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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深圳市人民政府目录第1章总则1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22.1城市用地分类22.2土地混合使用6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103.1基本准则103.2居住用地布局103.3工业用地布局113.4物流仓储用地布局123.5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13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154.1城市密度分区154.2地块容积率15第5章公共设施185.1分级分类标准185.2布局准则185.3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185.4社区级公共设施19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20第6章交通设施276.1公共交通276.2步行和自行车交通316.3道路交通346.4机动车停车场(库)366.5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39第7章市政设施417.1给水工程417.2排水工程457.3电力工程497.4通信工程547.5燃气工程587.6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637.7环境卫生647.8管线综合70第8章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38.1城市总体风貌738.2城市景观分区738.3街区控制748.4地块与建筑控制78第9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849.1基本准则849.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859.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87第10章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8810.1自然保育8810.2文化遗产保护9210.3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96附录A用词说明附录B名词解释附录C图表索引1第1章总则1.0.1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1.0.2本标准与准则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目标,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1.0.3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4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具体法定规划有特定规划要求的除外。1.0.5鼓励探索与采用绿色低碳等新技术与新方法,促进深圳人居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1.0.6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3)深圳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本章是城市用地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基础标准。为适应城市发展转型期城市建设机制调整、新型产业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形势,在总结深圳规划管理经验及借鉴境内外先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对2004版《深标》的用地分类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化、调整与完善。通过简化分级、优化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规范用地开发控制,增强城市规划的弹性与适应性,促进精细化与规范化管理。2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涵盖全市域各类型用地,适用于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以及其它用地9大类、31中类。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混合用地应参照本标准与准则2.2.3的要求执行。2.1.5城市用地分类代码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1.6的规定。表2.1.6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适建用途大类中类R居住用地居住类建筑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主导用途:住宅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R2二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以多层及以上住宅为主的用地主导用途:住宅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R3三类居住用地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医院等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宿舍区的用地主导用途:宿舍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R4四类居住用地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屋村用地主导用途:私人自建房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3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适建用途大类中类C商业服务业用地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服务活动及容纳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活动的用地C1商业用地经营商业批发与零售、办公、服务业(含餐饮、娱乐)、旅馆等各类活动的用地主导用途:商业、办公、旅馆业建筑其它用途:商务公寓、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C5游乐设施用地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主导用途:游乐设施其它用途:小型商业、旅馆业建筑、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GIC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行政管理、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宗教及特殊性质的用地GIC1行政管理用地行政管理类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主导用途:办公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GIC2文体设施用地社区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学校、工业等用地内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主导用途: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其它用途:商业、宿舍、游乐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GIC4医疗卫生用地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主导用途:医疗卫生设施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GIC5教育设施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其它教育设施的用地主导用途:教育设施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GIC6宗教用地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主导用途:宗教建筑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GIC7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主导用途:社会福利设施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GIC8文化遗产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古墓葬等用地主导用途:文化遗产其它用途: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4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适建用途大类中类GIC9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监狱、拘留所与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主导用途:特殊建筑M工业用地以产品的生产、制造、精加工等活动为主导,配套研发、设计、检测、管理等活动的用地M1普通工业用地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工业用地主导用途:厂房其它用途:仓库(堆场)、小型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有影响或污染的工业不得建设小型商业、宿舍等M0新型产业用地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主导用途:厂房(无污染生产)、研发用房其它用途: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以及物流管理等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W1仓储用地以储存货物为主的仓储用地主导用途:仓库(堆场)其它用途:小型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仓库严禁建设小型商业、宿舍等W0物流用地融合物资储备、简单加工、中转配送、运营管理、批发展销等综合物流功能的用地主导用途:仓库(非危险品)、物流建筑其它用途: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S交通设施用地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设施等用地S1区域交通用地国家铁路、城际轨道、高速公路、口岸、港口和机场等区域交通运输的用地主导用途:交通设施其它用途: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口岸、机场还可建设商业、宿舍;轨道交通用地还可建设小型商业、宿舍S2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S3轨道交通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路线及站点、车辆基地、车辆段及停车场等用地5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适建用途大类中类S4交通场站用地铁路与公路客货运场站、港口客运码头、城市公共交通枢纽、道路公共交通场站以及社会停车场(库)等用地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上述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训考场等U公用设施用地各类型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工业等内部公用设施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邮政、电信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含电厂)主导用途:市政设施。其它公用设施用地还可建设施工配套设施、殡葬设施其它用途: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U5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的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9其它公用设施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消防站、施工配套设施、殡葬设施等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主导用途:绿地(含水面)、公共活动场地其它用途: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G4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E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主导用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而定其它用途: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E2农林和其它用地农林用地、露天采矿及其它用地(包括郊野公园、高尔夫绿地、防护绿地等)E9发展备用地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注:(1)为保障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延续性,在2004版城市用地分类与代码表基础上删除、合并的用地类别代码空缺;(2)适建用途的相关使用要求,详见2.2.2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3)适建用途中所列各类建筑与设施用途,详见表2.2.2.2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62.2土地混合使用2.2.1基本准则2.2.1.1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2.2.1.2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2.2.1.3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2.2.1.4具体地块的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的要求: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的,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的土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等。2.2.2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2.2.2.1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表2.1.6适建用途的范围。1)主导用途指一般情况下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其建筑面积(或多项建筑面积之和)应
本文标题:201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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