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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培训2013年3月政策发展及业务流程财预40号变化要点国家税务总局57号公告实际操作案例后续管理要求下一步工作安排主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政策发展总、分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总、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总、分机构须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监督管理,如资产损失申报、税收优惠事项的备案、日常评估及税务检查等。总、分机构应根据政策规定按期正确计算分配、缴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业务流程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相比,40号文件政策变化点主要有:(1)明确总分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2)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3)不适用范围的调整财预40号变化要点(4)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并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5)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6)增设和修订了若干预算科目财预40号变化要点共三十三条,分为总则、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日常管理、附则等五部分。第一章:总则(五条)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七条)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八条)第四章:日常管理(十一条)第五章:附则(两条)国家税务总局57号公告第一条:政策依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在排除企业名单中增加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排除单位扩大到15家第三条:明确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并对上述名词逐一进行解释。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明确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对二级分支机构法律形式和运营特点进行了一般概括。第五条:列举了五种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明确汇总纳税企业预缴及汇算清缴的分配比例及缴库与退库程序。原政策:分支机构不参与年度汇算清缴,且总机构汇算清缴税款缴入中央金库。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八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原政策为10日内)。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九条: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应提交的资料内容。总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当期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原政策:28号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应提交的资料内容。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处理方法。整合国税函[2008]747号第一条内容。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十三条:总机构分摊税款计算公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公式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原政策: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计算公式: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十六条:分支机构的特例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十七条:明确了三项权重的定义原政策: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新政策: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口径区别:经营收入中增加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表述;职工薪酬的定义采用会计准则的口径进行表述,与税收口径存在差异;资产总额明确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注意!较旧文件增加了无形资产的定义。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十八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整合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内容。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变化要点:新政策: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原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十九条:提出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环节的职责要求,并明确了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协调机制。1.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2.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3.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4.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二十条: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处理方法。整合国税函[2009]221号第四条内容。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二级分支机构第五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备案分摊第二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总、分机构的备案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总机构、分支机构政策要点:1.参与备案的分支机构须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第四章:日常管理2.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了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问题的处理方法。整合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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