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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职业体育俱乐部及其相关法律研究姓名:李强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政治学理论指导教师:丁社教20070301职业体育俱乐部及其相关法律研究作者:李强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工业大学参考文献(56条)1.袁旦美国体育管理理论与实践2003(01)2.HallS.SzymanskiS.ZimbalistATestingcausality.betweenteamperformanceandpayroll:thecasesofMajorLeagueBaseballandEnglishsoccer2002(02)3.NealeWThePeculiarEconomicsofProfessionalSport1964(01)4.ZimbalistABaseballandBillions19925.DalyG.MooreWExternalities,propertyrights,andtheallocationofresourcesinMajorLeagueBaseball19816.LaCroixS.KawauraARulechangesandcompetitivebalanceinJapaneseprofessionalbaseball1999(02)7.GrierK.TollisonRTherookiedraftandcompetitivebalance:thecaseofprofessionalfootball19948.杨铁黎.张建华.王必琪NBA职业篮球巾场的成功经验及启示2000(03)9.陈树华关于我国建立职业篮球联盟的探讨2003(01)10.朗效农关于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基本认识200211.刘玉能.杨维灵帕森斯的组织分析策略2001(02)12.凌平.何正兵美国职业体育管理体制初探2003(01)13.柯武刚.史漫飞.韩朝华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200214.托克维尔.董果良论美国的民主200215.秦椿林.袁旦体育管理学199516.理查德斯科特.黄洋.李霞.申薇组织理论:理性自然和开放系统200217.谢维雁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18.秦前红.刘新英论美国法19.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200020.蒋海松判例法:从批判到借鉴21.刘星法律是什么199922.沈敏荣反垄断法的性质1998(04)23.立民美国反垄断法垄断内涵的确定及其启示24.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林毅夫法律的经济分析199625.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条款200326.胡锐凯赛制应该与国际接轨,徐明提出三点意见27.郑震宇谁为足球立规矩200228.方军选举被钦命代替,中国足协四副主席非法上任200329.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1997(05)30.李波法、法治与宪政2003(02)31.陈志武司法独立、判例法与股东权益保护200332.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199933.张剑加强体育立法工作,完善体育法规体系1995(05)34.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199735.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36.国家体委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速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19933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38.王保树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199839.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199840.张瑞萍关于行政垄断的若干思考199841.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199642.种明钊竞争法199743.刘剑文.崔正军竞争法要论199644.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1997(04)45.郑鹏程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2000(03)46.杨明政协委员高度关注:足球不能在泥污中滚动200247.李林结社自由: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其保障200448.卢梭.何兆武社会契约论199649.科尔曼.邓正来社会理论的基础理论199950.马克斯韦伯.林荣远经济与社会199751.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199952.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中国行业协会改革与探索199953.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200354.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研究200255.信春鹰.张烨全球化结社革命与社团立法199856.何家弘中国需要法治足球2002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任颖慧.杨润琴.冯杰.RenYinghui.YangRunqin.FengJie对完善我国《体育法》的思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9)我国体育法自颁布以来,对规范并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保护公民体育权利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以及体育事业的发展,无论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所以,应在建立保护权利的立法本位基础上,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体育行政管理、职业体育、体育社团管理、体育仲裁等相关制度,切实发挥体育法制系统的作用.2.学位论文雷金芳论职业体育联赛中裁判员“黑哨”行为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2008一直以来,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都将体育作为公共物品对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体育分门别类,有了更细致的划分。比如按照我国《体育法》,把体育分为社会(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不仅挑战人体的极限,最大限度发挥人体的功能,增强国民体质,体育还逐渐具有了娱乐性。有些体育运动项目的职业化发展,使体育的竞争性、激烈性、观赏性、娱乐性更强。而这些特性的发展,使体育的经济联动性也加强。在职业体育中,逐步暴露出的法律问题促使不仅要看到职业化发展对体育的促进作用,也要研究解决有关法律问题,保障其健康发展。职业体育在国外开始的时间比较早,发展较成熟,而我国只是近10年左右的事,相当的不成熟。譬如说,职业体育联赛中裁判员执“黑哨”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上,有人主张体育裁判员因为得到某种好处而在执哨中偏袒一方,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有人主张职业体育联赛具有娱乐性,是商业化运作,体育裁判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就可以了。就是主张承担刑事责任上,也意见不一,有主张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也有主张构成企事业单位人员受贿罪的,还有主张构成“其他”受贿罪的。