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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操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丁高耀法规和标准体系法规的分类:可分为法律(由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各部委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和地方性规章(地方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分类:①根据等级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下一级标准的要求必须不低于上一级标准。②根据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主要法规和标准1。安全生产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4。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70、140号令)6。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7。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地依法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注解基本原则:安全至上原则: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要以预防为主,事先严格控制,强化政府监管和行政许可措施,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企业负责原则: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权责一致原则: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职责,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统一监管原则:统一进口特种设备和国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综合治理原则: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严格监督。注解两大安全监察制度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1、强制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2、执法检查制度。3、事故处理制度。4、监察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条例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第二章节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五个环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二章节特种设备的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报废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报告第四章特种设备的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未报废处罚(略)第七十七条作业人员未上岗培训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使用单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应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使用单位负责人在发生事故未采取措施的处理(略)第七十九条作业人员未履行职责(略)定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本文标题:起重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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