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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再保险合同第一节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再保险合同的定义1、定义: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它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分出公司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和风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接受公司,并支付相应的再保险费,接受公司对接受的分保责任在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赔偿。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1)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2)再保险合同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二、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1)当事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2)再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再保险经纪人。三、再保险合同的客体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指再保险标的,即分出公司根据原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再保险合同实际保障的是分出公司对再保险标的存在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再保险合同的客体也可称为再保险的保险利益。四、再保险合同的内容指再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以再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载明,由法律确认并保证实施。(一)、原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享有摊回赔款的权利自由处理保险事宜收取分保手续费提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巨额赔款现金摊赔义务告知和通知义务按约定的日期交再保险费达成正式的再保险协议后,发送正式的分保条定期编送业务帐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书、已决和未决赔款报表原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发生保险事故后,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支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利息损余和追偿款按比例退还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人需要,提供有关帐册、单据和文件检查条款:一切有关本合同的帐册、单据和文件,在任何时候都可有再保险人授权的代表进行检查(二)再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与原保险人的义务相对应)义务(与原保险人的权利相对应)损失赔偿责任支付分保佣金和纯益手续费允许原保险人从分保费中提取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履行义务的财务保证原保险人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按比例分担现金摊赔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不得在合同有效期终止合同分担税款第二节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2)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规定3)最大诚信原则在再保险中的适用再保险合同要求更高程度的诚信再保险合同有高度属人性,有“再保险为人品的核保工作”之誉,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品德、资信行为极为重视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最基本要求。内在原因: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应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缔约双方是保险同业,更能理解最大诚信原则及在再保险方面的特殊要求。再保险交易多为世界性交易再保险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实施原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保持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平衡地位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习惯的基础再保险交易中的约定俗成被称为“不成文的再保险合同法”再保险习惯做法具体表现在通融赔款、仲裁、跟随原保险人诉讼、代位求偿权、共命运原则等制度上。二、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的一般意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法律上,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经济上,保险标的安全与否,对于被保险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再保险的保险利益:原保险人具有的保险责任。3)再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是以原保险责任范围为限4)保险利益的限度,对于原保险人是用保险金额来确定的,再保险是用再保险的责任金额来确定的。三、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的一般含义2)再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体现为:以原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原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特殊的规定:除非保险单有特殊的规定,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无利益或权利不论原保险人已尽或未尽赔偿被保险人的义务,再保险人都应向原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各自赔偿义务原保险人未尽赔偿义务的几种情况:原保险人破产原被保险人只能作为普通无担保债权人参与清算直接给付条款再保险人破产,原保险人可以参与清算,与一般债权人同等分配原保险人发生巨额赔款,依据再保险合同可现金摊赔现金摊赔是原保险人在一次赔款或某一定时期内的赔款累积达到某种额度时,可向再保险人请求以现金摊付赔款,以解决财务调动上的困难。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需要仲裁时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产生争议,需要仲裁时第三节再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要约和承诺要约---分保建议反要约---提出修改或接受的条件二、信息提供和告知分保建议三、合同文件合同文本正式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合同形式分出和自留比例计算限额的基础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手续费和其他赔款的处理及通知方法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扣除和返还帐单及结付文件查询和帐单帐务的审核错误与遗漏条款合同的变更和修正仲裁条款注销通知分保条和附约分保条即分保建议包括分出人名称、合同名称、合同期限、需要分保的业务的险别和地区范围、分保方式、合同限额、自留额、分保费、分保佣金、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现金赔款的最低数额、分出人以往的经营业绩记录等。附约是合同签定后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文件订立再保险合同的程序分保人要约(分保建议)(分入人反要约)分入人函电确认(再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分出人发送正式合同文本分入人签回(正式的再保险合同)第四节再保险合同的法律调整一、再保险与本国法律世界各国均没有关于再保险的特殊法规或专门法规,一般都是在保险法或其他法令中包含有对再保险的某些规定。我国情况:《保险法》所指保险业包含再保险公司;在153个法条中,有十几条与再保险有关;民法、合同法、商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二、再保险合同与国际法国际实际上没有公认的、理解一致的法律体系和固定的再保险原则。再保险合同缔约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必须商定发生争议时使用何种法律一般目前使用原保险人所在地法律,例如我国;日本许多保险公司强调使用日本法律许多国家允许再保险在国内和国外同保险人交易的极大自主权,不受国家或地方当局的干预,因此很少关于再保险的特殊法律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国际间一般通用的基本条款,随个别情况附加的条款合同的条文结构差异很大,在国际间很难提出一个统一的总则。没有国际公认的标准条文。连接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地方机关制定的,以条例、办法、细则等名目出现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的准法律主要包括: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三、再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再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使用仲裁而不是诉讼的原因(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区别):法院具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没有法院严格执法,仲裁更多考虑商业惯例仲裁员一般是精通保险业务的专家,处理案件迅速、费用低廉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保护双方商业关系和信誉、商业秘密仲裁的相关问题仲裁协议的形成: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保险人所在地仲裁机构—常设的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仲裁程序裁决效力)仲裁的范围:合同条文的释义和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订立时其他未规定的事项仲裁的程序:仲裁申请—确定仲裁人—仲裁审理—仲裁裁决仲裁人、公断人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仲裁具有终局性,有约束力第五节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一、共同条款共命运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教材:保护再保险人权利条款)仲裁条款二、非共同条款执行条款再保险方式(成数、溢额、超赔)再保险业务种类(水险、火险、其他)地理范围(本国、本地区、全世界)责任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责任限制(自负责任、分出责任、合同限额)共同保险条款—非比例合同特有的条款物价指数条款汇率变动条款除外责任条款赔款条款:分出人处理赔款的权利、赔款及时通知、现金摊赔帐务条款:帐单的编制、寄送、帐务结算事宜保险费条款:详细说明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和方法,包括再保险人应支付的税款等期限条款货币条款:说明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结付时使用的汇率。
本文标题:第二章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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