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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回填土依据标准1.《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2检验内容:压实系数。1.3取样要求1.土方工程地基: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一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2.换填垫层:采用环刀法时,取样应位于每层厚度的2/3深度处,大基坑每50-100m2不应少于1个检测点,对基槽每10-20m不应少于1个点,每个独立柱基础不应少于1个点。采用贯入仪或动力触探检验时,每层检测点的间距应小于4m。3.室内回填:每层100-400m2取一个检测点。1.4取样方法1.在进行回填前应提前取有代表性的回填土密封送检进行击实试验,得出该回填土的最大干密度及最佳含水率。2.采取的试样应具有代表性,有见证人见证下在测点的2/3深度处取样,取样时要求环刀内充满试样。3.取样后应密封并标清取样点位置。1.5不合格项处理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再对处理好的回填材料重新进行检测,直到合格为止。建筑用砂、石2.1依据标准1.《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检验内容及最小取样量如下表建筑用砂检验项目及最小取样量(kg)检验项目最小取样质量(g)筛分析4400表观密度2600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5000含泥量4400泥块含量20000氯离子含量2000碱活性20000建筑用碎石或卵石检验项目及最小取样量如下表(kg)检验项目最大公称粒径(mm)10.010.010.010.010.010.010.010.0筛分析10.010.010.010.010.010.010.010.0表观密度16.016.016.016.016.016.016.016.0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20.020.020.020.020.020.020.020.0含泥量25.025.025.025.025.025.025.025.0泥块含量31.531.531.531.531.531.531.531.5针、片状含量40.040.040.040.040.040.040.040.0压碎指标按试验要求的颗粒及质量取样碱-骨料反应注: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及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应进行氯离子含量检验,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2.3取样要求使用单位应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2.4取样方法1.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为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出料处定时抽取砂4份,石8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2.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编号、取样时间、样品数量、产地及取样方式等。2.5不合格处理除筛分析外,当其余检验项目存在不合格项时,应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当复检仍有一项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应按不合格品处理。水泥通用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普通硅酸盐、矿渣硅酸盐、火山灰质硅酸盐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3.1.1依据标准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3.1.2检验内容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3.1.3取样要求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砼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取样应首先掌握所购买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以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3.1.4取样方法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等量取样,总量至少为12kg。(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经见证取样后送至有见证试验资格的检测机构或试验室。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进口水泥一律按此要求。3.1.5不合格项处理:以抽取实物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在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位20kg,缩分为二等分。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进行检验。40天内买方认为质量不符合要求,卖方有疑义时,将卖方保存的另一样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通用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普通硅酸盐、矿渣硅酸盐、火山灰质硅酸盐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3.1.1依据标准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3.1.2检验内容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3.1.3取样要求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砼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取样应首先掌握所购买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以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取样方法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等量取样,总量至少为12kg。(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经见证取样后送至有见证试验资格的检测机构或试验室。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进口水泥一律按此要求。3.1.5不合格项处理:以抽取实物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在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位20kg,缩分为二等分。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进行检验。40天内买方认为质量不符合要求,卖方有疑义时,将卖方保存的另一样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铝酸盐水泥:3.2.1依据标准1.《铝酸盐水泥》(GB201-2000)。3.2.2检验内容细度(或比表面积)、凝结时间、强度、Al2O3、碱含量。3.2.3取样要求检验水泥出厂前按同类型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每个编号不得超过120t。日产量小于120t的水泥厂,应以不超过日产量为一个编号。3.2.4取样方法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等量取样,总量至少为15kg。3.2.5不合格项处理以抽取实物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在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位15kg,缩分为二等分。一份由卖方保存15天,一份由买方进行检验。15天内买方认为质量不符合要求,卖方有疑义时,将卖方保存的另一样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砌筑水泥3.3.1依据标准1.《砌筑水泥》(GB/T3183-2003)。3.3.2检验内容三氧化硫、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保水率、强度(7d、28d)。3.3.3取样要求水泥出厂前按同强度等级进行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产量规定;60万吨以上,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30万吨至60万吨,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10万吨以上至30万吨,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10万吨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3.3.4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总量不少于12kg。3.3.5不合格样处理抽取实物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在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位20kg,缩分为二等分。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进行检验。40天内买方认为质量不符合要求,卖方有疑义时,买卖双方将卖方保存的另一样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外加剂总则:混凝土施工中掺入的外加剂的首要条件是应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还应符合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4.1混凝土外加剂4.1.1依据标准1.《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50119-2003)。4.1.2检验内容1.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PH值、密度(或细度)、减水率、3d和7d抗压强度比。2.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PH值、密度(或细度)、3d和7d抗压强度比、含气量、引气减水剂应增检减水率。3.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PH值、密度(或细度)、混凝土凝结时间、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应增检减水率。4.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密度(或细度)、1d、3d抗压强度比及对钢筋的锈蚀作用、早强减水剂应增检减水率。4.1.3取样要求1.掺量≥1%的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吨,掺量1%的每一编号为50吨,不足100t或50t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2.每一编号取样数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的外加剂量。4.1.4取样方法1.取样应具有代表性,试样要充分混匀,分成两份,一份用于试验,一份密封保存半年留作复检。2.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必须混合均匀,密封防止掺入杂质或混入液体。4.1.5不合格处理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事先在供货合同中规定,并在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取平均样,复检按型式检验项目检验。混凝土泵送剂依据标准1.《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50119-2003)。4.2.2检验内容PH值、密度(或细度)、常压泌水率、坍落度增加值及坍落度损失、3d和7d抗压强度比。4.2.3取样要求1.年产量不小于500t,每一批号为50t;年产量500t以下的,每一批号为30t泵送剂每一编号为30t,不足30t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2.每一编号取样数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的外加剂量。4.2.4取样方法1.样应具有代表性,每一批号取得的试样要充分混匀,分成两份,一份用于试验,一份密封保存半年留作复检。2.样品必须混合均匀,密封防止掺入杂质或混入液体。4.2.5不合格处理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在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抽取三个以上等量试样混合得到平均样,复检按型式检验项目检验混凝土防冻剂依据标准1.《混凝土防冻剂》(JC475-2004)。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50119-2003)。
本文标题:基础回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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