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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回顾: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法律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思考、讨论题1: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由谁负责?请发表你的观点、依据。受损害人提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设单位律师辩称: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应该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在该案件中,工地的在建项目为建筑半成品,施工单位还未把该建筑物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并未取得建筑物产权证书。因此在法律意义上讲,该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还不是建设单位。因此建设单位不应对此伤害负责。注意: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确定举证责任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还应注意相关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常见案例:阳台上搁置物(如花盆)落下,砸伤路人,由谁承担责任?室外空调机脱落砸伤路人,谁承担责任?如果施工区内有(禁止入内,施工重地)标识,行人进入被砸伤,怎么处理?新闻案例:某居民擅自变更阳台设计,施工时突然整个阳台坍塌,楼下住户恰恰在阳台上被砸伤,谁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做了怎样的规定?现场的安全由谁来负责?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由谁来负责?思考题2:起重吊的吊钩竟突然“变形”,没有任何防备,模板从拉直的吊钩上坠落砸伤工人,由谁负责?处理意见参考:构成工伤,一般应由用工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当地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付,包括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若用工单位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给付。若果造成伤亡损失严重,需要调查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是否尽到安全责任。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第5章建筑法法律制度5.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5.7法律责任重点与要求:掌握各参与主体的质量责任;熟悉竣工验收条件及程序;掌握工程保修及期限的法律规定;应用相关法规解决工程质量纠纷。由“粉末砖”想到建筑质量相关法律问题1、背景案例分析:郑州市拆迁安置房小区“汇景嘉园”8栋多层楼房刚封顶2个月就被责令拆除事件。2、法律理论讨论: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分析;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分析;3)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责任4)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供应单位质量责任;3、事件调查1)汇景嘉园项目:位于长江南路、代庄西街,为建设京沙高速路拆迁居民的安置房项目。工程主体施工时间为2011年3月中旬~5月底,7月中旬郑州市拆迁安置房小区“汇景嘉园”15号—22号楼8栋6层楼房刚封顶2个月就被责令拆除。2)相关单位:开发单位:郑州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砖砌体供应商:新郑宏基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等3)质量问题:砖砌体出现比较严重的风化爆灰现象,主体结构检测报告显示,多数墙体爆裂面积占载体面积的90%以上。根据主体结构检测报告和现场实物状况,郑州市建委认定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原因是使用不合格的煤矸石烧结砖引起的,且已严重影响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4)处理措施: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单位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汇景嘉园二期15号~22号楼实施拆除,15天内拆除完毕;8月份复工重建,2012年5月份向业主交房。因延期交房产生的违约责任由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责令该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即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并且必须更换项目经理和工程总监。5)事件分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大喊冤屈,把责任茅头全部指向宏基公司。施工方称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把宏基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监理单位称都按正常程序操作,对砖材料审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证等,监理人员再通过目测、敲击等确定质量、外观、尺度等符合设计要求,并同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检验抗压强度等物理指标。我国建材检测的双控标准:产品标准—抗氧化、抗风化等化学能力指标;施工标准—强度、抗压性能指标;按要求规定,厂家要做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包括氧化、爆裂等指标。煤矸石砖:此事件中称为的“粉末砖头”,是一种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矸煤石砖的主要成分是煤矸石。氧化铝、氧化硅、氧化铁等含量在80%以上,含少量的氧化钙等。常用于发电、制水泥、筑路等用途。制砖如果氧化钙含量较高,就会出现质量隐患。据调查,导致这些“粉末砖头”的原因是,产品原料中的氧化钙含量超标。6、工程建设各参与主体都有哪些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共包括137条,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传统质量的定义:检测产品,保证它符合规格。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除狭义的范围外,还包括工程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现在国内外都趋向于从广义上来理解建设工程质量,本课程的建设工程质量主要还是指工程本身的质量,即狭义上的工程质量。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分为五大方面,即通常所说的4M1E:人(man)、机械(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大因素,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体系和横向管理体系。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横向管理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推行监理制。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立法现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受到世界各国欢迎,已为各国广泛采用。1994年,我国也发布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这些标准,既可作为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工作的依据,也是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认证标准。我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制定GB/T19000系列标准由五个标准组成: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工程发包权,建筑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注意强制招投标项目的范围。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第12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7)确保提供的物质符合要求的责任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第15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第25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注意:公司出借资质,让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揽项目,获取管理费的做法是否可取?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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