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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六章、航空卫生法规
---航空卫生法规---1第六章航空卫生法规---航空卫生法规---2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航空卫生法规---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的医学法规,于2012年4月9日发布,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范围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航空卫生法规---4---航空卫生法规---5一、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任何人未取得、或者未随身携带有效的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航空卫生法规---6(一)体检合格证的种类•Ⅰ级体检合格证;•Ⅱ级体检合格证;•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卫生法规---7(二)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I级体检合格证:⑴航线运输机驾驶员;⑵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的的学生驾驶员。II级体检合格证:私用驾驶员。---航空卫生法规---8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和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Ⅲb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Ⅲ级体检合格证适合管制员)---航空卫生法规---9IVa级体检合格证:乘务员。IVb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航空卫生法规---10(三)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程序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航空卫生法规---11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身体状况的体检鉴定结论。局方从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30天内对体检鉴定结论进行审核。---航空卫生法规---12(四)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I级体检合格证: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的的学生驾驶员为12个月。---航空卫生法规---13Ⅱ级体检合格证:私用驾驶员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Ⅳ级体检合格证:12个月。---航空卫生法规---14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体检合格证至有效期相应的与颁发日对应的日历月和日历日止如: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颁发日期为2012年8月2日,体检合格证上将标明有效期起止日期为: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2日---航空卫生法规---15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的,可向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仅仅适合于从事商业和非商业运输的空勤人员。对于从事商业运输的空勤人员,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输的空勤人员,最多可以延长180天。---航空卫生法规---16(五)体检合格证的补发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可向局方申请补发。补发的体检合格证所载的内容应当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航空卫生法规---17(六)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经体检鉴定,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所申请种类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只适用于I级和II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航空卫生法规---18(七)外籍航空人员取得体检合格证的规定申请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外籍航空人员,必须首先申请获得中国民航当局对其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认可,或者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航空卫生法规---19(九)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的药物•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影响植物神经系统的药物•止痛剂•中枢性抗高血压制剂或神经节阻滞剂•二、医学鉴定基本标准体检合格证取得的前提•接受体检机构按照CCAR-67FS-R2医学标准和AP-67FS-002实施体检鉴定并取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航空卫生法规---22(八)合格证需重新鉴定的情况各类合格证持有人,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连续中断行使执照赋予的权利超过30天时,需重新鉴定。基本要求申请人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并按要求在“合格证系统”中,填写《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体检表》)首页“申请人基本情况”栏内所有信息(见附件1),签署与本人身份证明相同的姓名。申请人在接受体检医师体检鉴定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健康状况、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不得隐瞒病史、病情。鉴定结论按照CCAR-67FS-R2的规定,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暂时不合格、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25三、各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体检鉴定基本原则•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虽然不排除鉴定结论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但应尽量避免出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错误。该原则可能会导致制定的医学标准过严,但为了保证整体飞行安全水平,在医学鉴定中掌握该原则至关重要。