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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李锋导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畴以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消亡为主线,研究中国自建立国家以来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内容、本质、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及规律的学科。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常识及发展规律2.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3.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基础学科4.拓宽知识面、加深对法的理解5.历史使人明智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脉络1.夏、商、西周(古代法制起源奠基时期)2.春秋、战国(变化发展时期)3.秦、汉(初步形成时期)4.魏、晋、南北朝(继续发展时期)5.隋、唐(定型时期)6.宋、元、明、清(逐步完善时期)7.清末(解体时期)8.近代(近代化、现代化时期)四、中国法律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1.地理环境(见下页)2.农业经济3.家国一体礼法结合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放大,父是君的基础,君是父的延伸。4.政治形态:贵族政治(先秦)官僚政治(秦汉以后)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的范围要广的多。岛屿的人民,比大陆的人民更爱好自由。一个拥有优良土地的国家,其人民最重太平,而不甚关心自由和政体。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1.历史分析法(将中国法制放于当时历史背景下考察)2.比较分析法凸显中国法制的特点(优点、不足)3.社会学分析法(法典实施、作用、效果)六、参考书: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法的起源当原始阶段的风俗习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而且体现的意志为国家意志时,这种风俗习惯即成为法。二、中国法起源的特点1.血缘关系的纽带随着国家的建立更加强韧2.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随国家的建立得以加强3.刑起于兵:(1)首先用来惩罚战俘;(2)用于惩罚本部族内的士兵;(3)军事长官兼理司法;(4)战争本身就是惩罚。4.法出于礼:(1)礼是一种仪式,礼起源于祭祀;(2)礼是一种精神,在古代指宗法伦理;(3)礼是一种规范,礼是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差别性的规范。三、中国法起源对后世的影响:1.由于血缘关系纽带的加强,使家法、族法在中国古代法体系中成为法定一个重要形式、渊源;2.亲亲、尊尊成为法的重要精神,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皇权至上成为重要特点之一;3.中华法系以刑法为主;4.礼法结合,即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第二节夏朝的立法思想与概况一、立法思想1.王权神授“有夏服天命”2.“天命、天罚”二、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有乱政而做禹刑”,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第三节夏朝法律的内容一、刑事法律1.罪名(1)“昏、墨、贼,杀。”《尚书》(2)不孝。《孝经》“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3)弗用命。《尚书·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有扈氏轻慢、不敬上天,不敬大臣。即不服从统治。在庙里给予奖赏在社坛里杀掉妻、子入为官奴;戮尸2.刑名yìfēiyuè(1)墨、劓、剕(刖)、宫、大辟。(奴隶制五刑)(2)赎刑。3.刑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二、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君主(2)大理2.监狱(1)圜(圆)土(2)夏台、均台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1.尊神(1)在天人之间建立了亲近的血缘关系;(2)几乎每事必卜,每旬必祭。2.“天讨、天罚”战之胜负、年之丰欠、疾病、出行等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二、立法概况1.“汤刑”(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2)“商有乱政,而作汤刑”;(3)“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官刑jìng“制官刑,儆于有位”(管理官吏的职务犯罪)三、法律形式1.命:君主(权臣)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2.誓:君主在战时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3.刑:国家不公开的一般制定法;4.礼:习惯法。第二节商朝法律的内容一、行政立法1.行政管理体制(1)内服:王畿地区由商王及卿大夫直接控制;(2)外服:畿外地区由诸侯独立统治;2.职官管理体制相、卿史、御史、史、尹等等。侯、甸、男、卫、邦伯二、刑事立法1.罪名(1)“矫诬天命”:假称天命;(2)“不孝”:“刑三百,罚莫大于不孝”;(3)“不吉不迪”:不善和不道;(4)“颠越不恭”:违礼犯上,不服从命令;(5)“暂(渐jiàn)遇奸宄(guǐ)”:欺诈奸邪;(6)“巫风”;官吏沉醉于歌舞;2.刑名kùtìhǎifǔ(1)死刑:刳剔(凌迟)、醢(肉酱)、脯(肉干)、焚、斩、戮、炮烙(格)、剖心;(2)肉刑:墨、劓、剕、宫、断手;(3)流刑:“伊尹放太甲于桐”;(4)徒刑:限制犯人自由,强迫劳动;“傅说(yuè)举于板筑之间”(5)族刑:殄(tiǎn)(诛灭其本人及全家);(6)财产刑:罚丝,适用于贵族、官吏。3.刑罚原则:殷罚有伦神权原则(量刑请示鬼神)三、民事立法1.土地所有权(1)国王直接管理辖区内土地(井田制);(2)功臣贵族拥有所辖土地的使用权;(3)诸侯所辖土地,由独立的所有权。2.婚姻继承(1)一夫一妻多妾制、媵(yìng)嫁制度;(2)“兄终弟及、父死子继”,末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第三节商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国王司寇正、史2.地方:(1)内服:士蒙士;(2)外服:诸侯。二、审判制度1.三级审理、疑难案件广泛征求意见;2.天命、天罚。三、监狱制度羑(yǒu)里、圜土、圉(yǔ)、狱。