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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主要内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思考题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它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问题亲戚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关系是否为法律关系?朋友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师生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买卖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例一李某入室盗窃张家的古董刑事法律关系公安机关追诉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例二私营企业主范某没有依法纳税被税务机关罚款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处罚税务机关范某例三王某花5000元购买金某的字画。民事法律关系买卖法律关系王某金某——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大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比较法律事实主体内容打架斗殴事件重伤害,触犯刑律轻伤害,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造成一定损害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由公安机关主管,并立案侦察(刑事诉讼程序)自诉案件,由法院主管(刑事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主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的,由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程序)法院不受理,可由有关行政部门、单位或社会团体处理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的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主体(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客体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双方的。其中一方享有民事权利,为权利主体,另一方承担民事义务,为义务主体。自然人:自然人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法人:法人是由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团体。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那些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体,如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国家:当国家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以国库财产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也可作为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和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物权的客体行为:行为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人类们运用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定的精神利益:这主要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身权的客体四、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特征: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一种客观的现象。这种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这种客观现象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实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自然人的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意外事故的发生时间的流逝-------------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思考题某商场为促销,在商场门口悬挂了一巨型广告牌。不料一日狂风大作,把广告牌从架子上刮了下来,正砸在准备进商场购物的李某头上,当即致使李某流血不止,商场急忙派人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李某住院花费2000元,单位也扣发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和奖金500元。李某住院后找商场索赔,商场认为广告牌是风刮下来的,商场没有责任。试分析:1、广告牌伤人是行为还是事件2、商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某百货公司诉某建化公司合同纠纷案某建化公司(供方)与某五金厂(需方)签订一份购销6000吨钢材的合同,约定单价每吨1520元,总货款91.20万元。合同签定后,某五金厂到某百货公司联系推销钢材,与百货公司签订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单价上浮为每吨1620元。合同签订后,百货公司派员携带25万元的特种转帐支票,随五金厂的业务员到建化公司,要求其发运200吨钢材。建化公司则以百货公司所携带的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后经协商,建化公司同意发货,但提出要将预付款先进帐户后才能发货并结算。当百货公司到银行办理转帐手续时,银行以百货公司与建化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不同意转收支票款。于是,百货公司便在特种转帐支票上写上“代五金厂付钢材款25万元”后,银行方同意将预付款转至建化公司的帐户。款进帐户后,建化公司仍以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交货,要求再付20万元。经交涉未成,百货公司以建化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退回货款。试分析该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本案存在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建化公司作为供方与五金厂作为需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另一个是五金厂与百货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这两份合同相互独立,但又由于具有同一的标的物而存在联系,尤其是后一合同的需方直接向前一合同的供方支付货款,使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起来更为复杂。通过对本案这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分析,我们发现建化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也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当然不可能成为该案的原告与被告,因此建化公司成为该案的被告是不适格的,百货公司只能将与其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五金厂作为被告。至于建化公司,五金厂可以将其作为被告另案起诉,或考虑建化公司作为货款的直接接收方,不供货又不退款造成了这次纠纷,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文标题:3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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