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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财经法规PPT第一章第五节-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P38一、会计机构的设置P38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一个单位是否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会计主管”、“主管会计”和“主办会计”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也是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4.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内容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四)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的概念稽核即稽查与复核,会计稽核,是在会计机构内部,对于本机构在会计流程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自我检查或者审核的一项工作,是对会计信息的再确认、再监督的过程;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内部稽核工作的内容:1、在会计业务发生之前,对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利润、合同等有关项目的计划指标是否齐全,编制的依据是否可靠、计算是否准确、相关指标之间能否衔接进行审核;2、对已经发生的财务收支或者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3、对已经进行了会计处理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准确进行审核;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进行账实核对,确定是否相符,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应当查明原因;(三)内部稽核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的区别内部稽核1、稽核是会计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阶段,是在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自我检查与审核;2、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领导下工作;3、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内部审计1、内部审计是本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立审计机构,由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2、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对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或者监督机构负责的;二、代理记帐P40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帐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帐人员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帐人员应遵循的道德准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一)申请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条件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帐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设立代理记帐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代理记账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申请代理记帐资格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三)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3.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四)委托代理记帐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五)代理记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六)法律责任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业务人员违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的情形:1、代理记账机构违反规定,造成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2、委托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委托人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4、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三、会计从业资格P42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即会计证),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1.不得从事会计工作;2.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3.不得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4.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单位性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员性质: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外籍人员会计工作岗位(10类)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4.铁道部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除外的两种情形:1、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永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n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③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3.免试两门课的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1)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2)提供资料★考三门的①考试成绩合格证明②有效身份证原件③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片两张★考一门的还需带: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1)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3)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P4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按照规定办理以下事项1、上岗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1)填写注册登记表;(2)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1)填写注册登记表(2)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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