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第三节商朝的司法制度武王伐纣(公元前1046年)一、立法思想1.以德配天与明德慎罚(1)“皇天无亲,惟德是辅”;(2)“敬天保民”;(3)“恭行天之罚”;(4)“德主刑辅”。2.礼治(1)周礼的地位:周礼是西周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2)周礼的功能和作用:可以有效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可以积极预防犯罪;(3)周礼的内容:周礼内容极其广泛,大到国家典章制度,小到人们的生活规范,都被包括在周礼的范围之内,包括许多具体制度与仪式。五礼:吉、凶、军、宾、嘉;六礼:冠、婚、丧、祭、相见、乡饮酒;祭祀丧葬战争待客冠、婚乡里举办酒会加强氏族团结,突出尊长地位,讨论本氏族重大事务。加强氏族团结,礼遇贤者,确定后备官员。(4)周礼的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做到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它要求每个人应该爱戴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因此,“亲亲父为首”,所倡导的是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尊尊”:即“名位不同,礼数亦异”,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拥戴和服从,严格遵守社会等差关系,严禁违法僭越行为。所以“尊尊君为首”,强调的是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高低、贵贱的社会等级秩序。“亲亲”是“尊尊”的基础,“尊尊”是“亲亲”的延伸和归属。(5)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是西周的两种重要法律形式,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习惯法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①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②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于普通平民或庶人。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罚一概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二、立法概况1.周公制礼指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以周族原有习惯法为基础,对夏商两代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进行增删、修改而成的周代的行为规范,礼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军事、伦理和习惯等。2.九刑3.吕刑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的法律。这一法律中心是有关赎刑方面的规定,重在贯彻周初明德慎罚思想,主张从宽、从轻,且规定以五刑和赎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及一些刑罚原则。三、法律形式1.诰、誓、训、命:君主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礼与刑:国家对习惯法的整理汇编;3.殷彝(yí):商代遗留下来的成规旧法。第二节西周法律的内容一、行政立法1.宗法等级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制度,使父子、兄弟等宗法等级与天子、诸侯等政治等级融为一体,实质在于维护夺取政权家族的家族统治。周公姜尚召公康叔微子叔虞一、行政立法1.宗法等级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制度,使父子、兄弟等宗法等级与天子、诸侯等政治等级融为一体,实质在于维护夺取政权家族的家族统治。司法王室宗庙奴隶财务占卜祭祀礼仪文书起草军事建设民政爵禄司法导之教训傅之德义保其身体(2)地方(外服)分封制三类:古圣后裔、同姓亲属、异姓功臣。义务:其一,朝聘,是指定期由诸侯本人或派卿大夫去朝见天子;其二,贡纳,是指诸侯将所得财物,上缴周天子一部分,以满足周王室的需要,同时也是考察诸侯对周王是否忠诚;其三,勤王,是指诸侯要负责保卫王室,或代天子出征。二、刑事立法1.罪名(1)“不孝不友”: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2)“不从王命”:触犯王命、违抗王命;(3)“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盗窃、杀人并抢劫财物;(4)“群饮”:聚众饮酒;(5)诽谤:议论天子;(6)违背盟誓:违背自己的承诺,不履行义务。2.刑名(1)死刑:斩、磬(绞)、焚、磔zhé、轘huàn(车裂)、碚bèi(弃市);(2)肉刑:墨、劓、剕(刖)、宫、鞭、杖;(3)流刑:“伐诛武庚,管叔、蔡叔放”;(4)“圜土之制”(徒刑):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5)“嘉石之制”(拘役):违法者先罚坐嘉石反省思过,再交由司空监督其从事劳役的一种刑罚;(6)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3.刑罚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原则;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愚蠢。(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三宥之法: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3)疑罪从轻、从赦;三刺之法:一讯群臣,二讯群吏,三讯万民。(4)宽严适中、世轻世重;“中罚”、“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5)同罪异罚;八辟之法:亲、故、贤、能、功、贵、勤、宾。(6)“罪人不孥”:“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三、民事立法1.所有权(1)土地国有(西周初期中期);(2)土地私有(中期以后出现);2.契约(1)借贷契约:“傅(合劵)别(分券)”;(2)买卖契约:“质(大宗长卷)剂(小宗短卷)”;3.婚姻家庭制度(1)一夫一妻多妾制;(2)结婚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附远厚别”;“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币)”、“请期”、“亲迎”。迎娶商定婚期聘财占卜姓氏生辰求婚(3)离婚条件:“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4)家庭继承制度:维护父权、夫权等级原则;男尊女卑、三从四德;tiǎo宗祧继承(嫡长子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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