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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通化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张国民2在第25个教师节到来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学调研,看望全校师生并在学校主持召开北京市教师代表座谈会。温家宝向全国广大教师致以节日的祝贺和诚挚的问候。他强调,教育是一项神圣而光荣的事业。国运兴衰系于教育,只有一流的教育,才有一流的人才,才能建设一流的国家。希望广大教师充满爱心,忠诚事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3温家宝到北京35中调研与学生共听5节课9月4日下午,温家宝在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学主持召开北京市教师代表座谈会前,和出席座谈会的教师代表握手。49月4日,在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学,温家宝在旁听初二(五)班的课。59月4日,在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学,温家宝和同学们一起共进午餐。6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8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10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已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已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在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0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七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9条(1-9)第二章家庭保护7条(10-16)第三章学校保护10条(17-26)第四章社会保护23条(27-49)第五章司法保护10条(50-59)第六章法律责任12条(60-71)第七章附则1条(72)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13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14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15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16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17第四章社会保护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18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19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十四大亮点:亮点一: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受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01、“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21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5、“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和就业不受歧视。”22亮点二:特别强调素质教育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2、“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23亮点三:从法律高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243、“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亮点四:父母在决定未成年人事宜时应听取孩子的意见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25亮点五:未成年人在突发事件中优先受保护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26亮点六:电邮日记被列为未成年人隐私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2、“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查阅。”3、“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7亮点七: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网瘾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2005年年底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调查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网民达1.24亿,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16.4%,染有“网瘾”的未成年人约250万人。1、“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2、“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283、“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以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9亮点八:“娃娃亲”受到法律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亮点九:禁止毒害未成年人的制品1、“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2、“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30亮点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1、“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以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3、“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1亮点十一: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亮点十二:司法机关提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32亮点十三: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成立专门学校成立专门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辅助教育,让他们尽快改掉身上的毛病,进而健康成长。亮点十四:全方位司法保护给未成年人以司法人性关怀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33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34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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