之所以出现分歧,在于对执哨的行为的性质不好界定。即执哨行为是公权力的行使还是私权利的行使,如果体育裁判员行使的是公权力,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达到我国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程度,触犯刑律,当然要以最严厉的追究刑事责任方式对其绳之以法,以保障相应的社会秩序。如果体育裁判员行使的是私权利,采用轻微的手段能解决,当然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了。私权利具有可处分性,受害人不追究,其他人也没必要追究,以节省社会资源;体育裁判员的权力是国家机关赋予的还是民间组织赋予的,如果是国家机关赋予的,体育裁判员的行为就是一种国家行为,体育裁判员要承担国家工作人员须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民间组织赋予的,那仅仅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民事法律法规处置即可;体育裁判员是以谁的名义即代表谁执哨,还是体育裁判员是中立的,体育裁判员代表谁的问题决定了体育裁判员在执哨过程中的行为性质。代表国家,体育裁判员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代表企业,体育裁判员的行为是企业行为;体育裁判员是中立的,则因体育裁判员本身的原因,和那方面构成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触犯相关规定就承担相应责任。体育裁判员执哨行为的性质因比赛的商业性而更加复杂化。体育是公共物品,体育俱乐部是准公共物品,职业体育联赛的运作是商业化的,对体育裁判员身份的认定,的确是件很重要又很困难的事情。究竟对职业体育联赛中体育裁判员的“黑哨”行为怎么处理,多数学者对“黑哨”体育裁判员承担刑事责任作了论述,对承担民事责任的鲜有论述。对于体育裁判员执哨时的违法行为,既追究行政的、刑事的法律责任,也应追究民事的法律责任。对于体育裁判员执哨过程中的“黑哨”行为,既从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角度加以研究,也应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责任角度加以研究,多视角地认识分析“黑哨”行为,以对“依法治体”,职业体育的健康、良性循环发展有所帮助。3.期刊论文石磊.贾文形.ShiLei.TanWen-tong影响欧美职业体育法制的相关因素研究-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35(8)欧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是职业体育法制形成的重要基础,整个法律的大环境以及职业体育的行规建设也对职业体育法制的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职业体育的法制建设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每个环节都不容忽视,必须给予全方位的考虑.4.学位论文赵晶晶中国职业体育法治缺位问题探析20051992年邓小平南巡和中国共产党十四大的召开,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此后,体育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深刻、广泛的改革,职业体育正是这场改革的产物。这场改革同时提出了必须沿着法制化的方向进行的要求,体育工作必须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目前,民事、行政、刑事纠纷不断发生于职业体育领域中,而法治的发展速度却远不能跟上这些纠纷的发展速度,中国职业体育已经陷入了由于法治缺位而造成的困境,法治缺位问题凸显出来。因此,对中国职业体育法治缺位的问题进行研究就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体育管理学、法理学、立法学、行政法学等角度对中国职业体育领域的法治缺位问题了进行研究,初步得到以下结论:1.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般经济活动过程,职业体育应该实行法治。在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职业体育存在法治缺位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今天这种法治缺位状况已经成为阻碍中国职业体育健康发展的一个障碍。2.法治的三项基本原则是法律至上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中国职业体育法治缺位的状况在这三项基本原则上都有表现。概括而言,这些表现在于:(1)观念上造成的行业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冲突,不符合法律至上原则的意义。表现为:1)行规与法律的关系发生倒错或混淆,行规高于法律;2)司法很难介入职业体育领域的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2)良法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这是贯彻人权与自由原则中出现的问题。表现为:1)良法体系不健全。这表现两个方面:①职业体育立法体系有待完备;②职业体育立法质量有待提高。2)职业体育市场主体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职业体育法治建设中涉及到三个层面上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职业体育外部高层主体关系;职业体育联盟(协会)(产业层面)内部各主体的关系;职业体育俱乐部(企业层面)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各主体在职业体育活动过程中体现出来了市场主体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很好保障的问题,其原因在于:①行政权力高于法律;②法律在确立职业体育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上存在着疏漏;③行规的制定没有法律作为一个基本的依据,所以其制定具有随意性。(3)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不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行政权力的过度强大而司法权和立法权却不能及时跟进,造成权力无法分立与制衡。3.中国职业体育健康良好的发展必然要求法治归位,其希望在于法治观念的培育、体制的完善和完善的良法体系的保证。5.期刊论文郁俊.周晶黑哨事件呼唤健全职业体育法律制度——兼谈中国足协新的听证会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2,17(2)为了研究如何保障我国职业体育联赛和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从法制的角度,阐述了依法治体、健全职业体育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出,应对职业体育联赛的管理者、管理行为、俱乐部和裁判队伍进行规范和约束;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职业体育法律或法规.6.学位论文张剑利职业体育联盟及其相关法律研究2004本文运用组织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法学等理论,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和逻辑分析法,研究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特征,以及其依据的组织原理和法律环境,以期为我国职业体育发展提供借鉴。研究结论如下:1.职业体育联盟是职业体育俱乐部合作生产体育竞赛产品的具有自治权的职业体育组织。职业体育联盟的运作较一般企业联盟不同,一家公司依靠自己就能够运作的很好,一支球队却不能够自己与自己比赛。联盟组织由组织目标、参与者、技术、社会结构和环境5个组成要素。联盟的结构可以分为权力结构、规则结构和行业结构。观众人数、比赛门票价格
本文标题:职业体育俱乐部及其相关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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