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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生效1、生效概念:保险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成立是生效的前提;2)两者的要件不同,合同是否成立标准是看意思是否达成一致,生效要件则需要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3)体现了不同的原则,合同成立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生效则看合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二者解决的问题不同,成立是判断合同是否存在,生效是判断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肯定的评价3、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1)当事人应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订立保险合同所采取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保险业规则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1)主体合格: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业务必须是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2)意思表示真实:受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乘人之危、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3)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关保险利益、超额保险以及死亡保险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否则合同无效4、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1)一般原则: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同时满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又没有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保险法13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何种情况下生效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3)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于生效期限界至时生效,界至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由于合同未生效,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零时起保”制,实际是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附:A期限?B附条件?C附期限和条件?D附条件和期限?(附期限)二、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无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保险合同业已成立但缺乏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部分或全部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特点:1)违法性,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自始确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得转为有效合同;3)不得履行1、保险合同无效与不成立的区别:1)不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未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无效则是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合同,但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无效合同无需经当事人主张,法院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未成立的合同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必主动审查。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带来的只是民事责任,合同无效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会引起行政或刑事责任。4)是否可以履行予以补救,当事人没有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一方自愿做出履行,另一方接受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无效合同不能因为当事人实际履行而成为有效合同2、保险合同无效与保险合同的解除:都使合同失去法律约束力1)无效合同违反法律生效要件,效力从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解除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使其效力提前结束;2)无效的确认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权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权利人自己行使。3)合同无效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财产,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的问题3、无效和可撤销的保险合同:都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是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无效合同涉及的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2)可撤销合同的撤销的权利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无效合同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应主动宣告其无效。3)效力状态不同,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是有效的,权利人选择行使撤销权,则使其归于无效,不行使撤销权则一直有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4)合同的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过期则丧失撤销权,合同即为有效(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危险不存在的保险合同无效:无危险则无保险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我国保险法56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4)恶意重复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56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5)死亡保险合同不满足法定条件时无效(未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都是无效合同)死亡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因而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保险合同a对被保险人进行限制,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法33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b上述合同还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人身保险合同特殊生效要件:1、导致合同全部无效的情况有: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2、导致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保险人未对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义务或加重的对方责任,或排除出对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起本合同生效。”某人于1月31日向该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2月1日,贾某通过银行转帐交付保险费,2月2日,该公司同意承保,2月5日,该公司向贾某签发保险单,问:合同成立的时间?(2月2日)生效的时间?(2月5日)若合同中约定“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则上述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何时?(2月6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承担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该合同该项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若保险合同存在如下格式条款“本公司不对本合同的任何内容进行提示和说明,投保人也不得以此为由追究本公司的任何责任”。哪个选项正确?A该条款无效;B保险合同无效;C属于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思,该条款有效;D属于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思,该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有效(该条款无效)下列做法符合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是:A保险公司为故意犯罪导致的人身伤害提供保障;B被保险人口头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含死亡责任的保险;C航空公司强制要求乘客购买航空意外险;D保险公司与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口头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含死亡责任的保险)甲以丈夫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女儿丙为身故受益人。甲在投保过程中需要获得乙同意的是:A投保;B死亡保险金额和指定受益人为丙;C指定受益人为丙;D投保,死亡保险金额,指定受益人为丙(投保,死亡保险金额,指定受益人为丙)甲以妻子乙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两全保险,死亡保险金为2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为10万元。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投保过程乙完全不知情。若乙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应给付多少万元?A20;B10;C5;D0(D)假设在保险期间结束时乙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应给付多少万元?A0;B10C5;D20(10)许某的母亲是一个丧失正常人理智的人,那么,许某能否为他的母亲投保人身保险吗?保险公司能否接受许某的投保?依据何在?3、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2010年5月,甲与保险公司签订终身寿险合同。2011年8月保险公司发现甲对被保险人乙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应该采取的措施是:A继续收取甲交纳的保费?B解除与甲签订的保险合同?C退还甲交纳的全部保费?D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甲所交保费?(退还甲交纳的全部保费;无效合同,恢复到订约前状态)保险责任的开始一、保险责任的性质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承担不唯独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也负有危险承担的义务二、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一定期间,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责任的开始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时间,也是被保险人真正获得保险保障的起始时间当事人就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没有另行约定的,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开始。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保险法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合同可以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既可以约定与生效时间一致,也可以约定与生效不一致的时间。保险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保险人须立即开始承担责任;而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必然无须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一旦约定,便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关系;如没有特别约定,承担责任则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人才某甲为一名业余探险者,假期欲组织驴友进行野外探险,众驴友商定8月1日出发。为保证野外探险的安全,某甲于7月24日向保险公司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听说8月1日才出发,遂少收了其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日期为8月1日零时起,并当即将保险单交给某甲。7月28日,某甲登山技痒,遂独自出门攀登西山,天降小雨,后变为中雨且越下越大,西山山谷狭窄,陡然间突发洪水,某甲措不及防,被洪水淹死。事后,其家属持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本案合同已在7月24日在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并就保险费、保险事项等内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这些行为证明合同成立且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8月1日零时起,而保险事故发生在7月28日,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须承担保险责任。特殊情况下,保险责任开始的时点与合同成立的时点相同,甚至提前于合同成立的时点,此种情形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如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在同意承保之时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还可约定保险责任开始于合同成立前段某个时点。四、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责任的开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费是否交付不会对保险责任产生任何影响。如果合同将保险费交付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则只有在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才开始如果没有约定,则保险费的交付并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的特征和分类1、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2、是各险种最基本的事项3、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1、基本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保险人在事先准备或印就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往往构成合同的基本内容。2、附加条款:又称单项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所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叫基本险;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所承包的危险称为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三、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1、法定条款: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款,如保险法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人的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文标题:保险合同的效力、合同条款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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