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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C练习题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五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1、下列不为民法上物的是()A天上的星星B镶在嘴里的金牙C池塘中的鱼答案AB练习题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2、下列各项中,属于民法上所称的物的是()A.尸体B.自然人的眼角膜C.血站储存的血液D.剪掉的头发练习题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2012年6月2日上午,四川隆纳高速距泸州收费站约7公里处一辆皮卡侧翻,车上16具尸体散落地面。那些尸体全部装在塑料袋中。交警到达现场后闻到臭味忍不住干呕。经确认,尸体为泸州医学院教学实验标本,这些标本为该校从川大购买的。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尸体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案情介绍】原告李某之父死后,李某将其父遗体送到安阳市殡仪馆,办完手续后,商定于1993年12月20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后火化。但是被告安阳市殡仪馆因工作失误,提前将李父遗体火化。为怕原告方知道,殡仪馆遂用另一具遗体冒充。12月20日,李家在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有270余人参加。仪式进行过程中,有人发现玻璃棺内的遗体不是原告之父,死者子女上前辨认后,亦确认系他人。顿时,吊唁大厅内一片混乱。原告及其亲属精神上因此受到极大伤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在《安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确认其父骨灰、退还工作人员所收的小费。被告安阳市殡仪馆承认工作失误,对原告的要求没有异议案例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此案中的法律关系究竟属于哪种?债权债务关系名誉侵权人身关系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被侵害的是死者的姓名权。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将死者的遗体提前火化,把别人的遗体冠以死者的姓名,构成对死者姓名权的侵害。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即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承揽合同,被告错焚尸体是一种违约行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因素,即原告支付火化费,被告按照约定火化尸体。由于被告工作失误,遗体提前火化,使原告误悼他人遗体,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名誉权。殡仪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致使死者的子女等向素不相识的人进行吊唁,损害了死者子女即本案原告的名誉,造成其精神上的损害。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看,侵害名誉权的方式除侮辱、诽谤外,还有其他方式。无论以何种形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只要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损害,不论是故意或者过失,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安阳市殡仪馆由于工作失误,将原告李某父亲的遗体提前火化,致使原告等人向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吊唁,造成精神上的创伤和经济上的损失。殡仪馆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间进行调解,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确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赔偿原告2210元,退还小费50元;在调解书生效后立即执行。(2)被告出具证明并归还死者骨灰。(3)在《安阳日报》上刊登启事,向死者家属表示歉意。(4)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知识点:成为民法上的物须具备的条件一、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二、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即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三、必须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空气、阳光)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一)事件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下列客观现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A小沈阳出生B文强死亡前立遗嘱C汶川地震D今天太阳从东边升起,西边落下E撒贝宁与章子怡登记结婚答案AC民事法律事实之事件包括:(一)不可抗力(二)时间的经过(三)人的出生和死亡。练习题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二)行为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依行为是否合法,可将行为分为合法行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不法行为)。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结合,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结合。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据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发生。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案例分析王某于2000年向张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双方交付后,王某发现该笔记本有重大质量问题,于是向张某表达了撤销该行为的意思,与张某发生激烈争议。回家后,因张某不愿意退款一事非常气愤,王某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笔记本电脑当作垃圾扔掉。因为过于气愤,王某旧病复发,住进了医院,在医院就医期间订立一份遗嘱。两周后,王某不幸病逝,根据其所订立的遗嘱,王妻取得王某的遗产。问:在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都引起了哪些民事法律关系?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要点1、交易行为→债的发生、消灭→2、交付行为(合同履行)→3、表示撤销的行为和可撤销行为→4、抛弃(处分行为)→5、住进医院→6、订立遗嘱—死亡—接受遗产→;买卖合同关系所有权的变动继承关系所有权的消灭变更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案例分析甲随父母旅游,在深山拾得一块稀有玉石,为确定该玉石的价值,甲的父母委托专家乙进行鉴定,在此期间,丙于乙处盗走该玉石,并委托其好友丁保管该玉石。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丁不幸死亡,丁之子戊继承了丁的全部财产,因戊不知该玉石非其父所有,故将该玉石也作为丁的遗产予以继承。因戊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玉石雕刻家,其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设计,历时半年之久,在这块小小的玉石上精心雕刻了红楼十二钗,十二个人栩栩如生。在之后巴黎举行的一次国际玉石雕刻作品展览会上,该作品获得金奖。正在此时,公安机关将丙抓获,查出该玉石为甲所有。问:在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都引起了哪些民事法律关系?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经济系本案中有五个法律事实:(1)拾得行为——物权关系(所有权的发生)(2)合同行为——委托法律关系(3)合同行为——保管法律关系(4)死亡——继承法律关系(5)加工——所有权法律关系
本文标题: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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