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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保险双方: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相同之处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合同必须合法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保险合同自身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费义务;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侥幸,碰运气。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注意: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三)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对于财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以补偿,而不能使其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请求订立保险合同转移风险,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一定保险费;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是以对保险标的给以保险保障为条件的。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比一般经济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诚实和信用要求更为严格。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六)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都由保险人事先起草印就,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2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可保利益内容—保险条款(权利、义务)当事人:直接参与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关系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方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1.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1)概念:又称承保人,是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2)资格:一般为法人(3)基本权利:收取保费(4)基本义务:承担赔付责任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1)概念: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投保人(Applicant)(2)资格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充当投保人投保人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3)义务:缴纳保险费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1)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金的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1.被保险人(Insured)(2)资格:a、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合同保障的人b、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c、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人。(3)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索取保险金。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4)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常见于财产险。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常见于人身险。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思考?1、在人身保险中,法人、已死亡的人可以作被保险人吗?2、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被保险人吗?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1)概念: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Beneficiary)(2)产生:指定(不一定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法定(没有指定的,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3)资格:无资格限制,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人及合法组织)(4)权利:受益权—排他性(5)注意将受益人与继承人区别开来、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受益权及其特点受益权:指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通常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为被保险人。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则被保险人为保险金的请求权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除了有及时通知的业务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受益权的特点1、受益权的取得主要由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2、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3、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4、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对其无处分权利。5、受益权具有排他性。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丧失受益权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2、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4、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受益权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案例4: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7月17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试分析此案。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争议案例1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分析: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续)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3、显然,上述分析从同一解释原则出发却得到了不同的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国的《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按照遗产分配的顺序,由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分享。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结论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争议案例2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
本文标题:3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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