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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贷款业务中的有关法律规定
1贷款业务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工商银行贵州金融培训学校张良2本专题讲四个问题一、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概述;二、借款合同基本要义;三、信贷业务中的担保问题;四、贷款担保风险控制提示。3培训目的:通过学习,信贷人员应当对银行贷款业务中的法律规定有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对贷款业务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尤其是有关借款合同和担保的法律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并能运用适当的方法予以解决。4第一部分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概述5一、贷款的概念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从银行业务的角度考察,贷款又称放款,是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期归还的业务。6二、贷款的种类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按信贷资金来源及贷款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二)按贷款期限的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三)按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7三、贷款法律关系与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借款合同为基础的贷款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人为债权人,借款人为债务人。借款合同作为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确立贷款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在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8第二部分借款合同9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有借款人和贷款人,其中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主体资格由人民银行认定;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在《贷款通则》中有明确规定。一、借款合同当事人(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根据《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贷款证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是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个体户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实行贷款证制度的地区,借款人还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10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11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12除借款合同约定的外,借款人享有以下权利:《贷款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借款人的权利有:(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13除借款合同约定的外,《贷款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有:(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14(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及《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对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15(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16贷款人的义务主要有:(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17《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还对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进行了限制: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18备注:这里的“关系人”,并不是泛指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关系的所有人员,而是一个法定概念,是指《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即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商业银行法》中所称“近亲属”,系指银行负责人或办理信贷之职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19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20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1)不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的;(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21二、借款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程序借款合同是信贷业务中最重要的书面法律文件,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也主要体现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中。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的补充条款和解释原则加以确定,某些事项没有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现各家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借款合同文本基本是由总行统一制订的,属格式合同。所以要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作一介绍。22(二)格式条款问题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所以很容易对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法律对格式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内容是:(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32.《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243.《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5三、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指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成立后的效力,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二是无效合同;三是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四是效力待定合同。26(一)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合同主体合格。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内容合法。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损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7(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8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29(三)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不能完全满足生效要件而可以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30(四)效力待定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生效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而是经合同相对人催告,有关当事人予以追认的,合同生效,否则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效力待定:(1)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2)当事人缺乏代订合同的资格;(3)当事人缺乏处分能力。31四、借款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全面、适当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原则和不得擅自变更原则。商业银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上述原则,并检查借款人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的行为,检查担保物的完好状况和保证人的资金清偿能力,检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检查借款人的诉讼状况等,以防范风险。32(一)债务履行中的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谓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33(二)法律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34五、借款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违反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特别需要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予以关注。1、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全部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关系消灭;债权部分转让的,受让人
本文标题:贷款业务中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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