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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者吕秀萍2014-8第3讲保险合同知识点: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种类;特征;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变更、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教学方法:案例+材料分析(保险法)制作者吕秀萍2014-8透过现象总结特征1、交费、告知、保证;赔款——双务性2、单个保险事故发生有否是或然事件——射兴性3、房屋烧毁、财产被盗要进行损失补偿——补偿性4、合同到期或约定条件具备给付保险金——定额给付型5、格式条款,一方拟定另一方附和——附和性6、被保险人不同风险不同——个人性§3.1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制作者吕秀萍2014-8•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3.2保险合同的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法律关系内容是指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制作者吕秀萍2014-8保险合同的主体即保险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包括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和保险合同发生关系的人辅助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的人第3讲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制作者吕秀萍2014-81.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法》(10)。。。。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自然人或法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劳合社除外,个人承保人)《保险法》(6):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制作者吕秀萍2014-82.被保险人《保险法》1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法》33: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保险法》3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制作者吕秀萍2014-83.受益人《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4.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寿险保单相当于有价证券,能带来很多保单利益:贷款、还债、退保获得退保金、转让等)制作者吕秀萍2014-85、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代表保险公司。代售保险、代收保费、协助索赔等受投保人委托,代投保人向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收取佣金的实体.代表投保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中立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制作者吕秀萍2014-8专业代理公司:代卖保险产品,代收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代理人:代卖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个人代理人:产险公司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非经营用运输工具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寿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1.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2.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文件,办理投保手续3.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检验,索赔4、再保险经纪人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5、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保险产品、设计保险条款1、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3、与境外同类机构进行评估、勘验、理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合作;4、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代理人业务内容保险经纪人业务内容保险公估人业务内容制作者吕秀萍2014-8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保险法》12-6: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不同(略)第3讲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客体制作者吕秀萍2014-8《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都是以保险条款的形式体现在保险单证上的。保险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明确提示!!制作者吕秀萍2014-8保险合同的主要单证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暂保单批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制作者吕秀萍2014-81、投保单(Application)投保单也称要保单。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坐落的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份数、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制作者吕秀萍2014-82、保险单(Policy)保险单简称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人制作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保险单的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明确保险内容;3、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4、有价证券(主要指寿险)。保险单通常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2)保险人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4)条件事项(权利义务)。制作者吕秀萍2014-83、保险凭证(Certificate)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实践中只在少数几种保险业务如货运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团体保险中使用保险凭证。制作者吕秀萍2014-84、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有效期一般为30天或具体约定。课堂讨论:1.刚拿到新车的薛先生到10分钟车程外的保险公司上保险,开出500米到了转弯处,全新的索纳塔就撞上一辆宝来。车头撞歪了,车身也多了几处摩擦留下的痕迹。惟一没有车险的10分钟路,就发生了一万多元的损失。2.异地买车开车回家途中的风险,,,,,怎么办?3.个体户小曹向某商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投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按照公司规定,对于超过200万的高额保单分支公司必须报总公司审批才能承保。审批要一定的时间,分公司为了防止业务流失。。。制作者吕秀萍2014-85.批单指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证明,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4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制作者吕秀萍2014-8§3.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履行、变更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二、保险合同的履行三、保险合同的变更制作者吕秀萍2014-8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要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承诺)。保险合同一经承诺就生效吗?制作者吕秀萍2014-8案例:投保人投保10小时被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2001年10月5日谢某听取信诚的保险代理人黄某介绍后,与之签署了《信诚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保书》,指定其母作为自己的保险受益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合同(共附加5项)的其中1项为“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2001年10月6日信诚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随即安排谢某在当月17日进行体检。谢某在信诚指定的医院按期完成了体检。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某与朋友在某酒楼吃夜宵时不幸被歹徒刺死。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制作者吕秀萍2014-8保险合同订立与生效的规定:《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制作者吕秀萍2014-8二、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过程。•(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本部分内容体现了保险合同的什么特点?制作者吕秀萍2014-8(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1、投保方的义务((具体规定《保险法》第二章有体现)①交付保费②如实告知③维护保险标的安全④危险增加通知⑤保险事故通知义务⑥出险施救⑦提供索赔单证⑧协助追偿。。。。。。制作者吕秀萍2014-82、投保方的基本权利(具体规定《保险法》第二章有体现)①保险条款知晓权②解约权(投保人拥有随时解约权。犹豫期解约全额退费)③保险金请求权制作者吕秀萍2014-8案例分析王先生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1994年7月,王先生出国留学,由于种种原因,王先生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止了联系。1994年12月,被保险人发生车祸事故死亡,投保人知道后既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没有通知王先生。2001年1月,王先生回国,得知了上述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试问该如何处理?索赔时效案例制作者吕秀萍2014-8保险金请求权的限制—索赔时效《法》26•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非寿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注: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制作者吕秀萍2014-8(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保险人的义务(具体规定《保险法》第二章有体现)(1)承担保险责任(赔付保险金;必要、合理的费用如施救、检验、诉讼等)(2)条款说明(3)及时签单义务(4)保密制作者吕秀萍2014-8保险人不履行合同说明义务的后果:《法》17:。。。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制作者吕秀萍2014-82、保险人的权利(具体规定见《保险法》)①收取保险费②不得随意解约③增加保费权(一定条件下)④免责条款下不承担赔偿或给付权(一定条件下)第58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制作者吕秀萍2014-8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主体的变更(二)内容的变更(三)效力的变更《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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