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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的核心价值是传递医疗信息–是患者病情及诊治情况的系统记录–是医生诊治疾病的信息来源–是医生临床实践的原始记录病历中的突出问题•三级查房内容简单、雷同•病程记录记流水帐,内容简单、雷同•对症状、体征的观察记录消失•对疾病诊治过程的分析缺失•语言表达不清楚,术语不准确、错字、别字多•有章不循现象突出•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再次使病历成为医疗损害争议各方关注的焦点。•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行为规范”就是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医师必须熟知这些制度,医院制度很多,尤其是13项核心制度要背记。•“书写规范”就是《病历书写规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是病历质量的保证医师必须时刻牢记并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因为医院规章制度是经过多少人实践总结出来的,是用病人生命和鲜血换来的,麻痹大意,玩忽职守就势必要出医疗差错或事故,出事了就没有病历质量。•没有临床实践,没有扎扎实实工作作风,懒散,不负责任,马马虎虎,敷衍了事,是产生不了优秀病历的。而伪造虚构病历害人害己,存在极大医疗风险,是违法乱己行为。住院病历基本要求(一)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言通顺、标点正确。2、书写病历时,除医嘱需要“取消”(含签名)时使用红色墨水外,住院病历书写包括上级医师修改在内,一律使用蓝黑墨水。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住院病历基本要求(二)4、病历书写严禁涂改,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并加以纠正。不得采用刮、粘、贴、擦、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而使原字迹不能辨认。5、除日常病程记录可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者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并由上级医师修改签名外,书写病历者必须是拥有执业资格,并具有在本院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住院病历基本要求(三)6、根据有关规定,实习医务人员和试用期医务人员,以及在本院尚未取得处方权的进修医务人员,只能书写病历的日常病程记录部分,且需上级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名。7、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使用蓝黑墨水,如系错字、错句,双线划在错字、错句上,如系添加,在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认的前提下,在空白处书写,注明修改时间、修改处数并签名。住院病历基本要求(四)8、医师查房记录的要求:主治医师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新病人、手术病人须有连续3日每日一次病程录;对病危者要随时查看患者,记录至少每天一次;病重者每日或隔日一次;对一般患者可每周两次。副主任医师以上查房每周至少2次。9、“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门诊及住院病历书写。住院病历基本要求(五)10、对于应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在患者本人签字的同时,要求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签字。11、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疾病或者高风险的医疗过程,尚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并要求签名的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事先必须获得患者的授权委托书。何谓主诉?主诉的要点:1、主诉是病人就诊原因,是根据病人的现病史概括出来的关键词。它是病人说的,但不是原话。它包括症状、(部位)、时间,要求能导出第一诊断。主诉三要素:症状,部位,时间•根据主诉的三要素:症状,部位,时间,这个病人症状是疼痛,部位是“腹部”,时间是“3小时”。•主诉:转移性右下腹痛2小时。首次病程记录的缺陷1.首次病程记录整块粘贴了入院记录,没有该病例的特点,应概括该病例的特点。2.诊断依据牵强附会,鉴别诊断东扯西拉。应鉴别阳性资料与那些病的关系。3.诊疗计划不具体---“完善相关检查”。应计划由谁、何时完成何项目。结合实践提出能完成的计划,有计划而未完成计划属医疗质量欠缺。新规范的特点新增“打印病历应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注意:打印病历要注意打印效果是否符合长期保存的要求,字迹是否会褪色变浅、粘贴等,应考虑打印机本身、色带、纸张是否适合用于打印病历。统一采用24小时制记录时间•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年、月、日,中午12时为12:00,晚上12时为24:00新增“急诊留观记录内容要求”•第十五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新增“有创诊疗操作记录”•第二十二条(九)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新增“麻醉术前、术后访视记录”•(十三)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十九)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新增手术安全核查记录•(十六)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新增“麻醉同意书”•第二十四条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新增“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第二十五条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新增“病危(重)通知书”•第二十七条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新增“第四章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第三十一条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第三十三条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从操作层面细化入院记录现病史第十八条入院记录(三)现病史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从操作层面细化个人史、家族史等第十八条入院记录(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从操作层面细化首次病程记录第二十二条首次病程记录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修改时一律需注明修改日期并签名•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概念•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信息资料,并能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支持下实现医疗信息的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等功能的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存在的问题•电子病历格式内容标准不一•过度使用模板与复制功能•不能根据需要实时呈现病历信息•信息系统登陆权限疏于管理•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缺乏考虑•修改留痕制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基本原则•界定电子病历范围•数字签名、修改留痕,以解决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电子病历系统应具有的基本条件•通过系统设置进行电子病历各种权限管理•统一电子病历内容要求•统一电子病历使用要求
本文标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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