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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发布日期:19900918执行日期:19901225发布单位: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9月18日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石油作业中承担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下称钻井平台)和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下称生产设施)守护任务的船舶(下称守护船)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提供守护船的公司应在守护船开始承担守护任务前向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按附件1、2办理登记手续。经安全办公室审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时,予以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不能用做守护船。守护船登记后,其原申报条件发生变化或终止承担守护任务时,应向安全办公室报告和备案。第三条提供守护船的公司制定的守护船作业程序必须满足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第四条守护船应在所守护的钻井平台和(或)生产设施附近海区执行守护任务,不得擅自离开。第五条守护船应符合以下要求:5.1应具备所在守护海区的适航能力。5.2营救区的长度不小于载货甲板长1/3,宽度不小于3米,尽可能远离推进器,并应有明显的标志。5.3甲板上应有一个露天空间,以便于营救作业及直升机提升绞车或平台吊篮的操作。5.4营救区及甲板露天空间应处于守护船船长视野之内,以便于指挥操作和营救。5.5为应急救助、撤离人员,应配备以下的设备和器具:5.5.12付担架;5.5.22付救助用长柄钩;5.5.3至少一套抛绳器;5.5.4带自亮灯逆向反光带和绳子的救生圈4付,绳子长度不少于30米;5.5.5为伤病员简易治疗的包扎及急救医疗用品;5.5.6在营救区舷侧供落水人员的攀登用网;5.5.7一艘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救助艇;5.5.8至少2只探照灯,可以提供所需的营救作业区及周围海区照明;5.5.9至少有一种方式的通讯设施能保证守护船随时与被守护的钻井平台和(或)生产设施及陆岸基地通话。第六条守护船应能接纳所守护的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的全部人员。第七条守护船应接受所守护的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负责人的指挥。第八条守护船船员的培训。8.1守护船船员都必须经过“海上求生”、“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和“船舶消防”的培训,或含有相同内容的其它培训,并获有合格有效的培训证书;8.2应至少有3名指定的船员进行营救落水人员的工作;8.3应至少有3名指定的船员操纵救助艇;8.4应至少有2名船员经过医疗急救培训,能承担急救处置、包扎及人工呼吸;8.5守护船应制定对船员进行营救方面的各种训练演习制度和内容,演习情况应有记录。第九条对擅自使用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船舶用做守护船者,安全办公室有权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采取处置措施。第十条在本规则施行前已承担守护任务的船舶,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30天内,应按本规则要求补办登记手续,但对第五条要求可宽限至1993年12月31日起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则自1990年12月25日起施行。附1:附件一:守护船登记表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1.守护船名称:———建造时间:———船级和冰级:———主尺度:———主机功率:———航速:———电台型号:功率:———呼号:———2.消防设备等级:———能力:———3.救助艇规格:———数量:———航速:可载人数:———4.营救区布置图5,救生及医疗器具清单6.船长及按本规则第八条要求的船员培训证书的清单7.守护船船主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电传:—————申请登记日期:年月日附件2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船级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适航证书无线电台执照防止污染证书船舶安全证书
本文标题: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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