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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益思想库()宪政伦理的形而上学释义作者:唐代兴(四川大学文学院教授)来源:天益网·天益思想库·学人专栏·唐代兴网址:政治作家们已经确定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为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休谟:《人性论》在第一章中,我们对“宪政伦理”概念做了简要的微观释义,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宪政伦理学所要研究的基本对象以及宪政实践的伦理方向。此章我们将在以第二章为其所提供的广阔认知视野和哲学思想基础上,来承续第一章所度探讨的内容,对“宪政伦理”概念做一形而上意义上的宏观释义。一、宪政概念的宏观构架1、宪政与国家之关系客观地讲,现代社会以来,宪政问题在法律和政治两个领域得到广泛的研究,但对“宪政”概念本身的思考与定位,却并不那样和明朗。确实,理论的探讨与研究注重的是鲜活的思想如何以流畅的思路表达出来,而对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探讨往往会禁锢人的思维;但是,在理论探讨和思想构建过程中,对基本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分明界定,却是使思维规范并朝向目标展开自身而获得其生命魅力的前提,亦是思想达向深度和广度的前提。正是基于如此考虑,我们在第一章中对“宪政”概念做了一个并不简洁的定义,企图努力完整地传达“宪政”概念的全部思想内涵和精神指向。但这种企图最终没有实现,并且单靠一个定义也不可能实现。因而,本章试图以这个并不准确的概念定义为蓝本,再度考察其概念,并以此拓展思维,而为后面的深入探讨奠定其应有的思维基础。所谓宪政,就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而建立特定价值坐标的治政理念,并以这种具有特定价值坐标的治政理念为原则建立起国家的政治治理实体与方略。(第1章第2节)有关于“宪政”概念的定义,至少包含了这样几层宏观含义:宪政之为宪政,首先表征天益思想库()为是一套治理政治和治理国家的理念。宪政作为一套治政的理念,是以立宪为其自身的形态标志:换句话讲,宪政的最初形态是宪政理念。而宪政理念的形成,必须要经过立宪才可获得其敞显自身的道路和标志自身的物化形态与内在规定:宪政理念的物化形态即是宪法,这是宪政之治政理念的整体框架;宪政理念的内在规定即是某种特定的价值坐标,这是宪政之治政理念的生命本质。以特定价值坐标为精神指向、以宪法为整体框架的治政理念,必须达向对治理实体和治理方略的生成,其完整的宪政构设才算完成。宪政建设的实质性步骤,就是创建治政实体和制定治政方略。这个治政实体即是政体和政府;这个治政方略即是协调人权、权利和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和调节程序。由此不难看出,如上的“宪政”概念,其内涵实际上展现了宪政建设的动态过程的主要环节:→制定治政方略:规范与程序-→保障创建治政实体:政体、政府人权→相对生命宪政(确立)→→宪政治理→限制→立宪:宪法与价值坐标构建权力→相对人分配宪政理念:伦理理想和精神生成←―宪政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它是在国家框架内建立起特定的治政理念,然后以这种治政理念为导向,来建立治理国家的实体和进行国家治理的方略。因而,宪政只能是国家的宪政,离开了国家,则无宪政可选择与确立;没有国家,宪政失去了自身的依托;没有国家的独立与自主,宪政同样不可能得到建立。宪政与国家的关系,犹如墙壁与壁画的关系:国家是墙壁,宪政是墙壁上的壁画;国家是主体,宪政是对主体的装饰。因而,国家是宪政的依托,宪政是国家的精神展现。进而言之,宪政与国家的关系,亦乃道与器的关系,或者说神与形的关系:国家是宪政之形之器,宪政乃国家之神之道。国家与国家的不同,并不在形与器的差别,而在于神与道的不一样。虽然如此,国家的诞生,却为宪政的产生奠定了胚胎,描摹出了最初的蓝图,指示出最终的目标。就最终意义上讲,宪政总是因国家而产生并以服务于国家为宗旨。因为服务于国家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并且宪政对人的服务的许多内容也只能通过对国家的服务来实现。2、宪政的宏观构架当我们对如上简图予以再探讨时就会发现,“宪政”概念在其宏观层面上有三层意义指向并获得三个宏观维度:即宪政思想、宪政制度、宪政实践。因而,对宪政探讨的整体视野,必须同时涉及宪政思想、宪政制度、宪政实践三个维度,并必须展开如上三个方面的考察,才能获得对宪政的全景观把握。宪政思想在宪政思想这一维度,首先需要探求的是宪政观念是何以产生的?