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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一)定义: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二)特征:第一,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第二,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第三,证明对象不同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法律预先设定的由有关当事人承担提供证据并用以证明自己行为正确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责任。完整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证据提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两部分构成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理论和实践依据是:(一)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二)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三)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一)被告的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根据,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二)被告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三)被告负举证责任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四、举证时限(一)被告的举证时限(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时限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一、提供证据的规则(一)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及时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三)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或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四)各类证据的提供规则二、调取证据的规则(一)法院的取证规则(二)当事人的取证规则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2)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同样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3)在诉讼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2、原告或第三人的取证问题3、当事人取证的申请及其审查三、出庭作证规则(一)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三)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四)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五)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六)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四、质证规则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五、认证规则(一)审查证据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的方法、证据之间的关系、内容等(二)认定证据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概述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现行法律未规定证明标准问题。在如何设定上,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法律程序的价值取向(二)举证责任的差异,因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的不同而不同(三)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程度具体来说(一)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二)以优势证明标准和严格证明标准为补充第五节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条件(一)必须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二)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三)提请证据保全的期限二、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一)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二)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三、证据保全的方法四、诉前证据保全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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