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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税收法律制度——引例福建省首例民办学校状告税务局案2003年12月1日,福建省平潭国家税务局向包括某私立中学在内的都没有缴纳过税款(除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的8家民办学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邀请在2003年2月3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其余7家民办学校都依照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只有该私立中学没有办理。2003年12月15日,平潭县国税局向该私立中学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进行纳税申报。该私立中学在限期内仍未办理纳税申报事宜。2003年12月18日,平潭县国税局向该私立中学发出《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其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该私立中学向该国税局缴纳2002年度税款。该国税局认定,该私立中学应税收入为4724628.21元,准予扣除成本费用3293958.13元,按应征企业所得税税率33%计算,应纳税款472122.12元。2004年1月8日,该私立中学不服平潭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向福州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国税局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平潭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理决定。2004年5月9日,该私立中学遂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平潭县国税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行政职权,行政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判令被告返还不当收取的税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6月3日,平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5年9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私立中学是纳税人,平潭县国税局对其所得征税,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权核定该私立中学企业所得税,其核定征收的方式、计税依据、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该私立中学的诉讼请求。福建省首例民办学校状告税务局案这是国内第一家民办学校因税务纠纷诉地方税务行政部门的案件。该案的焦点问题是:民办学校要不要缴税?该缴甚么税?应向谁缴税?征税程序是否合法?税款计算是否正确?第十二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一、税收1税收的本质2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二、税法1税法的概念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重要的部门法,是纳税人及国家依法纳税、依法征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二、税法2税法与税收的关系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联系表现在,有税收必有税法,有税收无税法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此外,税法与税收亦有区别。主要表现在,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范畴,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二、税法3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第二节:税收实体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一、增值税法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一、增值税法2增值税的特点3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包括: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一、增值税法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增值税法4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17%。5增值税的征税范围6增值税的计算7税收减免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二、消费税法1消费税的概念2纳税义务人3征税范围、税率4应纳税额的计算5消费税的减免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三、营业税法1营业税的概念2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3税收优惠4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四、关税关税是海关依照关税法律规定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凡是我国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进出关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应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五、个人所得税法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五、个人所得税法2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五、个人所得税法3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五、个人所得税法4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的所得,适用9极累进税率,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或的余额为计税依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都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帐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税款征收法律制度税务检查制度一、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调整税收征收管理的其他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二、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依据我国《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一样,都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重要义务。同工商登记一样,税务登记也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三、帐簿、凭证管理制度1设置帐簿的规定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等,也通称为帐册,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相互联系的帐页所组成的、用以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和进行核算。三、帐簿、凭证管理制度2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征管法》的第20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是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纳税申报管理制度1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四、纳税申报管理制度2纳税申报的对象根据《征管法》第25条的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四、纳税申报管理制度3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应退税或应减免税的项目及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等。此外,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表的主要内容与上述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只需将上述内容中的第应纳税项目、应纳税额项分别改为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以及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即可四、纳税申报管理制度4纳税申报的要求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报送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四、纳税申报管理制度5纳税申报的方式《征管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因此,目前进行纳税申报主要是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三种方式。除了上述三种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四、纳税申报管理制度6纳税申报的期限《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纳税申报管理制度7延期申报管理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根据《征管法》第27条和《细则》第37条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五、发票管理制度1发票的印制与领购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发票基本的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具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由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由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此外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有四联,即有抵扣联,由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五、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以及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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