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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泥渣土运输排放方案一、建筑余泥、渣土管理办法:按照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在排放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排放证。但排放5立方米以下余泥渣土的,可告知区域街、镇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组织有偿清运,不需办理排放证。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余泥渣土受纳场的使用,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余泥渣土排放者可在已登记的受纳场中选择受纳场,并应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确认。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市运输余泥渣土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准。专用车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后,发给专用车辆标志牌。(二)专用车辆的总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自受理运输单位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对持有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每年就专用车辆和运输情况审查一次。专用车辆审验不合格的,收回专用车辆标志牌。专用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承运余泥渣土的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到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无余泥渣土专用车辆标志牌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二)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三)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余泥渣土排放证、受纳证;(四)不按指定位置倒卸或运输过程漏洒余泥渣土。二、现场建筑余泥、渣土管理措施:1、与具备处理普通废物资质的单位签订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的收集及处理协议,2、建筑垃圾、废弃物按要求分类堆放;3、包装盒、水泥袋等废弃物分类回收,并按地方和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4、通过优化工艺、材料定额包干使用等措施尽量减少废弃物产生的数量。5、设置垃圾专用通道或专用容器运输垃圾。6、材料、建筑垃圾、废弃物的运输车辆要维护、封闭、覆盖,严禁遗洒;7、现场施工人员要遵守规定,不得在现场乱扔东西,随地大小便。8、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9、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点在南海平洲卸泥场及白去区金盆岭卸泥场。三、承诺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培训考核证书。
本文标题: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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