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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论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姓名:袁杜娟申请学位级别:博士专业:国际法指导教师:沈四宝20070401论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作者:袁杜娟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相似文献(1条)1.学位论文陈斌全球化视野下的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研究2007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对外经济交流的不断拓展,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对我国经济向纵深、良性方向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却成为腐蚀市场环境的毒素。商业贿赂作为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一项“潜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相似性和趋同性。是世界各国着力打击的共同对象。本文首先试图厘清在国内法概念上的商业贿赂的涵义,并阐释在竞争法意义上“商业贿赂行为”和在刑法学意义上的“商业贿赂犯罪”,尤其对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八种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范围的关系予以澄清。在国际法层面上,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发展成为“海外腐败”、“海外贿赂”、“跨国贿赂”等概念,本文对所指称的“跨国商业贿赂”概念在广义和狭义层面进行了分析。作为世界科技革命的产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经济全球化己成为一种客观的历史潮流,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使得商业贿赂亦跨出国门,走向世界。当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一个跨越国界的问题,而不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对我国而言,跨国公司己成为在我国实施商业贿赂的主要力量。而随着我国经济“走出去”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经营活动扩展到海外,与此同时我国企业为获得竞争优势在海外对东道国官员和私营部门的商业贿赂以成为一个严重问题。贿赂损害竞争,扭曲贸易,损害消费者、纳税义务人和失去合同、生产和利润的诚实商人的利益。同时,贿赂亦损害了对政府的公共信任与支持。全球化背景下的商业贿赂规制一方面是不断加强的国内法规制,另一方面,是美国在治理国际商事交易中商业贿赂的多边努力的推动,使得国际商事交易中商业贿赂问题在规则制度层面全球化。美国于1977年颁布实施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反海外腐败法》明确规定禁止本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同时要求母公司及其子公司都要依法行事,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会计体系,跨国公司中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独立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也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反海外腐败法》实施后,美国公司在其海外的商事交易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美国公司为确保其在海外的业务和获得公平贸易机会,要求美国政府输出这一法制,即要求将这一法制国际化。为此,在美国的推动下,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在国际法律制度层面亦逐渐实现全球化。在国内立法方面,本文首先借鉴了最具代表性的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商业贿赂立法实践;然后着重在国际法层面,就国际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了介绍。国际商业贿赂法律的国际统一化运动不仅是在美国政府的主导下推进的,同时商业贿赂的国际公约更多是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为蓝本制定的。因此,本文首先对第一部以国内法形式对跨国商业贿赂加以专门规制的法律,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背景和其基本内容加以阐明,以便了解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运行机制。其次,介绍了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为发端,商业贿赂规制在区域性条约缔结的带动下区域化地演变和发展。第三,本文着重介绍了第一个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全球打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腐败的共同接受的准则,刑法措施控制贿赂犯罪必不可少的措施,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控制商业贿赂方面所确立的重要措施。本文分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的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及其制裁措施,同时就国际刑法层面开展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即国家主权与管辖权问题,国际合作中的对引渡和司法协助的突破加以分析。最后本文对中国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完善提出思考,在分析现有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缺失的基础上,就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及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时应考虑的问题提出建议。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025ee1db-15c5-4527-b791-9e1e00c317be下载时间:2010年10月29日
本文标题:论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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