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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对《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AGZ—10195)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修订而成。1995年以来,我国经济建设蓬勃发展,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的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层出不穷,旧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显然不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对旧的计算规则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项目合同“关于修订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主编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修订。修订工作是从2002年初开始,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专家对1995年版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实施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各地实施以来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经过初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等阶段的工作,并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完成了《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报批稿及条文说明,2005年4月15日经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联合批准为国家标准GB∕T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一修订原则及依据二修订工作概况三《计算规范》的主要内容一、修订原则及依据(一)修订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既要保持建筑面积计算的连续性,又要考虑满足这些年来建设工程技术发展的需要,对原建筑面积规则中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并补充和完善新技术的建筑面积计算;满足建筑工程计价的需要;考虑我国建筑面积计算的习惯做法又要尽可能适当考虑国际通用做法;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二)修订依据95年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房产测量规范》(GB/T7986-2000);近年来建设工程技术的科研成果。二、修订工作概况1、调查研究,起草初稿2002年初,我们组织专家共同对199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了1995年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中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所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的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进行了研究分析。着手起草初稿。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二是明确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高度;三是补充和修订建筑外保温厚度计算建筑面积和坡屋顶建筑物、电梯井、立体仓库、临时简易建筑、吊脚架空等计算建筑面积等。2、编制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在初稿基础上,编制征求意见稿。为使“计算规范”准确可行,2002年6月至7月印发征求意见稿在全国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20多个省、市40多条意见;2004年6月7日和17日分别在北京市和黑龙江省召开了两次征求意见会议;2003年4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征求意见会议。3、编制送审稿并召开审查会我们将所征求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组织专家对征求意见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认证,提出处理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完成了送审稿。2004年元月召开了审查会议,就有关适用范围、面积计算范围和征求意见处理等,提出了审议和修改意见。4、编制报批稿并报批发布我们根据审查会议的意见,组织专家按国家标准的编写要求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成了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文件。于2005年4月15日经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三、《计算规范》的主要内容《计算规范》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计三章五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计算规范的目的与作用、适用范围和科学合理的计算原则等。第二章术语建筑面积计算中涉及的名词术语,包括层高、架空层、走廊、挑廊、檐廊、回廊、门斗、建筑物通道、架空走廊、勒脚、围护性幕墙、装饰性幕墙、落地橱窗、阳台、雨蓬、地下室、半地下室、变形缝、永久性顶盖、飘窗、骑楼、过街楼等。第三章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规定了应计算建筑面积和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以及如何计算的要求。该章内容共设条文二十四条。(一)关于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规定了单层建筑物、多层建筑物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高度,利用坡屋顶内空间计算建筑面积的净高,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有围护结构及永久性顶盖的条件。(二)关于计算全面积的范围。规定应是人们生产、生活中经常活动和保证人们正常活动的建筑空间部位。包括下列内容:单层建筑物高度超过2.20m者。(3.0.1条)单层建筑物中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其净高超过2.10m部位。(3.0.1条)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层高超过2.20m者。(3.0.2条)多层建筑物,层高超过2.20m者。(3.0.3条)多层建筑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3.0.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层高超过2.20m者。(3.0.5条)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3.0.6条)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层高超过2.20m者。(3.0.7条)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层高超过2.20m者。(3.0.8条)立体书库、仓库、车库,层高超过2.20m者。(3.0.9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层高超过2.20m者。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檐廊、层高超过2.20m者。(3.0.11条)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超过2.20m者。(3.0.13条)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层高超过2.20m者(3.0.14条)建筑物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其全面积。(3.0.15条)(三)关于折算建筑面积(计算50%)的范围。规定了设计加以利用但层高或净高不能满足人们正常活动的建筑空间部位,或不能完全起挡风遮雨作用,无围护结构虽有永久性顶盖的建筑空间部位。包括下列内容:单层建筑物高度低于2.20m者。(3.0.1条)单层建筑物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其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3.0.1条)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层高低于2.20m者。(3.0.2条)多层建筑物,层高低于2.20m者。(3.0.3条)多层建筑物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3.0.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层高低于2.20m者。(3.0.5条)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其层高低于2.20m的部位;设计加以利用,虽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6条)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层高低于2.20m者。(3.0.7条)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层高低于2.20m者。(3.0.8条)建筑立体书库、仓库、车库,高层低于2.20m者。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层高低于2.20m者。(3.0.9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其层高低于2.20m者;对于其有永久性顶盖虽无围护结构的,也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3.0.11条)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2条)本章修改了财务盈利能力评价判定的要求,使项目评价结论回归其应有的地位。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低于2.20m者(3.0.13条)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层高低于2.20m者。(3.0.14条)雨蓬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蓬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6条)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7条)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8条)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9条)(四)关于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人们不经常活动或不能够提供人们正常活动的建筑空间部位和形成公共道路的组成部分,以及突出在建筑物外的装饰性构配件等。包括下列内容:单层建筑物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其净高低于1.20m的部位。(3.0.1条)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低于1.20m的部位。(3.0.4条)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空间部位。(3.0.6条)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3.0.24-1条)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3.0.24-2条)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3.0.24-3条)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天游泳池。(3.0.24-4条)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3.0.24-5条)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抺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3.0.24-6条)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钢楼梯、爬梯。(3.0.24-7条)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3.0.24-8条)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楼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等。(3.0.24-9条)
本文标题: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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