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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韩军演的法律剖析作者:陈洪忠/文日期:2010/08/26来源:方圆律政杂志8月1日从7月25日开始,美韩在日本海海域举行大规模联合军事演习,历时3天,到7月28日结束。美韩两国此次在日本海的军演出动总共约20艘舰船、200架飞机以及8000名陆海空三军人员。这是自1976年以来,美韩军队进行的最大规模军演。之前,美国航母曾计划进黄海军演遭中方强烈反对,美韩军演随后调整为在日本海和黄海分别举行,两国将在几个月内举行约十次海上演习。这次演习或是针对今年3月26日的韩国“天安舰”事件。“天安舰”爆炸沉没,造成了46名韩国军人丧生,韩国单方面调查后宣称:“‘天安舰’沉没系朝鲜攻击所致”,从而引发了朝鲜半岛新的紧张局势。朝鲜一直坚决否认参与制造了“天安舰”事件,强烈要求参加对事件的联合调查,但是未被韩美等国理会和准许。美国五角大楼发言人莫瑞尔在7月14日强调说,演习是防御性质,旨在向朝鲜传递清晰的威慑信息并彰显美国对防卫韩国的决心。7月21日美韩联合声明称:“我们决定,通过在今后数个月内在东海和西海(即黄海)进行的一系列联合军演,维持能够抵挡和击退朝鲜的任何一种威胁的联合防卫态势。”美国的这次军演是不是“项庄舞剑”?就在军演前夕,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公开指出我国南海涉及到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必须插手。由此看来,不能排除美国军演后,视我国态度而定,推动与我国南海相邻国家跟我国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从中渔利。作为远在另一半球的西方军事大国,美国在我国近海进行长时间、大规模的联合军事演习,并有核动力航母参加,如此炫耀武力,看似军事问题,实质是政治问题,也存在法律问题。在法律上,美韩军演已经违反了诸多国际法准则。首先,美韩军演违反了联合国安理会的《主席声明》今年7月9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了谴责“天安舰”击沉攻击行为的《主席声明》,声明称:“安理会敦促有关国家认真遵守韩国停战协定,为了防止发生纠纷和事态向着不利的方向发展,通过适当的渠道尽早重启对话和协商,敦促以和平的方式解决朝鲜半岛问题。”从事实角度看,韩国“天安舰”事件因遭袭沉没已经被安理会认定,但是韩美指责是朝鲜所为还并不能够足以认定,属于待查确定的事实。从安理会《主席声明》看,明确指出了对话和协商是唯一正确、合法的解决纠纷渠道,以和平方式解决朝鲜半岛问题,既是解决“天安舰”事件的目标,也是原则性方式要求。而从客观上看,针对朝鲜进行的美韩军事演习的恐吓行动与应该走的对话协商的正当途径产生了偏离。美国作为赞成通过本次《主席声明》的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却出尔反尔;美国韩国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举行这次非常规的联合军事演习,既是对和平的公开挑战,也背离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明确要求,因此军事演习行动应当立即纠正。其次,美韩军演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安理会谴责“天安舰”击沉行为的《主席声明》也特别强调:“我们敦促以和平和妥善的方式,对此次事件的肇事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安理会重申,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必须支持联合国宪章目的和原则。”目前,国际社会对和平解决“天安舰”事件都表示极大关注,朝鲜一直表态愿意参与联合调查,主张彻查事件真相,应该算是配合的态度。在尚未进行正式调查,在尚未开始尝试用和平手段解决朝鲜半岛的信任危机之前,韩国作为受害国,如果作为反措施,自己举行有限规模的军演,在国际法上还能算有一定的根据。而美国并非当事国,现在不顾包括韩国许多民众在内的多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强行进行有针对性的军事演习,无疑是对成员国朝鲜的不法侵犯,也是对地区和平与安全的破坏,明显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因此,美韩军事演习行动的不法行为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共同谴责。第三,美韩军演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洋的和平使用,要求所有缔约国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均不应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同时,该公约明确规定:“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包括美国五角大楼发言人在内的美国政府官员和美韩的宣传媒体都毫不讳言地宣称,联合军事演习旨在向朝鲜传递清晰的威慑信息。美韩军事演习意在武力威胁朝鲜无疑,而军演的平台正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指的海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一国船只在他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不违反沿岸国法律的限制。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包括非法使用武力和未经允许的军事演习等等。外国船舶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我国政府的领海声明和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都指出,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我国认为一国领海之外200海里以内的“专属经济区”属于一国“专属”区域,沿海国在此境内拥有一定权利,外来国在有权“无害通过”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沿海国的有关法律。近年来美国解读认为,“专属经济区”与“公海”无异,任何国家都有权自由航行。这种解读是十分荒谬的,如果“专属经济区”与“公海”无任何差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没有必要把“专属经济区”单列为一个条款,并且对其范围与权利进行详细的定义。所谓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包括军舰以及运载核武器的船舶都享有通过性航行权。这里所说的通过性航行,指仅以迅速而不间断的通过为目的的航行。军事演习当然不能属于无害通过,沿海国当然有权利禁止。第四,美韩军演违反了《朝鲜停战议定》1953年7月27日在朝鲜板门店签订并生效的《朝鲜停战协定》是一部重要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天安舰”事件的《主席声明》中也提到了安理会敦促有关国家认真遵守该公约。《朝鲜停战协定》第一条第十三项规定,为保证军事停战的稳定,以利双方和平解决朝鲜半岛的敌对,规定:“寅、停止自朝鲜(指朝鲜半岛,协定内容下同)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经由其中立国视察小组须在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对上述批准的部队与人员的轮换进行监督与视察。”“卯、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但停战期间毁坏耗损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得在同样性能同样类型的一件换一件的基础上进行替换。此等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仅得经由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进入朝鲜。为确证为替换目的而输入朝鲜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有其需要,关于此等物件的每批输入须向军事停战委员会及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提出报告;此项报告中须说明被替换的物件的处置情况。撤出朝鲜的将被替换的物件仅得经由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撤出。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经由其中立国视察小组须在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对上述批准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的替换进行监督与视察。”美韩联合军事演习,不可避免地包括美国航空母舰在内的军用舰艇、飞机、武器与弹药进入位于朝鲜半岛的韩国,比如报道称,美国“乔治•华盛顿”号核航母演习前停靠在韩南部的釜山港,破坏了军事停战的稳定,违反了《朝鲜停战协定》约定的各方义务。因此,作为签字国,美国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破坏和平的各种后果。尽管军演已改在日本海进行,美国顾虑到了中国的情绪,已作了让步。但是,之后的系列军演并没有取消。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应对。[作者系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律协军事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本文标题:美韩军演的法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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