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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天银股字[2009]第037-4号致: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天银股字[2009]第037号《法律意见书》、天银股字[2009]第038号《律师工作报告》、天银股字[2009]第037-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天银股字[2009]第037-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天银股字[2009]第037-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监管部门提出的以下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相关简称与本所已经出具的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具有相同的含义。一、请提供有权部门对康得集团改制和产权归属的补充确认文件,并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1、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1998)22号)规定,2002年康得集团改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计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程序均确认了原始投资的出资为钟玉一人,并据此办理了工商登记。本所律师认为,康得集团2002年职工代表大会对产权归属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办理改制工商登记符合相关法规规定。2、2009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京政办函[2009]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改制产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北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康得集团改制和改制资产产权的确认意见予以确认,确认康得集团2002年的改制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产权明晰,归属明确,无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3、2010年3月9日,北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关于补充确认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改制产权的请示》(京产权确认办文[2010]1号)认为:“康得集团在成立之初属于市工商局1987年11月3日《关于加强社会集资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无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质系民营企业,其设立时由钟玉、韩于、鲁正强、韩珠、那宝立、王文斌、李力楠、江宇、张雪影、张晓莲10人共同申请,注册资金实际由钟玉1人自筹形成”。2010年3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改制产权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函[2010]22号),原则同意北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康得集团改制产权的补充确认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康得集团2002年的改制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二、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因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而补缴减免税款的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而被税收主管部门追缴减免税款的风险。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2009年3月,发行人因增资扩股造成外资比例降为22.572%,外资比例不足25%。(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不存在补缴所得税的情形。(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曾因进口设备享受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至2009年3月发行人的外资比例低于25%时,其尚有如下进口设备监管期限未满:序号设备名称规格报关数量报关金额报关日期1挤出复合生产线114/18000.5套1,644,500.002004年6月24日2挤出复合生产线GCF-18000.4套1,233,560.002004年7月15日3挤出复合生产线GCF-18000.05套14,600.002004年7月16日4前移式高位德国叉车ETV2206800DZ2台64,000.002004年8月25日5挤出复合生产线组成部分--晶点过滤器GCF-18000.05台/0.05套97,340.002004年8月31日分条机EG-7003D2台356,000.006分条机备件EG-7003D1套15,500.002004年10月11日7挤出机复合生产线备件C38570.9套/1200千克48,440.002004年10月22日8挤出机复合生产线备件C38570.1套/1800千克25,395.002004年11月5日合计6,517,301.00―2009年3月发行人外资比例低于25%时,发行人就该等设备是否需要补缴税款与海关进行了沟通,海关相关人士口头答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未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2、对于原来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扩股至外资比例低于25%,其监管期限未满的进口设备是否需要补缴税款问题,因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4规定,本所律师就此向北京海关相关人员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口头答复与发行人得到的上述口头答复是一致的。3、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进口设备全部超过海关监管期并已办理完毕解除监管手续。海关未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需要补税的情形。康得集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承诺:“如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2009年增资后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而被税收主管部门追缴减免税款,本公司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补交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因此发行人缴纳的上述税款由康得集团承担。另据本所律师核查,2010年3月10日,发行人根据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关于主动缴纳有关海关税款的函》要求,为彻底消除发行人被海关追缴从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监管期内税款的可能性,发行人将前述相关设备的税款共计16.47万元,其中关税和增值税分别为4.21万元和12.26万元主动向中关村海关进行了缴纳。本所律师认为,尽管发行人因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至外资比例低于25%,其监管期限未满的进口设备是否需要补缴税款问题,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直至监管期结束海关也未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但是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及控股股东要求发行人主动消除被追缴税款的可能性,发行人主动缴纳税款及控股股东自愿承担该等税款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另经本所律师核查,2010年3月12日,康得集团已按照前述承诺将上述款项16.47万元支付给发行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5三、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的股份是否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股转持。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只有通用香港为国有控股公司,通用香港的股东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华洋国际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95%和5%,华洋国际有限公司是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2010年3月2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局出具《关于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境外子公司投资境内企业上市涉及国有股转持政策有关问题的函》(产权函[2010]8号)确认:“鉴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尚未出台,按照现有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你公司在港子公司通用技术集团香港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应为外资企业,不界定为国有股东,在其投资的企业首发上市时应不承担国有股转持义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通用香港不需要进行国有股转持。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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