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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问题研究黄治斌摘要: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已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表现,大都是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的,有其矛盾积累演变的过程。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有着深层的社会心理危机,预示某些地方基层法律制度失灵。因此,本文作者认为治本之策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将社会发展政策的重心从经济建设转变到民主、法治等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并重。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成因;依法行政党的十七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设想。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人民生活更加富裕、社会更加和谐。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就是要在经济加快发展的基础上,调整好各阶层的利益关系,使各个阶层都能分享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近年以来,群体性事件出现增多趋势而且行为方式也日趋激烈,姥桥镇境内自2008年起连续发生多次群体性事件,如2008年底和县至沈巷镇中巴车车主春节前哄抬车票导致红光、杜姬庙两村部分群众围堵S206省道,要求和县公交车线路延伸至姥桥境内;2009年6月姥桥镇姥桥社区部分群众为姥桥镇康复医院征地纠纷围堵姥桥镇政2府;2009年10月姥桥镇红光村委会三桥村民组和戚家山村民组百余名群众为兰花沟六十余亩土地承包权发生冲突;2010年6月姥桥镇隐驾村委会一名女青年在和县人民医院患急性胰腺炎死亡,其家属情绪过于激动召集人员围堵医院;2010年8月姥桥镇部分退休民办教师为待遇过低且长期得不到解决扬言集体上访并围堵县信访局;姥下河村委会曹十八村民组和范村村民组多年来一直为长江自然生成的外滩所谓的所有权产生着规模性的矛盾纠纷。这些群体性事件不仅严重干扰了政府的办公秩序,而且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日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既是维护稳定的迫切要求,也是和谐社会构建中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课题。本文试就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点、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进行一下探讨。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解析及其现状(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解析从法律规定上解释,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10人以上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并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等十类行为加以列举。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群体性事件被认定为一种人民内部矛盾导致的集群失范行为——某些利益要求相同、相近的群众或者个别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采取不当方3式寻求解决问题,并产生一定社会危害的集体活动【1】。刚才所说的发生在姥桥镇境内的数起群体性事件就是典型的群体性事件,这些群众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进行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二)群体性事件形成的要素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实有一个基本的社会心理:事情闹大了,社会和政府才关注。那么,这就需要探究,为什么普通的矛盾纠纷必须激化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才可能获得关注和彻底解决?可能的原因是,某些地方的民主意见表达渠道并不畅通,很多小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反映和正确处理;如姥桥镇姥桥社区康复医院纠纷,原本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由于以往历届政府漠视群众意见,最后导致部分群众情绪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而另一方面,法律制度也很难得到贯彻、执行,人们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保护权益、定纷止争。例如姥桥镇红光村委会三桥村民组与戚家山村民组为兰花沟六十余亩承包田纠纷经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戚家山村民组胜诉,但三桥村民组部分村民不服,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戚家山村民组在多次索要承包田未果的情况下,部分群众情绪激化,召集人员准备私斗。而作为确保社会法律公正的另一道防线——信访制度,也因为存在较多的操作弊端而难以有效运转,反而成为制造新矛盾的潜在温床。这样,一个普通公民的普通法律纠纷,往往难以通过正当的基层4法律程序得以公正、合法地解决,也难以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而被政府所重视,以致很多矛盾日益积聚到更高层级的国家机关。人们对基层政府失去信心,而企望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能够主持公道。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群体性事件积极的一面,即使发生了群体性事件,人民群众仍然对更高层级的市、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保持足够的信心,希望他们出面解决矛盾。群体性事件能够释放出长期积压的一些社会能量,能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得以心理的平衡,这对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是有积极作用的,并且它向社会发出了警告或信号,表示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必须加以补偿,或者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问题需要纠正,或者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应该完善等等【2】。所以,我们对群体性事件决不能只能看到它的负面效应,还应该看到它可以是社会压力的减压阀和报警器,有利于促使我们加强和改进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因此,只有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才能妥善审慎地处置好群体性事件。(三)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和类型1.经济利益取向突出。从性质上看,导致当前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矛盾是属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姥桥镇境内有多项国家重点工程如马鞍山大桥、巢马高速,所以征地补偿方面的矛盾极其突出。2.城乡群体性事件的维权内容不同。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为主要内容;民办教师抗争以提高福利待遇为中心等。3.群体性事件导致部分群众的从众性、效仿性。近年来一些群体5性事件发生后,政府都相应解决了一些问题,对缓和矛盾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客观上却助长了一些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造成一些群众效仿,在遇到问题时,以聚众的方式要求解决。姥桥镇在马鞍山大桥的征地过程中就曾发生老上访户,缠访户为一己私利,上访阻碍施工建设,要求政府给予特殊化补偿,后期导致部分群众效仿。4.暴利性和破坏性增加。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从以前单纯的群体性上访逐渐演化成围堵政府机关,干扰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5.