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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最新政策讲解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朱秉熙2017年9月主要内容一二监管框架及最新政策主要监管关注点并购重组监管框架重组收购其他合并回购并购重组分立并购重组监管规则体系国资相关法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特殊行业监管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收购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外资相关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基本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自律制度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一)不涉及行政许可,但对信息披露监管(事后)5%—20%非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30%非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要约收购取得或巩固控制权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介机构意见自动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取得或巩固控制权公告+律师核查意见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2014年取消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项目(事前)审核程序审核时限1要约收购义务豁免(63条)简易10工作日2要约收购义务豁免(62条)一般20工作日3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上重组会)一般20工作日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重组会)一般3个月5合并、分立(上重组会)一般3个月并购重组监管事项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流程重组准备•方案设计•重组资产的规范整理•审计评估•报送材料准备再次董事会股东大会首次董事会•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董意见•签订交易合同证监会审核批准重组方案实施•重组报告书•独立董事意见•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中介报告•资产交割•工商过户•新股登记•中介机构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3•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回避(关联交易)•三个工作日内委托独立财务顾问申报深交所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主板备忘录9号、中小板备忘录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2016年5月)——第七条、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停牌首次申请停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或其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性文件;停牌满1个月拟继续停牌,需披露:主要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类型、是否涉及关联交易、交易方式、标的资产情况(至少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公司股票停牌前1个交易日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停牌满2个月拟继续停牌,需披露: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交易具体情况、与交易对方的沟通情况、中介机构名称、所需审批情况;停牌满3个月拟继续停牌,应在原定复牌期限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继续停牌、披露重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停牌满4个月拟继续停牌,应当披露具体复牌时间,财务顾问应当就公司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理性和6个月内复牌的可行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旧规:前置审批发改、商务及其他部委审批均为证监会批复前提条件,证监会属于最后通关条件新规:并联审批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证监会和相关部委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三项审批事项其他部委审批暂不执行并联审批,仍为前提条件国资审批发改委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商务部外资战投审批经营者集中申报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批行业审批国资审批发改委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商务部外资战投审批经营者集中申报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批行业审批并联审批机制军工事项审查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3月)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除IPO外),应在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后15个工作日内(不需停牌的,在公告预案前),向国防科工局申报,履行规定的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并接受国防科工局指导未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上市公司不得公告有关预案,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法定程序正式方案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申报单位在通过军工事项审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反垄断审查(1)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案例:美年健康收购慈铭体检2014年11月,美年大健康与慈铭体检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收购慈铭体检100%的股份;2015年3月,美年大健康收购慈铭体检27.78%的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3月1日,美年健康发布重组预案,拟收购慈铭体检剩余72.22%股份;2016年7月25日,商务部反垄断局下发通知,决定对美年大健康等3家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立案调查;2016年10月21日,上市公司向证监会申请中止审查;2017年5月9日,商务部调查后认定公司收购慈铭体检股权在相关行业市场不构成垄断,同时公司收到商务部行政处罚公司向证监会申请恢复重组审查2017年7月12日经过并购重组审核委员审核,获得无条件通过。反垄断审查(2)重组上市(1)2016年9月8日,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正式实施,对借壳上市从严监管重组上市(2)重组上市(修订后):“控制权变更”七套标准控制权认定: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主要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进行认定净资产资产总额净利润营业收入新增发行股份100%主营业务变更控制权变更60个月++控制权“剔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的,有何监管要求?答: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计算方法予以剔除。重组上市(3)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重组上市(4)经营实体方面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经营三年以上:(1)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2)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盈利方面的要求:•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底标准•基于IPO等同原则,提高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拟注入经营实体符合IPO《首发办法》的发行条件:•IPO“等同”标准,要求逐条确认拟注入的经营实体符合《首发办法》第二章关于主体资格、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方面的规定申报文件:•除一般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外,还需加内控报告、三年一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比较差异、三年一期纳税证明重组上市(5)负面清单股份锁定安排重组上市(6)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重组上市(7)对重组上市的从严监管最近在并购重组中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有的突击打散标的资产股权,有的刻意把大量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还有的通过定向锁价配套融资,来规避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认定,进而逃避重组上市监管。对于此类情形,我会依规认定其构成重组上市,目前,已有9单此类项目终止了重组。此外,前段时间有4家涉及控制权变更且注入资产的重组方案相继被并购重组委否决。这些方案的共同特征是,向一方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同时或随即向非关联的其他方“跨界”购买大体量资产,新购买的资产与原主业明显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由此,上市公司在很短时间内不仅变更了实际控制人,还对原主业作了重大调整,在控制权稳定、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比典型的重组上市更复杂多变,需要从严监管。下一步,我会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及时分析研判并购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规则,重点遏止“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严厉打击重组过程的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等行为,更好地引导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抑制“脱实向虚”。配套融资募集规模配套资金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100%的,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配套融资拟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配套融资期限间隔不受18个月限制发行价格询价发行,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募集对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创业板不超5人)。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募集资金用途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其他政策业绩奖励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业绩奖励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业绩补偿发股收购少数股权业绩变脸置出资产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关联人获得对价的(无论是否控制标的、是否基于过桥等安排),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评估的(包括整体用资产基础法,部分资产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评估的),必须补偿。重组方需要履行业绩承诺,不得变更需有显著协同效应,或为同行业或上下游。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指标的20%净利润下降50%以上(含由盈转亏)的,需核查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是否违规、是否受处罚、业绩真实性及会计处理合规性拟置出资产超过现有资产50%的,还需核查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主要内容一二监管框架及最新政策主要监管关注点创业板历年审核情况并购重组审核情况(1)年份有条件通过无条件通过不通过合计否决率2011年10010.00%2012年30030.00%2013年8140220.00%2014年33302653.08%2015年296961045.77%2016年3444118912.36%2017年1-6月1941244.27%随着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创业板并购重组审核单数逐年增多,审核效率逐年提升自2014年9月,创业板陆续出现并购重组被否,截至目前被否案例共20单近年来,创业板并购重组否决单数和否决率不断提升,尤其是2016年度否决11单,否决率较高并购重组审核情况(2)被否原因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成为被否的主要原因其他被否原因包括:标的资产股权不清晰、核心资产权属存在瑕疵、缺乏独立性、标的资产财务核算不准确、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案例有所增多并购重组审核情况(3)涉及的主要条款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最新政策讲解(共-43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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