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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一节建筑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我国于2003年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二、建筑许可建筑许可包括三种法律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建筑工程许可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积极作用:(1)可以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后的顺利进行,避免由于不具备施工条件而盲目上马,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有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避免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的失控。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我国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建筑法》第7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同时,该《办法》也进一步作出了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建筑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3.抢险救灾工程由于此类工程的特殊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此类工程开工前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4.临时性建筑工程建设中经常会出现临时性建筑。这些临时性建筑由于其生命周期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此类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5.军用房屋建筑由于此类工程涉及军事秘密,不宜过多公开信息。《建筑法》第84条明确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即获得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进行施工作业的技术依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开工前必须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鉴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己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具体规定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也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42条第1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活动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拥有足够的建设资金.,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有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这是预防拖欠工程款,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基本经济保障。对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了应当具备以上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避免出现法律的空白点。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三、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四、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报告制度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且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三节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的执业资格许可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相应的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一、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了解):(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乙级略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部分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1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2.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2007年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13个类别。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了解):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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