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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简化和便利海关手续中的法律问题【一】简化通关法律制度比较分析随着世界各国对人权的深入理解,人权的要求在向各领域都能得以体现。贸易便利化是人权观念在经贸领域的体现。目前商界对贸易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海关对贸易便利化的认识也随之深入。贸易便利化,也称作商业便利化,通常是指对妨碍贸易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手续进行简化,例如海关的行政管理、标准与技术规则以及阻碍商务人员流动的各种因素等。贸易便利化不仅仅对商界有利,而且可以给国家的整体经济带来显著的社会福利收益。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海关关税水平的进一步降低,传统的非关税化措施(如配额、许可证和数量限制等)进一步受到约束,繁杂的海关手续已被全球商界及相关的国际组织视为一种非关税措施,因为它阻碍了贸易的顺畅发展,提高了贸易成本。为此,商界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呼声愈来愈高。正如FingerandSchuler杂志(2000)所指出“随着关税降低和全球供货网逐渐主宰生产和贸易领域,贸易便利化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货物跨境手续复杂和要求申报单证繁多引起贸易界的极大关注。贸易界认为,复杂的通关手续和繁多的通关单证要求会抵消乌圭回合达成全面降低关税所带来的利益。在我国也存在着同样的情况。现行的简化通关手续因为各地不同的简化通关的改革与试点工作而产生了执行程序不一,海关“十里不同天”的情况。我国在有统一的《海关法》的情况下,却使得贸易界感觉到“国内各地海关没有一套标准化的简化执行程序”。例如,有的企业认为上海通关时可能就不需要发票,程序简单;但北京要求很严,程序相对复杂,时间和成本就会增加;深圳主要以港澳陆路运输为主,汽车流量很大,因此深圳可以凭借车牌号、身份证号以及货物2数量等提前申报,无特殊情况,无须抽检,到关即可放行。这就造成企业通关时会选择舍近求远,或者因为不熟悉当地报关的细化规定而延误货物的通关时间,增加物流成本。此外,据国际商会调查,国际贸易中平均每票货物需60多种单证,尽管这些单证用途各异,但80%的内容是相同的。单证繁多使处理单证的工作量增加了4倍,导致货物跨境时等待单证处理的时间高达全部运输时间的20%,单证成本高达全部运输成本的25%。一、各国简化通关模式比较分析(一)日本的简化通关模式按照日本的普通进口通关程序,货物进口后都应当进入Hozei区域(类似于保税区域)后才能正式报关,但日本《海关法》规定可以采用提前申报的简化通过程序,即货物在起运时便可以在目的港进行到货前的申报(只要预期到达日的外汇兑换牌价已经公布)。日本海关在货物的到达前通过对文件的查验,认为没有问题的,货物到港后就可以立即提货,而不需要进入Hozei区域,或者为等待放行许可而浪费时间。如果海关认为需要货物进一步查验则事先通知收发货人,使其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就可以有所准备。货物进入国内流通后的相当长时间后(最长可延迟3个月)才缴纳关税。由于这种方式最早可以提前半个月在目的港申报。因此,对于需要快速通关的货物;在严格的交付条件下的货物;季节性限制的货物等是非常适合的。目前日本大多数货物都是采用此种通关方式。其简化通关模式与普通通关模式比较如下图1:3(图1:日本普通通关程序与简化通关程序比较图)在日本,经过海关认可的贸易商,其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税的缴纳,不需要一次一缴,可以在进口当月的月末后,再延迟三个月汇总缴纳其关税与进口环节税,这一措施对贸易商通关的便利与资金压力的缓解有很大的好处。(图2:日本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税延迟缴纳示意图)注:○为许可进口之日●为被许可关税延迟缴纳之日(二)欧盟的简化通关模式欧盟的简化通关程序是通过《欧共体海关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立法层级较高。根据《欧共体海关法》的规定,欧盟的简化通关程序分为三种:第一,不完全报关单程序,贸易商可以采用不完全报关单或简化报关单进行申报。实际上是省略某些项目或者免予随附部分证明文件的报关单。不完全报关单一般情况下仍然使用欧盟申报所用的《海关统一单证》。不完全报关单可用于接受报关、查验和放行货物的依据。其省略部分要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或者用另一份完全报关单取代。这个规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从不完全报关单接受之日起计算。程4序可简单表示为:不完全申报——放行——补充申报。第二,简化报关单程序,该程序一般收发货人也可以适用。关键点在于可以按简化的《海关统一单证》格式填制的报关单并附有其他行政或贸易文件(如发票、运输文件)。根据立法,办理正式进口、保税仓库、进口加工、监管加工和暂时进口等海关制度时甚至可以使用商业和其他行政文件来进行申报。简化报关单应当至少载有识别货物所需的各项陈述。申报还可以是“集中申请书”,就是一次申请可以包括好几项报关的总申请书。简化的《海关统一单证》或者其他贸易文件和行政文件是报关单接受、货物查验和放行的监管依据。程序可简单表示为:使用简化报关单/商业、行政文件——放行——集中、汇总、整体申报。上述简化程序,一般情况下要在海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一份补充报关单使其正规化。该报关单具有汇总性、定期性和概括性三个特征(但对于保税仓库制度项下的简化程序,无需补充报关单)。第三,上门通关程序,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保税制度项下,具体内容为可以使货物能够直接运到企业所在地或者其它任何地点以便经常办理海关手续。货物报关采用在业务记录中加以记录的形式完成。使用这套简化程序时,货物抵达或运离必须通知海关,通知的形式不限,电话、电传、货物运离计划表均可。但是,如果由于货物的性质需要,以及有关业务的快速性要求,海关甚至可以不要求当事人货物每次抵达都通知海关。在这种情况下,在业务记录中记录具有放行货物的效力。《实施细则》规定了获得该项优惠程序的审批条件,其中主要有,受益人的业务记录必须能够使海关进行有效监管;海关有权收回批准证书、货物到达必须通知海关及货物必须计入收益人的业务记录。(三)中国的简化通关措施51、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简化通关措施类似于日本的上述简化方式于2000年前后在我国个别口岸进行试点。如在上海口岸称为“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新通关模式。