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以独立于版权法保护的模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以独立于版权法保护的模式作者:张斌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陈旭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研究2008本文主要用来说明如何在知识产权方式下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许多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保护范围等问题都存在很大争议。笔者作出自己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的分类。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模式是与计算机软件的分散立法模式相对应,后又将分散立法模式分为商业秘密法方式、版权法方式、专利法方式。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模式又分为混合方式和“软件权”方式。如下图所示:\\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分散立法模式\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版权法保护方式\专利法保护方式\专门立法模式\混合保护方式\软件权保护方式目前国际社会和我国主要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对其进行保护,但是有很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将计算机程序纳入版权法、专利法等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会造成对于其基本原则的破坏,导致体系混乱。通过专门立法模式,创设“软件权”得方式来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是引发笔者写本文的原因。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描述计算机软件的范畴、法律特征。然后介绍国际上对计算机软件的历史实践。最后指出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如何完善。第二章描述用分散立法下保护模式的商业秘密法方式、版权法方式、专利法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点和缺点。以此来说明采取这些方式弊端太严重,即使综合运用,弊端也同时存在,所以分散立法模式不可取。第三章描述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保护的法理学分析。本章从法理学角度出发,介绍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价值和模式选择进行法理分析。从“初始选择”与“二次选择”,再到由效率追求向正义追求的转变和正义追求要求保护模式的选择应考虑软件特征。然后介绍世界上对于专门立法保护软件的具有代表性的尝试后得出专门立法才是保护软件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第四章描述计算机软件权的理论框架。笔者阐述了对于计算机软件立法的分类,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创制一个新兴知识产权--“软件权”,让它可以替代版权法和专利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软件权”与专利权和版权处于知识产权同等地位。“软件权”不是一种在这几种法律下的简单的综合,而是一种创制的新的知识产权权利,区别于专门立法中的混合方式。然后提出立法建议,如:“软件权”立法原则上--充分体现利益平衡原则;“软件权”权利范围上--确认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原则并做出限制;“软件权”保护期限上--规定与计算机软件商业寿命相符的保护期限;“软件权”权利取得上--设立软件的注册备案制度;“软件权”法律责任上--降低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2.学位论文张成全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困境与突破——“二层次”软件权专门立法研究2006自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德国学者首次提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以后,随着软件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软件的法律保护经过各国的不断尝试和利益妥协,最终由于美国的强力推行,大多选择了版权法模式。版权法的固有局限和软件的功能特性使专利保护在历尽曲折之后终于又走上软件保护前台,但专利法在应用于软件时受制于软件的技术特性,同样表现出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本文在回顾软件保护的历史沿革和对各国软件保护法律体系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软件保护面临的困境以及突破困境的制度选择,提出并探讨了在深入分析软件技术特性的基础上分两个层次进行软件保护的专门立法的构想。第一部分对计算机软件及相关概念的定义,发展历程、分类、技术特性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总体的概述。首先,在国别比较的基础上探讨了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看法。其次,对软件的分类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软件分类,探讨了软件的技术特性,为后文专门立法的制度设计作了铺垫。最后,作者从软件自身的技术特性,软件的战略地位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分析了软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探讨了软件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作者将软件的法律保护历程分为自发保护时期、版权保护时期和混合保护时期三个阶段进行了论述。在版权保护时期,分析了版权保护的形成原因,发展历程和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版权保护立法。混合保护时期首先明确其意指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引入了专利保护,然后对专利保护的必然性、曲折历程、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专利保护立法作了比较和分析。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版权、专利和混合保护等可供选择模式的优势和缺陷,在此基础上指出因为软件的技术特性,使版权、专利和混合保护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如果适用现有法律体系将使软件保护陷入不足和过度共存的局面,如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改动以便适应软件特性,则又势将影响现有版权和专利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和谐,指出这注定了它们终将被取代的命运。第四部分在现有各种矛盾的基础上,提出了软件保护承继传统还是另辟蹊径的问题,并相应提出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应符合软件的技术特性,指出专门立法是软件保护的有效途经和必然选择。作者认为专门立法可以有效地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避免既有法律概念的自相矛盾和体系的紊乱,从而有效地平衡软件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冲突。本部分最后提出构建合理的软件保护模式,即根据软件的技术特性设计“二层次”软件权专门立法,作者认为应借鉴他山之石,重新审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现行法律的修修补补既无法有效地整合现有法律资源,也不适应软件的技术特性。指出以开放的观念对待新生事物,依据软件特有的技术属性,整合传统的版权法和专利法的部分规定,分两个层次设计专门的软件法律保护制度,是软件法律保护的理性选择。本文最后作者将软件权分为“原编软件权”和“创编软件权”进行了制度设计,并赋予其在权利内容、保护制度、取得条件、行使方式、保护期限、制度交易费用等方面的不同规定,以增加保护的有效性。3.期刊论文赵同娜.唐芳.景旭光.ZHAOTong-na.TANGFang.JINGXu-guang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2(5)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新形式的技术成果,具有作品形式和产品内涵,其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围绕计算机软件这一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目前有几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但这几种保护方法都无法完整合理地保护软件权利人的权利.4.期刊论文于强有关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权利保护-法制与社会2010,(15)计算机软件可以以商业秘密,专利,版权或其中的某些组合的形式进行保护.法律限制受保护软件的使用,以避免在软件市场产生反垄断法效果.多年来,判例和立法之间协调了反垄断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在关系,并认可了知识产权权利在适当范围之外行使,可能会引起反垄断法律责任.5.