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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什么叫货运代理?•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货代公司定义•货运代理(FORWARDERS,FIATA)•货物代理,有些是中间商就是自己没有船或者飞机的或者船公司、航空公司,都是货代。职责是,把委托者委托的货物,通过制定的运输途径,从一地运往另一地.货运代理是为运输公司(海、陆、空)代理收运货物、揽货的公司。货运代理的发展•货运代理行业早在公元十世纪就已建立,初期为报关行,其从业人员多系从国际贸易企业而来,人员素质较高,能为货主代办相当一部分国际贸易业务和运输事宜,随贸易发展,逐渐派生出一个专门行业。该行业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国际贸易企业的货运代理,为其成立了国际性组织,即“菲亚塔”,英文缩写为“FIATA”。•它的成员国已发展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3500多家,从业人员已达800多万人,我国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江苏、深圳相继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在筹建中国国际运代理协会,将领导各地协会,并加入国际性组织成为成员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简介•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是世界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该联合会的宗旨是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工作目标是团结全世界的货运代理行业、以顾问或专家身份参加国际性组织,处理运输业务,代表、促进和保护运输业的利益;通过发布信息,分发出版物等方式,使贸易界、工业界和公众熟悉货运代理人提供的服务。•FIATA每年举行一次世界性的代表大会,即FIATA年会。大会通过FIATA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并对一年内世界货运代理业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回顾,探讨影响行业发展的紧迫问题,通过主要的法规和条例,促进世界贸易和货运代理业健康发展。•FIATA被联合国及许多政府组织、权威机构和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铁路联合会、国际公路运输联合会、世界海关组织等认为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代表。“菲亚塔”标志2006年FIATA在上海举行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1.为发货人服务: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2.为海关服务: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3.为承运人服务: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Ps:货运代理全流程图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由于缺乏有关货运代理的国际法规,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在普通法系国家,是以代理的概念为基础的,货运代理是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受代理关系的制约,如果代理人担当委托人的角色并以自己的名义签定合同,它应对整个运输作业是否得以顺利履行负责,包括货物处于实际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的监管下的时段。英国、德国、印度尼西业等。这些标准条款依据本国的法律制度、参考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联盟制定的范本,总体上详细规定了货代公司与委托人或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特别是对货运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可采用的抗辩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我国货运代理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由政府主管或行业协会制定标准条款,是必要的。•货运代理,英文为freightforwarding,“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经纪人和运输组织者。”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是一种新兴的产业,“是处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之间的‘共生产业’或‘边缘产业’。”根据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规定,货运代理是具有专门的知识,拥有自己的网络,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保证安全、迅速、经济地运送货物并控制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被认为是国际货物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根据1995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6月29日由外经贸部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托运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业。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作为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我国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货运代理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国家已颁布条例和规章,来调整货运代理业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确定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根据其在业务中的履行方式,大体有三种情况:对委托方所委托的事宜,由国际货代自己承办;以委托方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来完成;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来完成。国际货代在业务中的履行方式的不同,将会影响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认定。1.货运代理直接完成委托人委托事项•国际货代有时以自己的仓库、车辆、场站的方便条件直接完成委托事项。根据《民法通则》,2000年第1期货运代理不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经济合同。但是,作为委托人的货主,往往没有指定经济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在约定的代理费等报酬框架内,国际货代有一定的自主选择实施运输行为、仓储保管行为者等的权利。“近水楼台先得月”,货主也认可货运代理企业自己完成委托事项的通行做法。此时,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已不是代理人。货运代理企业同货主的关系受具体经济合同的约束,处于委托人经济合同对应方的承运人、保管人等位置。例如货运代理直接实施保管工作,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就是保管人,委托人同货运代理受仓储保管法律的约束。运输、报关等事宜依此类推。例如,我们曾代理过的当事人远洋大亚公司,有自己的车队,常常将委托方缴付的货物,安排自己运输。如货运代理企业安排自己运输,履行运输合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同他人发生关系•国际货代接受货主委托后,以委托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发生关系。例如以委托人的名义报关、订舱。这种代理方式是最普遍使用的方式,代理关系清楚、明确。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是合同的一方主体,只是其中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国际货代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方承担。例如,我们代理的和田创基(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青岛某海运公司诉讼案,法院查明和田公司只是菜州一外贸进出口企业的货运代理,判决其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业的后果由被代理人菜州公司承担。3.货运代理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发生系•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发生关系常常体现在较大的货运代理公司。通常把这种方式称“背靠背”。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例如承运人、保管人)签订有关履行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同。此时,货运代理的身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而是同第三人建立合同关系独立的主体。委托方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货运代理同第三人所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累及委托人。例如,我代理山东外运非诉讼四方外运运费纠纷,四方外运作为货运代理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向山东外运订舱,四方外运不能以代理人的理由抗辩山东外运的主张。•货运代理企业的两种主要法律地位为代理人(托运人)和承运人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分标准(一)合同条款:•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货运代理企业在合同中承诺履行承运人的某些义务,如“保证货物安全、如期到达”、“负责货物运输事宜”等语句,可否据此认定货运代理企业的承运人身份?随着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货运代理企业相对委托人所占据的信息优势越来越明显,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对货运代理企业作出的相关承诺应当采取较为严厉的态度,保护处于信息劣势的托运人,维护商业诚信和市场的公平竞争。认识我国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的必要性•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的货运代理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在业务活动中,货运代理企业首先应当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当货运代理是代理人时,其责任主要是履行代理的职责,其义务主要是“合理谨慎”,仅对因代理的过失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以及对第三人的选任和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当货运代理是当事人时,要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相应的风险。由于货运代理业务的复杂性和法律地位的多变性,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身份,是正确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谢谢观看
本文标题:我国货运代理公司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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