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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西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建设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需要国家、省、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投标管理2第五条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县政府派出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事项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指导县招投标交易分中心业务;(二)对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三)建立评标专家库以及代理机构、供应商备选库,建立招投标当事人参与招投标活动诚信档案;(四)受理有关招投标的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五)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下设县招投标交易分中心,为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招标、投标报名登记;(二)负责收集、审查、发布招标信息、中标公告;(三)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四)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资料、技术咨询、交易场地、评标专家抽取及其他相关服务;(五)为招标活动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负3责办理招投标活动情况统计、分析、报表及档案整理、归档。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必须全部进入县招投标交易分中心进行,全程接受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对于应进县招投标交易分中心交易而未进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不得给予资金拨付。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分别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县级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政府投资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等行为的投诉和查处;(二)县住建、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环保、文广、经信委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实施,受理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查处;(三)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四)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九条县监察局在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设立监察室,依法对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与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十条使用政府投资建设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县发改委、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5第四章招标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相关方面应在向县发展改革委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报送有关招标方面的内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将有关批复文件以及项目招标方面的内容抄送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县监察局备案。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合公开招标的,经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三)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形。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的基本程序:(一)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书,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对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核;(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布招标邀请书;(三)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6(五)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九)发布中标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十)签订合同;(十一)按规定向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县招投标交易分中心公开发布信息。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并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六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的7日前,向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备案申请;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县招投标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7代理,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代理资格;(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编标、评标的能力;(三)在过去3年内的招标代理业务中,没有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四)有招标人明确的委托协议书。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此外,还必须以醒目方式载明以下实质性内容:(一)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重大偏差及废标条款;(二)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三)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四)设计招标时,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有确定的预算控制价后方能开展招投标活动。预算控制价由县政府授权机构评审,作为招标最高限价。8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但需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制度。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日5日前报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起止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9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允许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项目开标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招标人缴纳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统一由县招投标交易分中心托管。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重新招标。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第二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县招投标交易分中心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10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从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对县级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可在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监察局监督下,从省、市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的,应作为有效投标,否则视为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第三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11责任。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在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监督下,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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