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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证据、诉讼程序、法律适用及其他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规范1、1989年《行政诉讼法》“证据”专章(第五章第31条—第36条)2、1999年11月最高院颁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四、证据)3、2002年6月最高院颁布《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第26条—第31条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P369)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能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材料或手段。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其他自身独有特征。1.从来源上说,行政诉讼证据绝大部分都来自被告,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收集到的证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掌握的证据是否充分由此延伸出被告应承担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有义务将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到的证据全部提供给法院审查。当然,原告在起诉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例如侵犯自己合法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在诉讼中也可以举证反驳被告的主张,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自行收集一部分证据,但行政诉讼中这部分证据在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小。2.从证据规则上说,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十分严格。严格的证据提交期限、证明效力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利用作为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在搜集证据过程中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严格的证据规则能更好地从程序上保护居于弱势的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证据种类《行政诉讼法》第31条:(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当场进行调查、给予处罚或者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由于有相当多的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突发的,需及时处理的事件(如交通违章等),事后难以取证。这时现场笔录便成为证明案件情况的重要证据。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如不能提供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负有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被告如不能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1.被告的举证内容(1)行政主体合格。即被告有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且有权对某些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程序合法。即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3)认定事实清楚。即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发生了某种法定事实,需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4)适用法律正确。即被告对于发生的某种法定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除负有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之外,《行政证据规定》第4条还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2.为何由被告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1)根据“先取证,后裁决”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拥有专门设备和具备专业知识执法人员,搜集证据能力要强于行政相对人。因此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是完全公平合理的。3.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为使诉讼请求成立而必须向法院提供的)(《行政证据规定》,其第4条,第5条)(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时应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三)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此外,《行政证据规定》第6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若原告提出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一条赋予了原告举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权利,又没有使被告因此逃脱举证责任,更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四、举证期限(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的时限)1.被告的举证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3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行政证据规定》: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10天的举证期限是否太短?2.被告举证期限的例外A、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致使被告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则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B、即使过了举证期限,被告经法院许可仍可以补充证据。条件:(1)当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2)经人民法院准许(3)在第一审程序中《行诉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因此被告即使有法定的延期举证或补证理由,也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提交相应的证据。例子:书例,关于工商处罚案3.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行政证据规定》第7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行政证据规定》并未对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正当事由未能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作出限制。但该规定第50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此,原告或者第三人对于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正当事由而未能提供的证据,仍可在第二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包括(1)在一审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五、法院对证据的调取(一)依职权主动调取(《行政证据规定》第22条)(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环保部门允许污染严重的企业开设和生产的决定法院应当慎重行事,在当事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时,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有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如当事人提出的回避证据不足的。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因为: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法院如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不仅损害了法院的“仲裁者”形象,也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原则,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依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调取(《行政证据规定》第23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行政机关非法阻挠原告或第三人收集证据,全部证据均为行政机关扣留,原告或第三人无能力收集、保管证据等情况。2002年《行政诉讼法若干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第六十一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B.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省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D.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D六、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了解)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疑和论证的过程。七、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优势证据规则”或“最佳证据规则”练习题某日清晨,孙某、李某二人在公园门口摔跤,围观者数百,以为二人在打架,有人报警。警察即将孙李二人带至派出所,并分别处于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孙李二人百般解释,并希望暂缓执行,但警察不允。孙李二人出来后分别提起行政复议,称其二人系跤友,在公园晨练时被无辜行政拘留、罚款,要求撤销对其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孙李二人不服,以同一理由提起行政诉讼。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孙李二人在起诉时需要提供的基本事实是()。孙李二人确实是在练习摔跤B、孙李二人被羁押C、孙李二人在当日清晨所作所为D、孙李二人被罚款2、孙李二人仅向法院提供了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事实,法院审理此案可按()审理。A、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B、原告起诉要件不足为由判决孙李二人败诉C、进一步要求被告提供证据D、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定程序继续审理3、法院责令孙李二人证明当时确实在练习摔跤,此要求()。A、合法,因为这事关孙李二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B、合法,因为这事关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正当性C、合法,因为这事关孙李二人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D、不合法,因为孙李二人无须对此作出解释4、如孙李无法证明二人当时确实在练习摔跤,被告也不能证明,但被告辩称,如果孙李二人不能证明这一点,则对他们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正确。这种情况下,法院()。A、支持被告,判决孙李二人败诉B、支持原告,判决孙李二人胜诉C、以被告的行为没有事实根据为由,判决孙李二人胜诉D、保持中立,以本案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裁定驳回起诉第六节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起诉不等于受理,它是利害关系人单方面的诉讼行为,有一般条件限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起诉条件之一的原告条件,实际上是个主观标准,只是原告认为自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2.有明确的被告。作为起诉条件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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