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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一、起诉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二、公诉的概念、条件三、不起诉的概念、种类和意义四、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提起自诉的条件公诉人在出庭第一届全国十佳公诉人第一节起诉概述一、起诉的概念及分类二、起诉的任务和意义一、起诉的概念起诉,又称“提起诉讼”,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并在确认其有罪的基础上施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考察起诉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人类的起诉方式相继经历的私诉、公众追诉和公诉三种形式。在当今世界,行使案件起诉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起诉独占主义:起诉权只能由国家专设的专门机关和官员独占(通常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不存在自诉形式。如美、法、日等国。公诉和自诉并存,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即对于比较严重的犯罪必须以公诉方式起诉,而对于较为轻微的犯罪交由自诉权人自主决定是否起诉。如俄罗斯、德国、奥地利及我国等。我国的起诉制度有以下主要特点:(一)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二)公诉与自诉互为救济(三)公诉权由检察机关独立启动、专门行使、不受司法监督(四)公诉机关兼行法律监督职责起诉的分类我国的起诉包括公诉与自诉两种类型。二、起诉的任务和意义起诉的任务:通过享有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请求,并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从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起诉的意义:1、引起审判程序2、从诉讼职能上讲,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履行方式3、从效力上看,起诉限制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第二节审查起诉一、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二、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三、审查的内容四、审查的步骤和方法五、审查的期限六、审查后的处理一、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对案件的实体、程序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监督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意义:1、对审判程序而言,它是人民检察院实现法庭公诉职能的最基本的准备工作。2、相对于侦查程序而言,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二道工序”,对侦查工作成果进行质量检验和把关。3、通过审查起诉,保障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节约了诉讼资源。审查起诉程序1、受理程序2、审查程序3、审查起诉后的处理(1)作出提起公诉决定(2)作出不起诉决定(3)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4、审查起诉期限1、一般为1个月2、重大、复杂的案件,1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3、特殊情况的规定二、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初步的程序性审查后的接受。经过初步审查分别作出如下的处理:1、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正式受理。2、对于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3日内移送。3、犯罪嫌疑人在逃影响审查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部分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照常进行。4、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应当移送管辖的,应当移送,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三、审查的内容事实审查证据审查法律审查从审查技术看,可以分解为事实总体审查和事实要素审查两部分内容(1)确实性的审查1、相关性审查2、客观性审查3、合法性审查(2)充分性的审查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法定审查对象刑诉137条和高检规则250条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6、是否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四、审查的步骤和方法1、对起诉意见书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并制作阅卷笔录。2、讯问犯罪嫌疑人。3、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是96年修改本法时新增的规定。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开始委托的,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享有上述权利。5、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这里的补充侦查,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此外,还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五、审查的期限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之内作出决定。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5、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是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精神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暂停计算审查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进行。六、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案例: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甲某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力、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乙某,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样也可以尽快将案件提起公诉,所以,没有听取甲某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问:1.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2.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甲某的意见?3.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遵守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4.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属于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第三节提起公诉一、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二、起诉书的制作和案件移送三、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提起公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四种具体情形)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首先,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其次,这里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的,以此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关于有罪判决的判决条件的规定。也与《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相适应。二、起诉书的制作和案件移送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司法文书,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书面依据,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同时也是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起诉书的内容:1、首部。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3、案由和案件来源。4、案件事实。5、起诉的根据和理由。6、尾部。7、附项。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是否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程序条件实体条件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2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3、附有证据目录附有证人名单附有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三、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提起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认为案情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第四节不起诉一、不起诉的概念二、不起诉种类和适用条件三、不起诉的程序一、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刑诉法修改前的免予起诉与修改后的不起诉的相同点都是不向人民法院起诉,都是在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性质上都是一种无罪认定。但仍有区别:1、案件来源与性质不同。2、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不同。3、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不同。4、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同。5、法律效力及其稳定性不同。二、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我国种类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主要包括:1、刑法‘’但书“规定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一)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否则便属于违法。法定不起诉除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实际上还有两种情况,—是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二是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二)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酌定不起诉,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虽构成犯罪但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都不能依此款规定作不起诉处理。因此,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不提起公诉,终结诉讼。按此款被不起诉的人应视作无罪处理。具体包括刑法第10条、19条、20条、21条、24条、27条、28条67条、68条规定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
本文标题: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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