当涉及天益思想库()这个问题时,必然要要牵引出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本质关系构成:宪政观念产生于独立、孤独的个体如何走向不可逃避的群化生存而产生共同体的共同意愿、共同意志和共同需求。这种共同愿意、共同意志、共同需求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基础上的。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建立的核心问题是“权”的问题:即只有正确定位了“权”的范围和限度,并且使“权”最切实地获得自身的范围规定和限度规定,并在这各自的限度内得到应有的维护和保障时,政治国家才可能真正获得市民社会的性质并以市民社会的形式而展开。客观地看,“权”的本质内容是人权和权力,前者是个体人格化的人权,后者是国家人格化的权力。所以,权即是人权和权力的总称。人权是相对人人自由与平等而论,权力是相对强权与等级而定。所以,人权的标志是平等和自由,他属于人人;而人人相对国家和政府、组织和机构而言,他始终是弱小,因而人权最易于遭受侵犯和摧残,它最需要维护和保障。权力是等级与强权,它由人人之人权汇聚而成,并且与组织和机构相结合而形成绝对与强大,所以它最易于无限膨胀与扩张,因而最需要限制与监约。基于人权与权力的各自要求性,要实现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以及对权力的限制与监约,必须需要理性和法。理性即是人权维护、权利保障和权力限制与监约的表征;法则是理性的规范形态和实践框架。所以,法即是人权信仰的规范表述。就这一意义上讲,法对人权的信仰,构成了宪政的道德底牌。宪政制度以对权的基本看待与定位为出发点,围绕此而构建宪政制度。宪政制度构建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选择和确立国体与政体。国体是指国家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构建并以什么样的形态而存在:国体的“根本性质决定了制度的本质特征与基本功能。简要地讲,制度的基本社会功能是分化..与合作..,即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把社会予以分化的同时,选择一定的方式把社会组织、结构起来,使之产生合作的力量。制度的分化功能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对人的分类;二是空间区域的划分与定位;三是对人的职业定位;四是以前三者的划分为基础,进行社会资源的归属定位与等级化分配。制度的合作功能也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对社会的组织与结构;二是对组织与结构的凝聚与潜能激发;三是对合作的抽象规范;四是对社会资源的重组与再分配。”1国体的实质支撑是政体,所以政体的建立是其根本。政体构建围绕人权与权力而展开,并且政体的形成是以对人权与权力之关系的定位为标志。政体的物化形式是国家主要社会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安排方式。从宪政治理角度看,社会主要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安排方式的选择与确立,必须符合普遍公正的基本要求:“社会主要制度的公正,只是一种观念意识形态上的公正,这种公正无疑具有实践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但却不等同于实践本身的公正,它只是公正的观念定位。社会基本结构实际上是对观念形态上的社会主要制度予以实践形式上的定位,它只可视为是社会主要制度的对象化(即物化)形式,是把社会主要制度从观念理想推向实践操作之途的重要步聚。社会的基本结构虽然把社会主要制度物化了、形式化了,但它仍不是实践本身,它只是社会公正的形式定位。因此,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公正只是一种制度形式上的公正。要把观念形态(主要制度)上的公正通过制度形式(社会的基本结构)上的公正而变成实践自身的事实上的公正,这就需要社会安排。社会安排是把(社会)观念公正和(社会)形式公正变成生活事实公正的有效方式、手段和基本途径。社会安排公正是社会主要制度公正及其基本结构公正的行为表现,它1唐代兴:《公正伦理与制度道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109页。天益思想库()是社会制度公正和社会结构公正的事实定位,也是社会生活和人的生活普遍公正的实践达成。”2因而,宪政制度的选择与确立的核心问题或者说基本主题是权力分配: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分配权力,实质地决定了人权维护和权利保障的程度。