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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计算机网络域名法律性质及其保护研究——由“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案”引出姓名:刘昂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刘光华20090501计算机网络域名法律性质及其保护研究——由“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案”引出作者:刘昂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徐伟平论网络时代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2008互联网的产生及发展,使社会又将跨入一个新的时代--网络时代。因此,目前,我们正处于一个新、旧交替的时期。新旧事物既相互冲突,又相互融合,共同推动世界的进步。域名与商标正是这个时期的一个缩影。商标作为一种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早已经被人们所熟知。而域名却是一种网络时代的新兴衍生品,是一种与网络上的数字型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型地址,是电子技术与信息技术完美结合的产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时代的到来,域名的“技术性”、“标识性”、“惟一性”和“全球排他性”的法律特征逐步得到了社会和人们的认可,并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域名的数量在日益激增,其商业价值也在飞速攀升,但随之而来的,域名与在先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的冲突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瞩目,主要表现为域名抢注、域名与商标权的纠纷等。历史的发展是连续的,现在以过去为基础,同时,现在也不能阻碍未来的发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其规律,也必须要遵循这些规律。在互联网上加强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也不能因此而妨碍互联网的发展。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商标曾在传统商业活动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否定域名的存在价值;同时,也不能因域名发展的迅猛态势及所具有的技术上的优势而肆意侵犯商标所具有的权利。因此应以公平、诚实信用为原则,促进经济发展为基础,从总体和宏观的角度协调域名与商标的利益,构建解决二者冲突的模式。所以,本文选择“论网络时代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为题进行研究,逐层深入地探讨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途径。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其基本结构和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商标及域名的法律界定。包括商标的概念、特征以及域名的概念、结构和法律特征等。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我国,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开始于1996年下半年,以将著名或驰名商标恶意抢注为域名为主要形式。这是第一种权利冲突形式。随着立法的完善和解决冲突经验的丰富,这类冲突已逐渐得到遏制。第二种冲突形式是合法注册的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几个商标权人对同一商标都具有商标权,其中的一人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而与其他商标所有人之间发生的冲突;另一种是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商标相同,且其不享有商标所有权,但其注册的域名在注册时,不具有主观恶意或者虽然在主观上不一定是善意甚至是恶意,但是其在注册域名时具有合法依据,从而引发的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第三类冲突形式是域名反向侵夺,即商标权人恶意利用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意图剥夺域名权人所持有的域名,被侵夺的域名往往是知名域名,且与他人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最后一类冲突的形式是将他人的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而产生的冲突。目前这类冲突还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但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类冲突会逐渐增多。本文谈到的这四类冲突形式按时间顺序逐步显现,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特征也随之一点点呈现出来。在第二部分的最后,讨论了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本文根据域名与商标之间法律特征上的异同,进行分类对比,从而得出结论:域名与商标之间发生冲突主要是由于网络技术对域名的要求不同于传统商业标志,以及域名的法律特征与传统商业标志的法律特征不同而造成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的是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在借鉴国外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建议。因此,本部分主要分为两节,第一节探讨的是国际上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主要模式,主要列举了以下几项:(1)美国NSI(NetworkSolutionIncorporation)的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该规则是目前世界上最有代表性的域名纠纷处理办法之一,但该规则只是一种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救济手段,本质上是一种非司法程序,仅起到执行的作用。此外,美国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特色还包括颁布、实施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和《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其中《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确立了扩大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而《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则既考虑了域名注册人的利益,也考虑了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试图在二者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方面的一些努力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规范域名注册程序,在注册阶段就尽量避免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建议利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解决冲突并对著名与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3)国际互联网名称及地址分配公司的“全球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机制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程序,对于各国在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时所采取的模式来说,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同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部分的第二节主要探讨的是我国当前可以利用的关于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措施,并针对各种措施提出了相应的构想方案,希望能完善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途径。