时间特定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有一定的特定性和规律性,那就是经常发生在国庆、五一等重大节假日、人大和政协召开两会以及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参与人之所以选择这段时间来要求解决问题,是因为他们知道,在敏感时间里,群体性事件会形成某种强大的政治压力,产生特殊的社会影响,足以引起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也常常容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使问题得到解决,这又从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人利用敏感时间来制造事端的心理,致使重大节假日和有影响的活动时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如和县至沈巷镇中巴车车主春节前哄抬车票导致红光、杜姬庙两村部分群众在“春运”期间围堵S206省道,要求和县公交车线路延伸至姥桥境内,企图借此机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6综上所述,在当前群体性事件中,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现实问题与历史遗留问题交织;二是多数人的过激行为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交织;三是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要求交织,使矛盾呈现多层次难度大的局面,事件性质不易界定,处理措施难以确定,地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难度加大。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与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它的产生正值我国处于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基尼系数超过0.4的国际警戒标准)的经济发展关键期和敏感期,群众维权意识增强等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又有现实的具体成因【3】。概括起来,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阶层、群体、组织的分化及其利益的分化,经济结构失衡,资源供给欠缺,生态环境破坏,社会的保障机制、民主机制建设等问题保障不到位、决策不民主、相互脱节甚至顶牛等情形。因为某些方面的改革失度,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失业严重,腐败现象蔓延以及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等情形。而这些因素都是易于导致突发性7群体事件的重要条件。(二)群众利益冲突未能有效解决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的分化和转变,出现了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也出现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的相互竞争和冲突,由此引起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就姥桥镇来说主要是集中在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待遇等方面。群众切身利益问题长期未能解决,再加上部分地方干部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服务为民的意识,他们不顾本地实际情况,大搞形象工程,致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引起群众对政策产生不满,积怨较深,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三)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民接受现代教育的程度较低,接受法律教育的程度就更低,绝大多数农民根本不了解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普遍的问题是,当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侵害时,农民自己要么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种侵犯或侵害的发生,要么就会在诉讼无力、上访无门而又忍无可忍时,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去应对,甚至是过激的行为将单个的偶然事件上升为群体性事件。如姥桥镇隐驾村委会一名女青年在和县人民医院患急性胰腺炎死亡,原本是一起医疗事故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手段解决,但其家属法律意识淡薄,情绪失控,不听旁人劝阻召集人员围堵医院大门并在门诊部设立灵堂,最后导致县委政府不得不调动公安部门在现场强行8对其进行拘留。(四)地方政府的决策、解决问题方法失误在冲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层党委政府对社会矛盾普遍表现出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处理失当,再加上在非常状态下形成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越轨心理支配下,群众往往采取群体过激行为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要求并企望得到解决。如姥桥镇姥桥社区康复医院纠纷、联合社区老民师待遇纠纷均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以往历届政府均采取“拖”的办法,最终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五)基层组织控制力弱化。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人们的思想意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群众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姥桥镇目前六万多人,将近一半人员外出务工,而且多数是青壮年,在家留守的多为老人和儿童,文化水平偏低,这样就导致政府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加上一些地方的群众在通过合法渠道反复反映无效的情况下,往往经历一个由个体上访到群体性上访,从合法合理反映到越级上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有关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三阻四,对反映问题的群众冷硬横推拖,使群众求助无门,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三、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评价及涉及法律(一)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评价9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多数被认定为人民内部矛盾。在法律视角下,我们更应该正确评价群体性事件。1.消极评价:(1)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体性事件中,人群的大量聚集和群众的参与和围观,必然造成交通的堵塞,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使正常的社会秩序受到干扰甚至破坏,这势必中断人们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尤其是有些群体性事件直接以拥堵高速公路和铁路、拦截过往车辆和火车为手段,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更加直接而严重。(2)损毁政府形象和权威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深受人民群众的爱戴。然而,近年来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在党和政府机关门前,大量的群众聚集在一起,又是堵门,又是堵路,喊口号,打横幅,甚至捣毁办公设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削弱了党
本文标题: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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