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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四章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一1927年)21912年4月,袁世凯在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的支持下,利用手中的武装力量,篡夺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建立了中华民国北京临时政府,即北洋政府,用以取代南京临时政府。此后,衰世凯便逐步撕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破坏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企图恢复封建帝制。但是,他的皇帝梦以其最终一命呜呼而告结束。袁世凯死后,为了争夺北京政权,形成了军阀割据、军阀混战的局面,先后出现了由直系的曹锟、皖系的段琪瑞控制的政权。直到1928年国民革命军打败了最后一股残余的奉系军阀势力,由此宣布北洋政府彻底垮台。北洋政府是封建军阀独裁政权。其法制体现了封建买办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带有反革命军事专政的明显特征。3第一节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思想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无论是袁世凯,还是以后的曹锟、段琪瑞、张作霖,虽然政权频繁更替且名称不一,但其性质却是相同的,都是为大地主大买办阶级服务的,其制定法律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军阀专制独裁的统治。现将北洋政府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4一、沿用清末法律,巩固专制统治。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政府与清末政府一样,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产生的反动政权。因此,在立法思想和法律内容上必然存在着某种继承性和连续性。同时,由于每一个政权存在的时间比较短暂,也不可能重新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只能沿用清律以应急需。早在1912年3月l1日,袁世凯一上台,就借口“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下令前清的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其余的都暂准“援用”,同年4月3日,参议院讨论临时大总统咨文时一致认为,国体已经变更,民国法律未能仓猝颁行”“暂酌用旧有法律,自属可行”。并决定:所有前清时规定的《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颁布的《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以及禁烟条例、国籍条例等等,除与民主国体相抵触应行废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只有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北洋政府在立法思想上主张沿袭清律,也恰恰从反面说明了它与清末王朝一脉相承的关系。5二、主张“重典”、“隆礼”,维护反动政权。1913年10月10日,袁世凯窃取了正式大总统的职位后,为了早日达到黄袍加身,登基作皇帝的目的,在立法思想上,一方面提倡尊儒和隆礼;另一方面实行严刑峻法,残酷镇压人民。首先,在隆礼方面,早在1913年拟定的讨论《天坛宪草》的过程中,即有过争论,最后决定在第十九条第二项加入“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此后又将暂行新刑律中删除的维护封建礼俗的暂行章程五条,重新恢复并加以扩充,于1914年12月24日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十五条。其中规定:对于尊亲属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尊亲属伤害卑幼,仅致轻微伤害者,得因其情节,免除其刑”(第八条)。“行亲权之父或母得因惩或其子,请求法院施以六个月以下之监禁处分”(第十一条)。相反,卑幼对直系尊亲属侵犯罪加刑二等,旁系加一等。还规定与他人之妾,与良家无夫妇女和奸,要予以处罚。1916年元旦,袁世凯一登上“洪宪皇帝”的宝座,便公然宣称:“今日名分已定,正宜严君臣上下之分,生乱臣贼子之惧,去共和之余毒,复古国之精神”。①从而为北洋政府尊崇孔教提供了重要依据。此后,历届北洋政府无不以此为立法的基本原则。6其次,北洋政府为了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采取重典手段。除颁布一些特别法规外,还决定将清末修订法律时已经废除的遣刑,重新恢复,继续适用。1914年7月30日,袁世凯政府公布了《徒刑改遣条例》,规定:凡被判处无期徒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内乱”、“外患”、“妨害国交”、“强盗”等罪者,一律改为发遣。同时,又将孙中山先生早已宣布废除的笞刑,重新恢复适用。7第二节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由于北洋政府是在攫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之上建立起来的,为了给他们的非法统治披上合法的外衣,借以欺骗人民,抵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巩固其反动统治,纷纷进行“立宪活动,产生了一些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北洋政府主要的立宪活动有:8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后,制定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成立国会,着手拟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为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拟成,所以又称《天坛宪草》。衰世凯原本希望利用国会,改变《临时约法》中的某些规定,通过立宪确立他的专制独裁的总统集权制。但是,在国会中占多数的国民党,仍幻想通过制宪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进行权力再分配。因此,《天坛宪草》基本维持了《临时约法》的原则和精神,共分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它沿用了临时约法所确定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组织形式,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并对总统的权力作相应的限制。对此,袁世凯气急败坏,即于1914年1月14日下令解散国会,因此由国会制定的《天坛宪草》也就成为一空文。9二、《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解散国会,撕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后,并不满足。他组织了御用的“中央政治会议”作为立法机构。1914年2月,经“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约法会议”正式成立。“约法会”据袁世凯扩大总统权力的意图,于1914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10。“袁记约法”是适应袁世凯专制独裁乃至复辟帝制而炮制的一部反动的宪法性文件。共计十章六十六条。它一方面抄袭了西方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另一方面,公开实行总统制,取消责任内阁制。“袁记约法”把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制,规定: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对外,大总统代表国家宣战媾和或者缔结条约;对内,“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官吏,有权召集与解散立法院,否决“立法院议决之法律草案”,并有宣告戒严及财政紧急处分权等等。“袁记约法”甚至将总统的权力恢复到封建皇帝的高度,规定:“经参政院之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袁记约法”还取消国会制,设“立法院”和“参议院”。