会则认为现行的《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属地方性法规,其效力高于部委发布的技术规范。法规打架,各方说法莫衷一是,最终的结果正在等待法庭的解释。案例讨论: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请你讨论:假如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决这个案子?你会对城市规划法规或城市规划管理提出什么建议?案例讨论:参考文献:《从“阳光权”。
7、案件反思政府与法院的角色定位》,《城市规划》2007.5《城乡规划管理中“阳光权”法律属性的二重性辨析》,《城市规划》2008.10《城乡规划中的相邻关系与规划管理部门的角色——答陈建萍、颜强关于“阳光权”法律属性的疑问》,《城市规划》2009.4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横向体系:城乡规划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相关法律主要与城乡规划编制及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有关行为相联系。就法律地位而言,城乡规划法与某些法律地位相平行,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也可能比相关法规的某些文件要高,但它不能决定和支配这些法规。相关案例:浙江省泰顺县规划局因批准该县农科所在气象站边建大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定,被该县气象局诉诸法院结果其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因批准中国疾控中心建设动物实验室的时候,在申请方没有提供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即颁发了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被判决撤销。一、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概述•城乡规划相关法律的分类构成二、《城乡规划法》的框架二、《城乡规划法》的框架1990年。
8、《城市规划法》出台,一方面是总结了我国建国40年来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经验,另一方面又吸取的国外城市规划的先进经验,并据此制定了更为严格的“一书两证”制度。虽然《城市规划法》的许多内容和思想已经不合时宜,但恰恰就是一书两证制度使《城市规划法》在中国最高速发展的20年依然发挥着作用。因为一书两证赋予了规划管理部门灵活的管理工具,使得地方政府在没有规划,或规划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城市建设的经验,赋予规划条件,从而有效地落实了城市发展的目标。思考:2008年规划法强调的控规法定化与1990年规划法建立的许可证制度是否存在矛盾?没编控规的地方如何发放许可证?《城市规划法》1990年《城乡规划法》2008年六章46条七章70条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二、《城乡规划法》框架2008年《城乡规划法》•扩大了规划法覆盖的范围,过去单列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纳入到《城乡规划法》•针对当前城市和村镇建设中存在的。
9、突出问题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对比城市规划法和村庄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变化:1.立法目标的转变,从“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目标转变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职能,它的性质和功能是取决于一定时期国家的发展目标。《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出台的,尽管1980年代已经推行经济改革,但这种改变基本是计划经济体制内的变革,所以《城市规划法》仍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烙印。国家是实施计划经济和推动工业化的主体,城市规划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延伸和具体化”在这一体制下,城市规划就不存在分配和调节社会利益的问题。二、《城乡规划法》框架只有在1990年以后,中国城市规划的社会和经济背景才开始发生转变。这时候中国的经济开始全面向市场经济过渡,社会出现明显的分层,城市规划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二、《城乡规划法》框架政府开发商公众开发商是市场经济中典型角色,无论在什么社会里,开发商的利益追求都是相似的。政府的角色也发生转变,一方面其作为城市建设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另一方面它又要协调其他因素之间及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使之形。
10、成合力,促进城市建设。地方政府政府具有极强的经济职能,对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城市建设就会存在很多隐患和不完善的地方。公众其实也是一个多样化的群体,所谓的公共利益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指向。渐进规划就主张要有多元化的观念,不认为存在没有倾向的公共利益,也就是不同人会从不同角度看待相同的事物。做出决策的不是根据规划师的分析,而是根据规划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之间的协商和妥协。二、《城乡规划法》框架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城市规划的背景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物质空间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客体,在它背后掩藏了很复杂的社会政治关系。而城市规划的实质就是利益协调的机制,尤其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在物质规划的同时尤其要注重对于决定土地与空间利用模式的利益关系的研究。二、《城乡规划法》框架立法目标的转变,从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目标转变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城乡规划”的目标还是“城乡规划法”的目标?法律的目标是什么?立法的目标应当是权利的界定保障和行为的限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应当是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建设活动,以及城乡规划的监督。
本文标题:第二讲XXXX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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