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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2012-12-合同解除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但苦于买不到。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公司需要的仪表。•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公司急需精密仪表。乙公司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案:合同解除•【几种观点】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后,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订立的新合同,因甲公司在宽限期内仍未能履行该合同,所以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张某虽是甲公司的下岗人员,但由于其原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且乙公司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故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有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应视为合同的变更。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问题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对甲公司有效。•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法;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合同当事人是甲、乙公司。张某是签订人。张某原是甲公司的业务员,即经甲公司的授权代理甲公司订立合同。虽然其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但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乙公司,且张某仍持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因此作为与之有长期问题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业务关系的乙公司,从表面现象看没有理由怀疑张某的代理权,即乙公司对之没有过错。本案中张某的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以,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公司拒绝履行的理由不成立。问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是新的合同还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的变更。依法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补充或修改,但合同性质、合同标的性质并不因此改变。•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问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是新的合同还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确定的,推定为未变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该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且买卖仪表的合同变更无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所以该变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变更后的合同。问题3、合同的主体改变是合同的变更吗?•不,是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义务的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问题4、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效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熟时合同自然被解除。(二)是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出现了法定解除情形,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问题4、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问题4、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1)合同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想要得到的结果,通常表现为经济利益。(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要件:A、该事件是发生在合同订立后;B、该事件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C、该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D、该事件不是由任何一方过失引起的。问题4、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注意:(1)不可抗力是免责条件之一(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确定免责的范围)A、免除责任: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B、遭遇方的义务:及时通知、举证。例如铁道塌方的报道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取消车皮计划(2)不可抗力的后果:可能引起解除合同、免除责任(双方分担风险)问题4、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注意:(1)含义: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表示不履行其债务;为保护相对方——不必等到合同期限届满时,就可提前解除合同。(2)主要债务:合同规定的具有重要地位的、决定合同性质的合同义务。主要债务不履行,将导致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目的根本没有实现。(3)举例:出卖人通过订一买卖合同将某一特定物---画转让给甲,合同的签订、生效日为2、18,问题4、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行(交付)日期为3、18-----3、28,3、28为届满。2、28又与乙签订一买卖合同将该物再行转让虽没有明确通知,但表明不会履行与甲的合同。(4)预期违约的概念:(与届期违约不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默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预期违约的后果:引起合同的法定解除、违约责任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与拒绝履行不同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没有正当理由而表示不履行合同,它只能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拒绝履行属于实际违约中不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形态。当事人拒绝履行时,构成实际违约,对方当事人即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即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违约方承担的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与实际违约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同,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所受的损害”(直接损害),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所失利益”损失(间接损害),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合理预见规则,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都有适用的余地。•二是等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按实际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问题4、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1)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2)存在条件: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一个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上特别重要时——债务人不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问题4、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重大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法定解除)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列举4种不能穷尽社会生活所有情况,本条对其他的予以概括。问题4、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注意:1、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问题4、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后,由于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且在乙公司提出的宽限期内,仍未购到乙公司所需的精密仪表,据此,乙公司鉴于甲公司一再违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5万元人民币。
本文标题:2012-12-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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