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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处王凌芬劳动仲裁政策与实务主要内容一、《调解仲裁法》的适用对象二、《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宗旨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四、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程序一、《调解仲裁法》适用对象1、劳动争议概念: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1)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外国人需取得《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2)存在劳动关系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在校大学生;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承包关系。。。(3)争议内容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2、案件受理范围:(六种情况)(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3、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住房公积金及纳入住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住房货币补贴征缴及发放纠纷;(3)家庭或个人与直接雇请的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4)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5)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6)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在校学生,经学校统一组织、批准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期间与单位发生的纠纷。二、《调解仲裁法》立法宗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历史沿革:-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调解仲裁法》立法宗旨(一)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二)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一)劳动争议处理方式1、协商当事人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属于自行和解。主体是双方当事人。2、调解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主要方式是劝说。调解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仲裁仲裁机构:由三方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一裁终局的情形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证据制度--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对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时效制度1、仲裁时效: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仲裁委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时间界限。2、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中断:因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特殊规定: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四、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程序(一)仲裁活动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当事人3、第三人4、仲裁代理人(二)申请和受理程序1、申请-书面申请,是主要方式-口头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2、受理-仲裁委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逾期未做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事项向法院起诉。-受理后5日内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三)开庭1、仲裁庭:两种组成形式:合议庭、独任仲裁合议庭还是独任仲裁,由仲裁委决定。2、开庭:-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开庭程序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2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宣布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回避。3申请人宣读申诉书;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4仲裁庭调查。6仲裁庭辩论。7征询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8仲裁庭调解。(四)裁决1、先调后裁2、部分案件有条件地“一裁终局”“部分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数额的;(2)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条件”:(1)劳动者没有起诉的;(2)用人单位未申请中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用人单位申请中级法院撤消仲裁裁决的条件:1、适用法律错误的;2、仲裁委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3、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部分裁决:裁决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先予执行: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裁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后,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受理仲裁之日起四十五日或延长十五日后,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谢谢!
本文标题:仲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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