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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Company)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corporation”与“Company”在我国虽然都被翻译为“公司”,但它们在英文中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Corporation”是一个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类似于“法人”的概念。而“Company”的基本意思是“伙伴”、“同伴”,并不带有独立实体的含义,因此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只是“企业”的统称。因此,一个经济组织在其名称中带有“company”一词,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公司法人。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各不相同,一般要求选定一个法定注册地址。对于跨州经营的大公司来说,可以在公司营业的任何一个州注册,然后再在其他各州以外来公司(foreigncorporation)的身份申请营业许可。因为特拉华州的公司法和法庭比较完善,所以许多跨州的大公司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选定公司注册地点之后,就要根据公司(company)的不同形式来选择相应的标准格式注册。在美国打开任何一家报纸或在公共场所,随时可见各种公司的广告辅天盖地,但不论什么“公司”(company),无非有3种形式:××××Company,××××Co.,Ltd.(全称为Corporationlimited),××××Inc.(全称为Incorporatd)。按照严格规定,应当这样解释:Company属独资公司或合伙,Co.,Ltd属于股份公司,Inc属于独资或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本文将分别探讨美国公司即“company”的这几种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一.合伙《统一合伙法(UniformPartnershipAct)》规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共同所有人的身份经营一项商业的社团。依据某州成文法或者依据某权力机关而不是该州权力机关所采用的法令而形成的社团不是《统一合伙法》意义上的合伙,除非该社团在该州采纳本法之前已经成为一个合伙。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以独资、合伙、合作方式成立的公司只交60美元注册费。成立合伙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决定公司的形式是普通合伙公司还是有限合伙公司咨商签署合伙协议;2、在地方政府书记处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已经签署、认可和公证了的合伙声明记录备案;3、按州法律的规定向州或郡官员提供有关合伙情况的报告;4、按州法律规定提供合伙公司地址、主要经营场所以及委任的合伙公司代理人等情况;5、提出注册公告申请;6、获取地方经营执照;7、按照联邦和州政府的税务要求做好严格的财务帐本和记录,特别注意每一个合伙人各自份额的收入或亏损的税收影响。合伙之于公司,最大的不同在法律责任承担上。合伙人的错误行为约束合伙,因为一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通常过程中或与其共同合伙人的职权有关的错误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对非合伙人的其他人的损失或伤害或引起处罚,则合伙与做出上述错误行为或不作为的合伙人承担相同程度上的责任。合伙必须赔偿下列损失:(a)当在其明示权限范围内行事的一合伙人接受了第三人的金钱或其他财产并对其滥用;以及(b)合伙在其存续期间接受了第三人的金钱或其他财产,而合伙人在上述被接收的金钱或其他财产处于合伙的保管之下时对其加以滥用。所有合伙人都必须对(a)根据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合伙提起指控的任何事承担连带和个人责任;(b)合伙的所有债务和义务负连带责任;但是一合伙人可能为履行一项合伙合同而承担个人责任。合伙相比于公司的一个显著优势体现在税法上。美国税法对合伙的纳税给予优惠,明确合伙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本身不必交纳企业所得税。1978年美国政府再次进行了投资税收制度的调整,将资本利得税从49.5%,降为28%。它的营业税一般占营业额的75%~10%。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美国最普遍的公司形式,据统计,股份制的公司占美国公司总数的75%,其余的为独资或合资合作公司。美国股份有限公司有大有小,如果翻开《今日美国(UStoday)》报刊刊登的广告,可能有资本几千美元的小公司,也有上千亿美元资本的大公司。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下列权利和特征:起诉和被起诉,购买、持有和卖掉资产,为消费者制造和销售产品,如违法则受到审查和处罚制裁。相比于合伙,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多优点:有限的义务是突出的特点;公司具有独立性和延续性,当创建人退休或死亡后公司仍可长期发展下去;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相对容易,通过发售股票,可以扩大投资者的数量。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也有不足之处:所有权很容易转换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特点,这就引起了经营管理方面的复杂化;组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比组织一个独资企业或合伙要花更多的钱,同其他形式比较,股份有限公司要受到更多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推行最大的障碍是双重纳税义务,除了个人所得税外,股票持有者还要交纳个人红利的税款。各州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不尽相同,做出在何地创建这样公司的决定几乎与是否创建这样的公司的决定一样复杂,所幸的是,公司在一个州登记注册之后,在美国的其他各州都能够得到承认。当然,也有部分州为股分有限公司的跨界经营设置了一些条件。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将总部设在一个州,而将营业部门设在另外一个州。在美国创建股份有限公司,步骤一般包括:1、根据各州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准备和签署公司章程,内容主要有公司名称、公司的宗旨、权利分配、额定资本、指定的代表人;2、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文件,以供有关方面进行法律审核和备案,另外要缴付规定的手续费;3、准备和签署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的机构文件,比如公司官员的选举、股票的发行以及重要协议和合同授权等。4、从联邦和州证券管理机构获得有关许可证或登记豁免资格;5、若公司打算将来以公司章程规定名称以外的名称转让其生意,需提出拟议中的生意名称的申请;6、获得地方经营许可;7、按照联邦各州政府的商务和税务要求做好严格的财务帐本和记录,其中包括公司会议记录册。在美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分类是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closecorporation)。前者意在公开资本市场上融资,后者主要为家族企业或小企业采用,法律规定其股东人数在35-50人之间。