宪政实践宪政实践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更涉及到国家共同体中每个成员的实际人权配享和实际利益损益。概括地讲,宪政实践所涉及的主要方面有三:一是社会政党在实际生活中的权力范围和活动范围。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政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定位,这种关系定位可以具体表述为是政党受制于政府?还是政府受制于政党?其次是国家范围内各政党之间的关系定位,这种关系定位可以表述为是各政党之间所实际享有的社会政治地位平等还是不平等?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如何进行解决与定位,事实上涉及到一国宪政的性质。一般地讲,如果政府受制于政党,则自然形成对第二个问题的解决与定位,即政党与政党之间的社会政治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统治与被统治、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一旦这样,其宪政必然是集权性质的。反之,如果政党与政党之间在社会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竞争的、相互监约的,那么政党则受制于政府,政府的权威构成了国家宪政的象征。如果是这样的话,其宪政就可能是人权、权利得到平等保障和权力得到平等监约的宪政。二是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事实上涉及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政府行为的目的确定,即政府行为必须以维护和保障人权为目的;其次是政府行为的功能定位,即政府必须以全部的行为努力而担当起保卫国家、维护公正、发展人人、创建福利社会的责任;其三政府行为的权力边限规定,即政府必须在其施政行为中全面展现权力并努力避免权力自身的无限绝对化。三是司法实践。司法实践的全部任务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公正与尊严;司法实践的唯一目的是维护和保障人人平等人权与利益;司法实践的最高准则和唯一依据是宪法:一切法律运用和法律解释服从于宪法,一切司法行为符合于宪法。这要求司法实践必须完全独立,其首要前提就是法院独立。二、国家背景中的宪政观念产生与演变1、宪政观念的产生从绝对的形式意义上讲,是先有国家然后才有宪政。因而,宪政观念的产生必以国家的先在为条件,并必以国家观念的普遍存在为引导。所以,国家的诞生和存在是宪政观念产生的社会实体基础,而国家观念的形成与普遍认可,是宪政观念产生的社会精神基础。但是,如果从绝对的实质内容这个角度看,恰恰是先产生了宪政观念,然后才生成出像模像样的国家。在第一章中我们简要分析了美利坚合众国产生的历程,正好是这方面最经典的证明。即美国是先有其独立宣言,然后才有独立战争的正面展开直至最后胜利,接下来才和谈和制定宪法,然后才产生像模像样的国家,即制定国家成为国家的全部形式要件,比如说制定国旗、国徽,组建军队,成立政府,选举总统等等。以此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的诞生,必须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形式要件,二是实质要件。2唐代兴:《公正伦理与制度道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118页。天益思想库()国家形成的形式要件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军队、政府、法院以及独立的版图、疆域、人民等等;而国家的实质要件是关于国家的蓝图,包括国家的伦理理想、精神、价值体系、道德原则、行动规范等等,而这些又必须通过立宪和立法来定格。国家产生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这二者之间始终是一种生成与被生成的关系,即先有关于实质内容的国家蓝图,然后才有国家的形式(这符合事物生成的共同规律)。比如,美国人如果没有先产生出那个独立宣言,决不可能有后来的美国这样一个....国家的产生。有关于在国家诞生的实质构成内容和关于国家诞生的形式构成内容之间的生成关系中,谁先谁后的问题,其实早有人做过思考:客观地看,在人类思想史上,最早对国家进行思考的人应该是中国的管仲3。管仲对国家的思考是从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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