其具体内容为:为进一步提高口岸的通关效率,加快通关速度,运输公司及其代理在运输工具进港前,向海关及时传输准确、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舱单数据,包括空运分运单和海运分拨舱单。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海关得到空运单或海运舱单数据后即可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在到货后即可办理实货放行手续。该做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海关将上升为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其第十八条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2、简化/优先通关措施。该措施类似于“风险管理”或“信任管理”。海关将企业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A类的信用等级最高。因此,对于A类管理的企业。可以适用简化通关措施。具体内容为:A: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B、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C、对允许担保的货物,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D、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E、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F、其他。63、便捷通关措施1。对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有关审批和海关监管采取进一步的简便措施。经过认可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经申请并提交担保后,其可以享受的便捷通关措施有:A、提前报关;B、联网报关;C、快速转关;D、上门验放;E、加急通关;F、担保验放;G、从事加工贸易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如果其生产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保证有关数据真实无讹并向海关开放的,除可以适用以上7项进出口便捷通关措施外,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管理,实行免设台帐、免审合同、免办手册等3项便捷措施。4、转关运输货物通关及其他类型通关程序的简化,在此就不再赘述。(三)简化通关措施比较分析简化通关手续的比较我们发现,我国的简化通关措施存在几方面的问题:第一,简化规定的立法层级较低,低稳定性。在法治社会、只是经济时代,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与支持,简化通关制度将随着不同行政领导的管理思路,因人而兴、因人而废、因时而变、因地而异。因此通过高层次的法律(如《海关法》)来支撑其流程化、系统化的发展。例如在日本的简化通关程序是由《海关法》作为依据的;而日本在决定实行通关流程信息化的开始,就于1977年国会的五月会议上,颁布了《空运货物海关程序特别法》(现在海关程序特别法成为《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法》(NACCS特别规则法))。第二,低透明度、低统一性。中国海关在简化通关方面的努力似乎并没有得到贸易界的广泛认可。如:“海关关住了谁”2、“通关——绕不过去的麻烦”、“我(企业)是贼?”之类的抱怨时有发生。贸易界认为:通关环节中,不易1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原文载《计算机世界》2002年第33期7了解的内部规定;低透明度、低预见度的通关手续;繁复的通关环节;难以控制的通关时限;过多的商业秘密要求;过高的通关成本负担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困绕着涉外贸易与交流。这是由于立法层级不高,因此不易为公众所知,有的甚至是内部掌握的文件或做法,因此透明度不高,很多大型企业反映,实际上他们并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简化措施。第三,我国的简化通关措施缺乏系统化。细观我国规定的几种简化通关措施,其组成都是规定在某些点上,如验货方面、担保金额方面规定了一些不成逻辑体系的、零散的优惠措施。其不是根据通关的流程或程序,按照通关的内在逻辑顺序予以系统设计的。这些措施从法律的角度理解的话,不能构成一个简化通关的流程,也谈不上是一种法律制度。二、中国简化通关措施的方展方向(一)贸易商通关程序简化与海关通关管理工作的强化——通关管理流程化简化通关措施的简化是针对贸易商而言的,是为了方便贸易,降低贸易成本而简化通关手续与通关单证要求。但是海关一方面要满足贸易便利化、保证通关效率的要求,一方面还要保证监管工作以及边境保护执法的到位。这就必然会要求海关在简化现场通关程序的同时,科学地强化某些通关环节的管理工作。因此,对贸易商的简化就意味着对海关工作的强化。这一科学的强化方法就是通关管理流程化。1、通关制度设计流程化(1)流程化管理的内涵“流程管理”本是一个经济学、管理学上的概念,随着“速度为王”的新经济时代到来,全球企业在九十年代兴起了“流程再造”热8潮,发达国家大多数企业已完成了“流程再造工程”,“流程管理体系”已日益成为与“组织管理体系”同等重要的现代组织核心管理基础。在这方面海关可以有所借鉴。美国著名企业家哈默在其《公司再造》一书中,把业务流程定义为:一组使用一项或多项投入来创造一项对客户有价值的产出的生产活动。流程中的项包括流程的投入、投入的供给人、流程的产出、流程的客户等要素。一个典型的业务流程要横跨好几项职能分工,由多项职能分工共同努力,以客户为中心是流程管理的核心。一个组织如能够以为工作及服务对象创造价值为具体工作目标,并将自身的效益与为客户创造价值相结合,就会把组织的工作重心从传统的以自身为本位转移到工作及服务对象上去,同时就能创造一个更开放、更具有适应性的管理环境。(2)管理学概念予以法律运用之价值将上述概念在通关法律制度中予以运用的意义在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在税收保证与国家经济安全为主要海关目标、采用效率与行政权维护模式下易于形成的行政专制。通关管理流程化以流程的产出,即对客户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而不是通关任务(或职责)为海关工作人员与内部机构的具体工作方向;以通关各方面投入与产出的差额表现为正收益时,为流程运作成功的标志。因为对守法客户,即贸
本文标题:简化和便利海关手续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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