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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高校和谐师生关系的法律调整【论文关键词】高校师生;和谐;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分析【论文摘要】随着社会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借助道德维系的高校传统师生关系无法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实践需要,并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日益暴露出不和谐的因素。文章认为教师与学生只有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自身行为,才能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和谐的高校师生关系。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设计,其总的要求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大的背景下,高校不仅本身应是和谐的,且应该为促进社会和谐发挥其特有的作用。而高校和谐最核心就体现在教育的主体——师生关系和谐,它也是高校众多关系的基础和核心。然而,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剧烈转变,转型期的价值观多元化使当前师生双方都陷入了惘然、焦虑、尴尬的境地,师生关系领域同样面临“失范”的境地。因为,以传统的“尊敬师长”“师徒如父子”为主要内容的调整准则显然与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总要求的和谐社会不相符合,于是在现代法治发展中已经趋于崩溃,而新的师生关系还没有成型。一、高校师生法律关系的特殊性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师生关系必然由传统的道德维系向法律调整为主转换。但是高校师生法律关系极为复杂,有人提出存在合同关系、消费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尤其是消费关系观念极大地影响到高校师生关系的建立。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交费上大学,所以非常容易导致这样一种观念的产生。即学生出钱消费,学校或老师提供服务的类似普通的消费关系。既然如此,学生作为消费者就有权选老师、选课程、有权不来上课、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工作机会,否则就可以因为服务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这种观念在有些老师中也是存在的,如老师常说:学生交了钱,他不来上课是他的权利,我怎么管呢!我认为,这种把师生关系看成是消费关系是说不通的,也会极大损害到正常师生关系的建立。高校师生法律关系的性质还有待大家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但是我们可以从总体上看分析出师生法律关系是极为特殊的。所以在分析高校师生法律关系时,必须明确这种法律关系主体双重身分的特殊性。因此,为了构建和谐的高校师生关系必须理顺师生的管理教育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二、相互尊重,维护师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和谐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一个显著区别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意志上是自由的。现代高校师生关系的转变首先要求在思想上应转变观念。我国先前传统的师生关系理念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传统的观念呈现出一种非理性和非科学的色彩,容易导致师生均有“师重生轻”的意识,学校和教师漠视和剥夺学生权利、贬损学生人格,而学生自甘歧视,不敢抗争;强调高校师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和谐,关键是要在法律原则的统领下,建立和维护师生关系的一种权利义务相互一致的平等关系,双方的人格独立、定位明确。因此,学校和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对方人格;学生也必须正当行使自身权利,尊师重教,同时要摒弃弱者观念,强化主体意识,敢于抗争违法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新型的师生法律关系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色彩。三、管理教育法律关系要坚持“依法”原则,促进师生和谐在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师道尊严”,“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道德观念,使得师生关系极为不平等。教师高高在上,对学生随意指使,对学生权利随意践踏。学生及家长从自身利益考虑,不敢得罪教师,使得这种违法现象在我国教育领域长期存在。勿庸置疑,师生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一面,且就是这种管理或教育法律关系往往成为打破师生和谐关系的罪魁祸首。因此我们必须对师生的管理关系进行重新的分析。(一)学校或教师管理权利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高校师生的管理法律关系类似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公权力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是主体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地位。我们知道,高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具有行政管理权,但是高校为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维护正常的和谐关系,的确具有对学生管理的需要。所以为了便于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明确将行政机关的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权授权给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如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对违法、违纪学生可以进行纪律处分,其中最严重的可以开除学生学籍,这种开除学籍的行为就是取消了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实为行政处罚的行为;另外高校还有授予学位的权利。(二)法律法规赋予学校或教师依法管理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权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权利,目的是为了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所以一切管理,或者说对学生权利的剥夺和限制都必须建立在维护学生利益的正当目的上。这点是建立和维护高校师生和谐关系的核心。所以授权本身并不会必然导致学生权利侵害。如高校对学生退学的处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应予退学。”第10条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困难的可申请贷款或其他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那么对没有按时交费的学生该不该退学呢?高校也应该遵循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否则就有可能引发学校的不稳定因素。如在2005年9月以前高校对大学生同居或结婚行为采取的劝其退学或开除处理明显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要对学生不当行为处理,也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学生正当的权利,这样才能维护师生关系的和谐,促进学校的和谐。(三)完善学生权利救济途径在学校管理学生过程中,学校作为强势的一方必须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权利,同时最重要的还是要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由于学校和学生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出现利益不一致是难免的。而学生的权益往往成为最后的牺牲品,造成学校和师生关系的不稳定。因此必须加强高校学生维权机制的建立。对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学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学校不能进行任何的干涉。关于这方面大家意见是一致的。关键是对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教育权等相关权利的侵害,学生只有通过向学校申诉部门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根据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申诉委员会的成立还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如学生申诉范围还不是很明确;学生申诉机构组成人员不尽合理,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学生申诉处理的运行程序不够明确。同时还缺乏基本的回避等法律程序的规定。因此学生权利受到侵害难以得到救济,影响了师生法律关系的正常发展。总之,在我国师生关系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从不和谐到比较和谐再到非常和谐的过程,体现了从道德约束为主向以法律规范为主是个必然的趋势,这是与法律调整的性质以及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相符合的。
本文标题:论新形势下高校和谐师生关系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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