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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郑煤职教中心讲师:陈庆业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序1、煤矿:开采煤的场所,2、安全: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3、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方针说明:《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治理”:即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辅助资料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总理密切相关。第一次: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第二次: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井陉煤矿时指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第三次:1960年,我国第一艘万吨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安全第一纳入了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1987年4月,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长、劳动保护处长、矿山监察处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长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1957年民航题词1959年井陉指示1960年触礁批示1987年建立法律2.煤矿工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23456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从业人员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以及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等作出了规定。辅助资料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中与煤矿工人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职工有批评建议权;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企业不得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企业必须制定事故隐患预防措施;因未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四、《煤炭法》《煤炭法》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1.立法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主要内容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五、《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于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特别规定》构建了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规定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排查隐患。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规定》规定了六项制度、措施:一是,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是,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四是,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五是,公告制度:对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六是,防止腐败制度:明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辅助资料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事故发生后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方法。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的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辅助资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四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变和促进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八、《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于2009年5月14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9号令的形式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突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具有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的特点,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九、《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特点。建国以来,我国先后修订颁布了11部《煤矿安全规程》。最近一次对《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是2010年1月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以第29号总局令发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辅助资料2010版《煤矿安全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修改了14条。本次修订集中在合理集中生产,严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分别是第48条、第50条、第132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48条、第168条、第176条、第201条、第209条、第253条、第273条、第274条、第285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第29号总局令发布,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辅助资料辅助资料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煤矿企业须按该《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煤矿职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辅助资料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22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有批评建议权。辅助资料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煤矿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指需要统一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是围绕如何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技术性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AQ)和推荐性标准(AQ/T),其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并在相应的国家标准(GB)实施后,即行废止。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旨在指导煤矿正确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安全检测仪器。该标准在《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安全监控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传感器装备数量规定,修改了部分报警断电值,对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使用、管理及系统联网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落实该标准,对于预防瓦斯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标准规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标准规定了煤矿保护层开采的一般要求、规划、设计、瓦斯抽采、效果考察和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定方法。该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矿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定方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定方法》(AQ/T1065—2008)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标准规定了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定原理、测定仪器、测定步骤和结果表达。该标准适用于实验室和现场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Δh2值。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5.《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0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该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及其测算方法,适用于井工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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