学位论文何育浩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以保护模式为基点2007计算机软件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具有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软件的法律保护以促进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软件产业是一个国际化产业,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闭门造车地发展软件产业。这就要求各国在软件立法保护的过程中互相协调、配合,以利于软件技术的交流和合作。随着我国加入WTO,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我国的软件立法保护水平一方面要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适应国际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2002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各界普遍反映软件保护水平过高,尤其是在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上明显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如何完善我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软件法律保护水平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软件的基本概念入手,比较了国外相关国家不同的保护模式,以维护我国利益和寻求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为基础,研究我国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在讨论软件各种保护模式的同时,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利益平衡分析,寻找软件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点。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思路,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概述。从计算机软件概念入手,分析了它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性。接着讨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最后以我国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为基础,讨论了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第二部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论述计算机软件三种主要保护模式,分析每种模式的优缺点和面临的主要困难。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付出巨大的智力劳动。对于开发中的软件,涉及软件开发的一些信息必须得到严格的控制以防泄露。因此,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调整软件在开发、流通、使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就在于现有的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都无法对软件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版权法在阻止非法复制、打击盗版上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却无法阻止软件的非法使用(如在软件的仿制方面)。专利法虽然能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但软件的创造性相对较低,并不是所有的软件都能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商业秘密对保护软件开发阶段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不能保证软件在流通和使用中发生泄密。因此,版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最实质的复制权,对流通中的软件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专利法则对软件的使用起到较强的保护作用;对开发中的软件,商业秘密法则保护效力较强。每一种保护方式都只能从某个方面对软件加以保护。第三部分,我国目前的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分析研究。我国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比较晚,法律保护模式最终是在多种利益博弈下建立起来的。随着我国加入WTO,作为我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进行了修改。本文从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内容中分析我国软件保护中公众利益与软件权利人利益平衡的问题,在对目前我国软件产业保护中几个问题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寻求适合我国法律保护模式。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建议。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在我国相对已经比较完善,因此对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是另辟蹊径采用超前的专门立法的方式,而是应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协调现有的相关制度,建立起版权法为主、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为辅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各法律实行分工,调整软件在开发、流通和使用中的利益关系。此外,结合我国软件产业法律保护的实际情况,对切实执行好我国的相关软件保护法律提出了若干执法建议。6.学位论文杨树成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研究2009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问题是实施保护的先决问题,只有确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才有可能进入具体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的研究。然而,截至目前,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问题,争论依然很大。由于历史的原因,著作权法保护是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流模式;但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各国逐渐认识到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理想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他适合的方法。目前,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理论和实践主要有三,即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专利权法保护模式和综合保护模式。不同模式基于对计算机软件特点的不同认识,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提出了不同保护方案。对于何种模式才是计算机软件保护之最佳模式的问题,应以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价值目标为指导,以影响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选择的因素为标准进行讨论。其中,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价值并不在于计算机软件中包含了值得给予法律保护的人类劳动或计算机软件本身就是作为自然权利的人格的映射,而在于对计算机软件提供法律保护可以激励开发者的开发热情,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可用软件,并在开发与使用之间形成一个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从而生产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效益,就影响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选择的因素而言,计算机软件的客观属性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的选择具有决定作用,反过来,应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制度必须与计算机软件的状态相协调,该制度的客体能将计算机软件包含其中。就计算机软件本身而言,作为科技发展的新事物,其特点无法为任何传统的法律范畴所囊括。另外,计算机软件在当下的重要地位已经足以支撑一个专门法保护的必要。专门法保护模式才是计算机
本文标题: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以独立于版权法保护的模式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358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