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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上)
1中国法制史第十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1840年)2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二、“正人心、厚风俗”3第二节立法概况一、《大清律例》(一)《大清律例》的制定过程1.《大清律集解附例》清世祖福临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其余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42.《现行则例》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律文作过多次校正修改,于康熙十八年命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3.《大清律集解》雍正即位之后,命大学士朱轼等人,对大清律作重新修订,于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解》,成为后来《大清律》律文的定本。4.《大清律例》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修订工作,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一、《大清律例》5康熙简介清圣祖仁皇帝爱新觉罗·玄烨(1654-1722)8岁登基14岁亲政69岁驾崩在位61年年号康熙6准噶尔叛乱沙俄入侵鳌拜专权台湾割据7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81683年,清军进入台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清朝。1684年,清政府设置台湾府,隶属福建省,实现了统一。9(二)《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1.《大清律例》的结构《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例。2.《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大清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集大成。因此,它在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一、《大清律例》10。清朝的“例”又称“条例”,既有皇帝的诏令,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确立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时制宜,根据情况随时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由于例逐渐凌驾于正律之上。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有例不用律”。二、条例11《大清会典》:清朝自康熙时起仿照《大明会典》编制了《康熙会典》。其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合称为《王朝会典》,即《大清会典》。《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内容比明会典丰富。是中国封建社会行政法典的集大成。三、《大清会典》12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单行法规。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等。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13一、刑事方面(一)刑罚制度1.清朝律例将笞杖刑的刑具改为竹板。对满人、旗人往往适用鞭刑。2.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并不编为军户,所以实际上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第三节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143.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发遣”。发遣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发遣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充当“巡警之役”三年。一、刑事方面(一)刑罚制度15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围。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文字狱”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以文字著述罗织罪名,制造的冤狱,盛行于明清。(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16(一)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维护政权的稳固,颁布了“禁海令”,严令“寸扳不得下海”。接着又颁布了“迁海令”,强制闽、粤、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立斩。从而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然而清朝却以严法长期实行海禁,禁止和限制对外贸易,顿挫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势头。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1718(二)推行禁榷制度,实行抑商政策。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制。凡属禁榷商品,违禁制造成贩卖者,都要受到刑律的严厉惩罚。这种对工商产品的禁榷制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对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都起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19(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清朝政府出于政治的原因对矿冶严加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清政府规定,贵金属的开采、冶炼均由官府经营。铁矿民间开采必须由官府发给执照。严禁无照私自买卖铁器,尤其严禁运销海外。对于铜矿冶,清政府还推行“预借工本,官收铜斤”,由官府垄断铜的买卖,强制矿产主将铜低价卖给“官铜店”,如果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20(一)注重维护宗族族权清朝法律默认封建宗族及乡绅在一定条件下实行有限度的“自治”,官府不予干涉,从而使“祖宗旧规”、“族规乡规”等规范成为整个封建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清朝法律也竭力维护宗族的族权。以国法为族规的后盾,又以族规为国法的补充,使得统治者可以集中力量镇压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三、法律的主要特点21(二)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1.在政治上,满人作官不经科举途径,而是靠特权种种。凡是重要的军事、财政部门和地方要冲之地,均为满官垄断。2.在经济上,清律特别制定了保护旗地旗产的条款。3.在司法方面,大清律特别赋予满族人犯罪后享受种种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三、法律的主要特点2223242526满族语,被联合国下了“病危通知书”272829一、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清朝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1.刑部。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的徒以上案件,并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2.大理寺。执掌案件的复审。3.都察院。执掌司法监察。第四节清朝的司法制度30(二)地方司法机关1.清朝在地方上以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2.府为第二审级,受理县上报的徒以上案件。3.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专管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是督府的下属机构。4.总督、巡抚是第四审级,也是地方最高审级,简称“督抚”。主要审核按察使司判决的案件,并有权审判犯罪的地方官吏。一、司法机关31(三)审理满人案件的司法机关清朝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满人案件,而由特殊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1.满族宗室刑名案由宗人府审理;2.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条件,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3.京师地区普通满人的诉讼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4.外省满人诉讼,由满州将军和副都统审理。一、司法机关32一、司法机关(四)理藩院清朝政府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司法管辖,设立了理藩院,作为朝廷统治各少数民族的重要机关。少数民族地区判决的重大案件,均须由理藩院审核,方能生效。但理藩院受理的案件如罪至发遣,则须会同刑部裁决。死罪要经“三法司”会审定案。331.秋审:秋审是中央司法机关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候案件。2.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冬至前复审完毕。3.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为“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目的是为了减少署天监狱的在押人犯。二、清朝会审制的发展341.清朝地方分为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总督巡抚四个审级。清政府以严密程序限制越级上诉。2.清律还禁止在押囚犯告举他事,更加限制良贱在诉讼上的不平等地位。3.对卑幼、妇女控告尊长、丈夫,以“干名犯义”罪处罪。4.清律还规定地方于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概不受理。三、对告诉的限制35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6(一)清末立法的实质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1、宣布“预备立宪”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4、商律的修订5、民律草案的修订6、诉讼律的修订37(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4、承认辩护制度(四)司法机构改革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而不监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38五、清末四大奇案名伶杨月楼冤案张汶祥刺马列案太原奇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39《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40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41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42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本文标题: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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