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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九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一、国际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税法的产生(二)国际税法的发展1.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不断充实和完善;2.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方兴未艾;3.区域性税收一体化蓬勃发展,税收的国际协调正在扩大。二、国际税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基本特点1.概念: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税收征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主权国家相互间意志的协调反映。2.特点:(1)作为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之一的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是纳税主体,仅承担纳税义务,而且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可能同时承担纳税义务,即具有双重纳税人的身份,故又称跨国纳税人。(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3)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主权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主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二)国际税法的渊源1.国际法: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国际税收惯例等。2.国内法:各国的涉外税法,尤其是涉外所得税法。第九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第二节税收管辖权及其冲突的解决一、国家税收管辖权概述(一)税收管辖权的理论依据(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1.居民税收管辖权:又称居住国税收管辖权,是指在国际税收中,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样的连结因素行使征税权力。它是属人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2.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对跨国纳税人在该国领域范围内的所得课征税收的权力,它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一)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国籍标准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3)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3.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原则(1)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法(2)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法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一)所得来源地的认定1.营业所得2.股息3.利息4.动产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5.个人劳务所得6.不动产所得(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原则1.对非居民纳税人营业所得的征税2.非居民纳税人投资所得的征税3.对非居民的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1)对非居民的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一般征税原则(固定基地原则)(2)对非居民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一般征税原则4.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的征税(1)对非居民的跨国不动产所得的征税(2)对非居民的资本利得的征税第九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第三节国际双重征税一、国际双重征税概述(一)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税收是对纳税义务人一定的征税对象所进行的实际课征。如果对某笔征税对象同时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课征,便称为双重征税或重复征税。双重征税就其性质来说看,可以分为税制性双重征税、法律性双重征税和经济性双重征税等三种基本类型。(二)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1)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及化是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重要原因;(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剧烈冲突是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有以下表现:(1)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收入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经济性的双重征税,又称重叠征税,通常是指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项所得或财产的重复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主要发生在公司和股东之间。经济性的双重征税主要表现在:(1)对公司利润和股息的征税(2)对财产与股权财产的征税二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一)运用冲突规范解决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1.单边冲突规范的解决方式:体现在国际税收协定中2.双边冲突规范的解决方式(二)免税法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1)全额免税法:(2)累进免税法:(三)扣除法扣除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因国外所得而向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作为扣除项目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就其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四)抵免法1.抵免法的概念及其基本类型抵免法,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按本国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基本类型有:(1)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2)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2.抵免限额三、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一)公司环节对分配利润的重叠征税的防止1.股息扣除制2.分劈税率制(二)个人环节对取得股息的重叠征税的防止1.归集抵免制2.其他处理法第九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第四节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一、国际避税概述(一)国际避税的产生(二)国际避税的产生原因1.利润最大化是从事国际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共同追求的目标,少纳税、多获利是国际投资者共同追求的目标;2.各国税务当局在税收管理方面的有限程度、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国家之间对国际税收管理方面进行合作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障碍,都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可资利用的条件。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1.通过纳税人主体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2.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1)避税港的概念及其特点避税港一般是指那些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依很抵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特点:①有独特的低税结构和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②有快捷便利的交通和通讯设施;③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2)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的方法①利用基地公司从事虚假的中介服务,实现利润的跨国转移;②将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把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到基地公司,以达到避税目的。三、反避税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救济措施(一)反避税的国内法救济措施1.加强各国的税收征管制度(1)健全税务申报制度,强化纳税人的举证责任;(2)强化税务的会计审计制度;(3)实行评估所得税征税制度。2.调整转移定价,合理分配跨国收入和费用。(二)反避税的国际法措施1.税收情报交换2.跨国税务调查合作第九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第五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国际税收协定,又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愤怒的税收关系,依照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1.国际税收协定的数量激增2.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不断扩展3.国际税收协定日趋规范化4.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情况日渐增多二、国际税收协定的结构和内容(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结构1.适用范围条款2.定义条约3.实体条约4.消除双重征税的条款5.反避税条款6.杂项条款(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1.征税权的划分2.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3.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4.防止国际逃避税5.关于相互协商程序6.关于税务情报交换三、国际税收协定的滥用与反滥用(一)国际税收协定滥用概述1.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概念是指非缔约国双方的居民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使税收协定滥用者获取了他本应不能享受到的优惠,从而达到跨国避税的目的。不良后果有:(1)有悖国际税收协定的互惠原则,造成缔约国的税收损失;(2)对缔约国有关国内税收立法形成冲击,破坏了缔约国给予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3)不利于鼓励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2.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主要方法(二)防范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法律措施1.防范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国际法救济措施(1)禁止法(2)排除法(3)透视法(4)征税法(5)渠道法2.防范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救济措施第九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第六节我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一、我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概述(一)我国涉外税收立法的发展概况(二)我国涉外税法体系二、外伤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纳税主体1.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企业(二)征税对象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所得;2.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3.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4.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联系,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三)税率(四)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1.严格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2.实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3.实行独立企业原则,防止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避税(五)税收优惠1.实行区域性的税收特殊优惠;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3.对特定行业、项目实行税收优惠;4.对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实行退税优惠。
本文标题:第九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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