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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学习任务2学习任务2保险合同学习目标重点难点主要内容本章小结思考与练习任务目标1.知识目标: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种类和特征;熟悉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和订立、变更及解除程序;熟悉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2.能力目标:能够为客户解释投保单、保单及相关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能够运用保险合同相关条款处理有关汽车保险理赔纠纷。3.态度目标: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把创新素质的培养贯穿于教学中,着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和订立、变更及解除程序,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种类与特征,学会运用保险合同相关条款处理有关汽车保险理赔纠纷。任务描述多数保险理赔纠纷源于保险合同主体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理解的不准确。通过本次学习,能够解释投保单、保单及相关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能运用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汽车保险理赔纠纷。主要内容项目2.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项目2.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项目2.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项目2.4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项目2.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本节点睛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项目2.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情境导入】2010年5月,靳某把自己的私家车借给朋友开,他的朋友代某开着他的车,撞倒了路边的行人禹某。代某脚底抹油开溜了,被丢在路边的禹某则不幸死亡。事发一小时后,代某迫于巨大的心理压力投案自首。经交警认定,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向受害人家属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12万元。然而,事情还没有完结。由于靳某在保险公司还投保了30万元的商业险保险,所以靳某多次到某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保险,但某保险公司则以有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靳某认为,某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尽告知义务,对免责条款未尽特别提示义务,于2011年9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代某在事发后有逃逸行为,依据商业险条款第6条第6款规定,他们不负责赔偿。这一免责条款也被附在了保险单原件背面,并已经加黑加粗,且在保单正面备注了重要提示,提示被保险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这说明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说明义务。所以,靳某违反保险条款的行为无法在商业险中获得赔偿。但是,靳某认为,投保单中“投保人签章”落款处“靳某”,并非他本人所签。为了证明这一点,靳某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得出的结论是,两者之间在书写水平、书写风格等笔迹一般特征上不一致,在单字外部形状、连笔动作、运笔趋势、笔画搭配、起收笔动作等细节特征上均存在差异,倾向认为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因此,靳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处理呢?【任务分析】经分析造成发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对保险合同中涉及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争议。那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征呢?对于保险合同中涉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理论引导】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是私法上的合同,它以民事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同时也符合保险制度的特殊要求。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事故或约定的事件出现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债法、合同法当中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保险合同,如行为能力、要约与承诺的约束力、格式合同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与普通的民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付对待给付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大多数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只有借用人负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义务,投保人负有按期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的权利;而保险人享有按期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危险负担的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到期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里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人们平时习惯简称的诚信原则。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通常为投保人掌握,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状况往往较难详细调查,有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而决定其所负担的责任;而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提供,因此,同样要求保险人以诚信为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承保责任与除外责任等事宜。所以,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对于当事人的诚信度要求更高一些。3.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确定将合同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确定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又被称之为机会性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义务的履行有待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押赌合同、彩票、有奖销售合同均属于射幸合同。从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保险标的的总体来看,风险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保险人履行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的义务也是必然的,从保险标的的总体来看,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就保险标的个体而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这是由风险的偶然性和大数法则决定的。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附合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是与议商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表示接受与否的合同。而议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充分议商而订立的合同。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议商合同。但是保险合同却是附合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单方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无权修改其某项内容,出现有需要变更保险单内容的必要时,只能准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者加贴批注。现代保险合同更有技术化、定型化、明细化、标准化、格式化的趋向。5.保险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以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合同成立必须采取一定方式或完成一定程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合同成立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一定程序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不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一定程序,该合同不成立。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可见保险合同并不是必须采用保险单形式,也可采用其他保险凭证或书面协议的形式。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因此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从保险合同分类的不同出发点,可以将之进行不同的划分,保险合同常用的分类有:1.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是否在订立保险合同中预先确定,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健康)无法估价,不存在所谓保险价值,因此,只有在财产保险合同才能划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又称定价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该种保险合同成立后,在有效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赔偿;如果是部分损失,则按照损失比例进行赔偿。某些本身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如字画、古玩、海上保险合同等往往采用定值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在合同中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损失额,进行赔偿的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不定值保险合同为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所采用,如机动车辆保险多为不定值保险合同。2.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进行分类,可将其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1)补偿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为“评价保险合同”,其设立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即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评定,并在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补偿。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2)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绝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或健康等无法用货币价值来加以衡量,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客观上是不能获得真正“补偿”的。【任务实施】相关知识学习由于保险合同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信息的知晓是不对称的,因此,在保险业务中,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出现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关通常会做出有利于合同非制定方的解释。而且我国《保险法》中,对于因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做出了一些防范性的规定,主要如下:1.立法规制立法规制是指通过立法规定保险合同效力条件、条款说明义务、法律后果等。譬如《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司法规制这是指通过司法过程中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合同条款的认定、解释等,限制合同制定方,保护非制定方,用这种形式上的双方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结果。譬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3.行政规制行政规制是由保险行政主管机关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先行审查,经核准后才允许作为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基础,以限制投保人任意确定、改变保险合同内容的情形。譬如,《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析案例通过以上知识学习,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靳某投保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一栏处“靳某”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法院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向靳某明确说明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内容,所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法院还查明,靳某在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险,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判决保险公司向靳某支付30万元保险金。项目2.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本节点睛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项目2.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情境导入】某公司作为单位福利,向某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每人保额20万元,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保额2万元。保险期间均为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9日止。李某作为被保险人之一,受益人一栏未填写。2011年12月8日,李某在安装某室外设备时不慎跌落,当即血流不止,昏迷不醒,后被送至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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