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当前,我国针对域名与商标冲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较少,主要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通过以上法律的相互结合使用来解决冲突,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意味着在司法应用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在本节的最后,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探讨了如何在我国构建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并提高维权意识;第二,建立域名防御登记机制,预防冲突的发生,建立驰名商标检索系统并保证域名注册人提供的联络信息的真实性;第三,完善域名注册程序及域名注册的异议制度;第四,加强对高知名度域名的保护,禁止反向侵夺,对善意域名注册和使用行为进行法律保护;第五,给予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加大对普通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切实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以及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为我国大力推行品牌战略提供法律支持:第六,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对于一些简单的域名纠纷进行简捷、快速地处理:最后,必须完善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司法手段,因为司法手段是最终最强有力的措施:解决冲突主要适用的司法手段包括:仲裁、调解和司法诉讼;基于仲裁兼有快捷、公平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优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可以用仲裁手段加以解决;调解也是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一种重要途径,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进行友好协商,确定域名的最终归属,从根本上解决冲突;当然最有强制力的冲突解决途径还是司法诉讼,在通过诉讼解决冲突时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即完善与域名相关的立法并区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形式与其他民事纠纷有何不同;另外,通过法院进行诉讼时,为了实现对国内公司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保护,一般应该选择在国内法院进行诉讼,然后通过司法协助和双边协议由对方国家去执行,而并非到抢注者所在的外国进行诉讼。2.期刊论文张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电子知识产权2001,(11)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全国上网人数已近三千万人,网络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知识产权等民事纠纷也时有发生.3.学位论文范杰网络域名纠纷及其司法救济2002文章从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以实务为侧重的角度,以域名冲突为贯穿全文的主线,就域名与域名权、域名纠纷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域名纠纷的司法救济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考察与分析,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4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域名侵权行为的构成、域名侵权的归责原则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有重点的实务探讨。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域名及域名权,主要阐述了域名的含义、结构、功能和性质以及域名权的含义、特点和内容,说明域名可能成为一种全新的、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对域名权作出适时地、正确地反映;第二部分为域名纠纷及其争端解决机制。4.学位论文郭倩林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程序2008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知识产权商标纠纷司法实践中讨论和争议比较多的问题。2001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也作了规定,至今已形成较为系统的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制度体系。本文从司法理论和实践出发,论述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有关程序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驰名商标概述。从有关国际公约、发达国家、我国以及学术上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出发,总结出对驰名商标还未有统一而权威的定义,提出本文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理解:从驰名商标的不同认定方式出发,分析行政和司法这两种认定方式的冲突表现,进而从法的形成和效力、法治理论、法的效率等方面阐述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理论与实践依据。第二部分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原则。这部分论述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应遵循的两个国际通行原则:被动认定原则和个案有效原则,以及本文认为还应遵循的因需认定原则、主动审查原则和动态认定原则。第三部分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程序。这是本文重点部分,结合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我国目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现状,从法理学及其实践可行性分析论述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过程中当事人起诉、当事人举证、司法判断和法院判决这四个程序中的重要因素。5.期刊论文杨煜.袁秀挺域名持有人的反向侵权--首例不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裁决的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评析-知识产权2004,14(6)一、案情简介蒋海新于2002年3月1日注册了philipscis.com域名,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投诉,认为蒋海新注册该域名侵害了飞利浦公司所拥有的PHILIPS商标权,请求裁决将该域名转归飞利浦公司所有.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于2002年9月19日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飞利浦公司.蒋海新对上述裁决结果不服,于2002年9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或停止执行上述裁决;2.域名philipscis.com归蒋海新所有.域名注册机构在法院受理该案后,暂停执行上述裁决.6.学位论文郭延宾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2009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驰名商标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的基础。在2001年之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的,称为驰名商标行政认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赋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揭开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序幕。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一个方面,是整个商标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单轨制模式,形成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当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论文围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这一问题,运用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归纳总结与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对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提出一些建议。首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论界的通说,对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等概念进行阐述,重点分析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两种方式——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通过这两种认定方式的比较分析认为,现行驰名商标行
本文标题:计算机网络域名法律性质及其保护研究——由“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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