---航空卫生法规---27(一)一般条件各级体检合格证均应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⑴心理品质不良;⑵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⑶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⑷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⑸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航空卫生法规---28(二)精神科精神病及其家族史(三代以内血亲),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人格障碍和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等,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29(三)神经系统癫痫和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30(四)循环系统心肌梗塞、心绞痛、冠心病、严重的心律失常、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和心脏移植等,以及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31(五)呼吸系统活动性肺结核、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胸部纵隔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Ⅰ、Ⅱ、Ⅳ级合格证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32(七)传染病病毒性肝炎及其携带者、梅毒和艾滋病(AIDS)及其携带者,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33(六)消化系统可能导致失能的疝、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和胆道系统结石,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34(八)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需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35(九)淋巴、血液系统淋巴系统结核、白血病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36(十)泌尿生殖系统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严重的月经功能紊乱和肾移植等,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37(十一)妇科器质性疾病所致的较重的月经功能紊乱,各级体检合格证暂不合格。妊娠期内,Ⅰ、Ⅱ、Ⅳ级体检合格证暂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38(十二)骨骼、关节和肌肉系统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习惯性关节脱位Ⅰ、Ⅱ、Ⅳ级体检合格证不合格。四肢关节外伤后遗留有肢体运动功能障碍,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39(十三)皮肤及其附属器暴露部位的白癜风、银屑病、腋臭,Ⅳa级体检合格证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40(十四)耳、鼻、咽、喉及口腔内耳疾病导致的前庭功能障碍,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41(十五)眼及其附属器视野异常、色觉异常、夜盲和双眼视功能异常、影响视功能的白内障或玻璃体浑浊、眼底疾病、显斜视或复视和色盲,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航空卫生法规---42视力标准:I级体检合格证:每眼远视力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1.0或以上。Ⅳa级体检合格证合格:每眼远视力0.5或以上,未对双眼视力加以限制。---航空卫生法规---43Ⅳb级体检合格证合格:每眼远视力0.7或以上,并不得佩带任何形式的眼镜,但可以做屈光手术。也未对双眼视力加以限制。---航空卫生法规---44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的规定:对各级体检合格证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都没有限制(只要求Ⅳb级体检合格证不得佩带任何形式的眼镜)。---航空卫生法规---45对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的规定:Ⅰ、Ⅱ、Ⅲ和Ⅳa级体检合格证均可使用角膜接触镜来矫正视力。---航空卫生法规---46对屈光性角膜手术的规定:各级体检合格证都允许接受屈光性角膜手术(但有附加条件)。---航空卫生法规---47四、处罚---航空卫生法规---48(一)对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处罚处以罚款(50元以下)、警告或者暂扣体检合格证1~6个月,情节严重者,可以收回体检合格证。---航空卫生法规---49(二)对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6~12个月内不予办理体检合格证;对其所在单位处以罚款(20万元以下)。---航空卫生法规---50(三)对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吊扣体检合格证1~6个月的处罚。---航空卫生法规---51(四)对做假行为的处罚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医学资料的,给予警告或者6个月内不予办理体检合格证;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可以收回体检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或者给予吊扣体检合格证6个月。---航空卫生法规---52第二节《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航空卫生保障工作》(AC-121-101R1)目标局方监察员合格证持有人空勤人员航空医师卫生管理AC-121-101R1贯彻实施健康安全目标健康安全运行安全健康管理航空卫生实施手册制度规章制定目的AC-121-101R1制定本咨询通告目的是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卫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明确合格证持有人、航空医师、机组成员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健康安全航空医师机组成员合格证持有人2019/8/21---航空卫生法规---56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自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做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航空卫生法规---57(四)对做假行为的处罚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医学资料的,给予警告或者6个月内不予办理体检合格证;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可以收回体检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或者给予吊扣体检合格证6个月。机组成员基本要求1要求机组成员应了解67部医学标准,听从航空医师或体检医师的健康建议机组成员基本要求2•履行执照权利时必须随身携带民航局签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体检合格证等级应当符合其行使执照权利的要求•体检合格证应当在有效期内•其履行职责应当符合体检合格证的限制条件机组成员基本要求3•当身体状况发生异常变化或遇有自身无法分辨或判断的健康(生理、心理)问题时,应当立即向航空医师或体检医师进行咨询,并报告合格证持有人,以得到准确的健康状况判断和措施建议。在未得到允许参加运行的意见前,机组成员不得履行其相应职责。机组成员基本要求4•机组成员在值勤前和值勤中不得使用未经航空医师同意使用的、可能造成生理异常或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药物(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且不得采用未经航空医师同意的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治疗方法。机组成员基本要求5•机组成员按照体检鉴定结论及体检医师建议需在一定时间内、在航空医师监控下持续采取治疗措施或用药的,在未得到
本文标题:第六章、航空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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