美国的大中型公司如波音、通用汽车、德州仪表、IBM等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实行董事长负责制,然后由董事长聘任总经理,总经理聘任副总理。股份制公司的董事长位置是由股份的数量所决定的,一般一股一票,谁的股多谁就当董事长。还有一种情况是大家投资办公司,为避免内部争权夺利,由董事会讨论在外面聘请懂经营、会管理的能人任董事。例如美国著名的福特汽车公司董事就没有福特公司本身投资的人员。公司的生产经营、市场开发、人事财务、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外聘。1993年福特曾聘请麻省理工学院院长为客座董事,他仅每年的车马费就高达60万美元。受到法律管制较少的封闭公司,其经营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的一些基本规则,如董事会的设置,公司事务的决定程序等等,否则就可能导致“揭开公司的面纱”。三.专业服务公司通常来说,合伙的单一税制是其相比于公司的一个显著优势,但是,美国在二次大战后建立的雇员退休福利计划中,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却暴露出较大劣势。因为,公司为雇员拨付的退休金准备一方面在公司的所得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也不计入雇员的应税收入,公司的管理层在税法上也被视为雇员。但是,在合伙的情形下,由于只有合伙人一个环节的所得税,而且合伙人在税法上不视为合伙的雇员,因此,合伙为合伙人拨备或建立的退休金准备无法在税前抵扣,只能全部计入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税基。这引起了包括会计师、律师、医生在内的专业人士的强烈不满。他们在一些州推动州议会通过立法,许可专业人士组建专业服务公司(professionalcorporation,P.C.)或“专业服务联合体”(professionalserviceassociation),而合伙人则转变为公司的雇员。组建专业服务公司的只能是那些需要取得州执业牌照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建筑师、按摩师、整骨师、内科医师、外科医师、验光师、牙医、足病医师、手足病医师、兽医等。例如,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模范守则》(ModelRulesProfessionalConducts)及其前身《职业责任模范条例》(ModelCodeof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和《职业道德规范》(CanonsofProfessionalEthics)要求律师只能组成执业律师全资所有的合伙或专业服务公司服务。美国公司法委员会在其《专业服务公司补充立法范本》第34条中,建议采纳下列条款:(a)受聘于本州或外州的专业服务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任何人,应当对其个人参与的疏忽、违法行为或不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如同他是一个一人公司的业主一样。但是,除非他同时负有选派、监督或者配合其他人工作之职责,否则他不对其他人的上述行为承担个人责任。(b)本州或外州的专业服务公司应对其雇员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的行为以及其他表面看来是代表公司行事的行为承担责任。备选条款1(c)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否则一个专业服务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范围不大于一个普通股东按照《商业公司示范法》应承担的责任;备选条款2(c)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否则,在一个专业服务公司按照上述(b)款承担责任的情形下,每个股东都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如同一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一样。备选条款3(c)当一个专业服务公司按照上述(b)款承担责任时,每个股东都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如同一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一样,除非法律有另行规定;或者公司按照本条(d)款的规定为专业责任提供了担保,且有关的债务在担保的合理界限内。美国税务机关在1969年承认了这类专业性的服务公司在税法上的公司纳税人地位。于是,各州仓促通过专业服务公司立法,令合伙人获得雇员的地位,以抵扣合伙为合伙人拨备的退休基金。1982年美国国会统一了公司与各类非公司企业在拨备退休金准备问题上的税收待遇,从根本上消除了设立专业服务公司的在税收上的优势。事实上,立法者并无意在商业组织法方面创设一种新的形式,也没有考虑专业服务公司所特有的、但在一般商业公司法中不会涉及的问题。例如,专业服务公司是否应当有业务范围限制?专业公司是否可以吸纳非专业人士作为出资人?如果不行,当一个专业人士股东去世时,其股份如何处理,等等。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人们开始思考,是否可以直接改革合伙或公司制度,创设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来融合合伙与公司各自的长处?四.有限责任公司在专业人士的大力推动下,1977年,怀俄明州颁布了美国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许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包括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在美国企业组织法律制度中增加了一个新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简称为LLC)。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就是公司所有人都只以其在公司直接投资的数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但是,也有微小的例外。例如,在早期美国银行业,州法有时要求银行的股东以其出资额的两倍为限对银行的债务负责,也就是说,股东不仅可能失去他们在银行的初始投资,还可能以个人财产对等于其初始投资数额的银行债务负责。与我国以及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完全不同,美国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糅合了公司的独立性与合伙的灵活性双重优点,既保持了出资人对公司债务的独立性,同时又在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方式上拥有多种选择,因此被公认为是一种受到法律限制最少的组织形式,最适合小企业的需要。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法UniformLimitedLiabilityCompanyAct(1996)规定,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公司成员在章程中作出选择,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合伙式的成员经营(membermanagement)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式的经理经营(managermanagement)的方式,甚至可以采用类似于我国承包制的信托管理方式;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依法享有的有限责任保护,不因未遵守一般公司应遵守的法定程序而丧失,等等。1
本文标题:美国“公司”(Company)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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