袁世凯把国会由立法机构改为咨询机构,另设立法院作为立法机关,受总统管辖,总统有解散之权。其目的是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相反,“袁记约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都附加了“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限词,为其随意颁布“法律”,剥夺人民的权力自由提供了便利。11三、《中华民国宪法》袁世凯死后,北京各个派系军阀之间为了争夺统治权,进行了长期的混战。以曹锟、吴佩孚为首的直系军阀,在英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赶走了张作霖和段琪瑞,控制了北京政权。继而,曹锟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一面以五千元的高价贿买国会议员,一面派警察,密探监视包围议员,终于在1923年IO月5日,贿选成功,登上了大总统的宝座,成为臭名昭著的“贿选总统”。为了平息人民的反抗情绪,给自己的统治披上合法外衣,曹锟授意国会宪法会议加紧制定宪法,到1923年10月10日仅仅用5天的时间,就炮制了《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12“贿选宪法”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又吸收“袁记约法”的某些条文,其内容及特点是:第一,打着“民主宪政”的旗号,实行军阀专制。“贿选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同时又规定:“大总统得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大总统于国务员受不信任之决议时,非免国务员之职,即解散众议院”。这些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直系军阀政府是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实际上,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封建军阀专政的国家,赋予大总统以专制权力。第二,形式上规定了有关人民权利与自由的条款。“贿选宪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但实际上其政权的性质已经决定了对广大工农劳动群众而言,并没有什么权力和自由,而只能是军阀政府镇压人民的自由。第三,“贿选宪法”除维护直系军阀在中央的统治外,又肯定了地方军阀政府的统治。曹锟为拉拢地方各派军阀势力,许诺给他们更大的权限,以取得支持。因而在“国权”一章中,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地方政府享有的权力与应有的职能。但同时又规定各省之间不得订立“政治之盟约”,否则“以国家权力强制之”,从而反映了直系军阀与各派军阀既争夺又妥协,共同镇压人民的本质。“贿选宪法”这种反人民的本质,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强烈反对,不到一年,它便随着曹锟政权的倒台而不复存在了。13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北洋政府的法律,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和独裁统治为内容,集中反映了大地主大买办阶级的意志,是镇压和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北洋政府的法制是对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反动。其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4一、立法上恢复封建法制,镇压人民各种形式的反抗由于北洋政府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与清末王朝一脉相承,所以该政府建立后,决定继续援用清末的法律。甚至公开恢复了笞刑、遣刑等封建刑制。早在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不久,他便以“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为由,宣布除所谓“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外”“暂时援用”《大清新刑律》。①1912年4月30日,北洋政府公布的《删修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废除《大清新刑律》“侵犯皇帝罪”一章和维护皇权的一些条款,删除《暂行章程》第一至第五条,取消”制书”、“御玺”等字词,将原有律文的“帝国”、“臣民”、“复奏”、“恩赦”改为“中华民国”、“人民”、“复准”、“赦免”等字词。除此之外,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与《大清新刑律》再无差别。可见,北洋政府的刑法典实际上是清朝新刑律的翻版。15同时,北洋政府还赤裸裸地恢复了曾分别被清政府和孙中山废除的遣刑和笞刑。1914年7月30日,北洋政府公布了《徒刑改遣条例》,规定,凡被判处无期徒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内乱”、“外患”、“妨害国交”、“强盗”等罪者,一律改为发遣,发往吉林、黑龙江、新疆、甘肃、川边、云南、贵州、广西等地,并许携带家属,编入该处户籍。在同年的10月5日,伪司法部又公布了《易笞条例》,该条例共十条,主要规定:凡犯有“奸非”、“和诱”、“窃盗”、“诈欺取财”、“赃物”等罪名,应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百元以下罚金折易监禁者,以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之男子为限,“得易以笞刑”。惟“曾充或现充官员有相当身分者,不适用之”。徒刑、拘役或罚金易监禁者,其刑期一日折笞二,于监内执行。袁世凯恢复笞刑的目的主要在于,袁世凯窃取国家政权后,倒行逆施,对外实行卖国独裁的政策,对内大搞复辟帝制,激起全国上下的强烈反对。而他对于反抗者非杀即捕,造成狱内人满为患,只好采取这种手段来疏通监狱。16二、在法律内容上竭力维护北洋军阀独裁专制统治,镇压人民革命运动。严格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全面维护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利益,镇压人民反帝爱国及反对卖国投降的斗争。17由于北洋政府的法律,是半封建半殖民地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产物,作为上层建筑,它反过来在确认和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经济利益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保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地主对于妨害土地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地主可以低价使用直至霸占农民的土地。法律规定地主从农民那里典入土地,享有使用、收益权,并可随便转典他人。典限未满,不许告赎;期满农民无力赎回,就归地主所有。同时,法律肯定资本主义剥削关系,保护买办阶级的利益。法律承认资本主义企业一一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作为法人的合法地位,规定设立企业必须到官厅注册,否则,即得不到国家的保护。以此限制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保护买办阶级的利益。法律保护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如果资本家认为工人“违背自己所受之委托”,或资本家有“不得已的事故”时,可随意解雇工人。法律还保护地主资产阶级的债权,许多判例规定,债权人掠取高利和将息滚作本金是合法的。18北洋军阀是帝国主义扶持起来的走狗,离开这座靠山,它的统治就难以维持。为了求得帝国主义的欢心和支持,法律最大限度地满足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侵略行径,竭力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的权益。1914年颁布的《矿产条例》规定:外国人可以与中国人合股取得开采中国矿藏的权利。1925年的民法典草案,增加“外国法人”一款,公开承认“外国法人”可以做中国“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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