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第四章保险合同2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3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三、保险合同的特性4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协议。5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已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6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约和承诺)3.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7三、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以此为享受权利的条件;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发生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的还是单务的合同,存在一定的争议。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合同82.机会性(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来源于保险事故的偶然性,在财产保险中尤为突出。只是就个别保险合同,整体上由于保险定价建立在收支相等基础上,并不存在射幸性。93.补偿性主要针对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款不能高于实际损失。由此产生了补偿原则,以及代位求偿权、委付、分摊原则104.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只有投保人履行了有关缴费、如实告知、保证等义务的条件下,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115.附和性附和合同是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舍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余地。其基本形式订立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不一定采取格式条款。但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了保险产品设计的核心,无法任意选择和协商,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质。其主要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一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保险人一般允许投保人就合同核心内容以外的部分进行协商或选择。12《保险法》(2009年)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136.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损失的财物。保险合同是个人性的合同,承保应充分考虑人的因素保险合同的个人性特征,使得投保人在转让投保财物时,保险合同一般不随之自动转移,除非经过保险人的同意14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15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二、定值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合同与超额合同四、单个、团体、与综合保险合同五、指定保险合同与一切保险合同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16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划分标准: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同点:(1)合同主体财产合同主体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人身合同主体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2)理论依据财产保险合同以损害补偿为理论基础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此理论17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分类标准:保险价值是否预先确定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出险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在货运险、海上保险中有所运用18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赔款以损失为基础,按保障程度折算19定额保险合同针对人身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20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价值的关系划分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其产生的原因主动选择投保人没有对保险标的正确估价在订立合同后由于保险标的市价上涨产生不足额21超额保险合同,产生原因:投保人的善意失误,如高估了标的价值投保人的恶意行为经保险人允许,采用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投保后保险标的价值跌落,超过投保时其市价22四、单个、团体、与综合保险合同分类标准:保险标的数量单个保险合同: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23综合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综合保单无特定保险标的,仅以一定标准限定范围,对此范围内的所有标的规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此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凡是以一个总保额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项财产,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项财产或数项财产的合同,都属于综合保单。24五、指定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分类标准:承保的风险种类指定保险合同: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一般在保险合同中列明所承保的风险一切险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合同中以“除外责任”来列明不承保的风险,除此以外的风险都是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广泛的风险保障,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较大。25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不同进行分类原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为转移承保风险而与其他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26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27一、保险合同主体二、保险合同客体三、保险合同内容28一、保险合同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Insurer)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对保险人均有资格要求,如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地域、业务种类等。292.投保人(Applicant)又称“要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应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0(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Insured)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大多数情况就是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同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一般有三种方式:31(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即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补充的对象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3)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定被保险人。不具体指明被保险人的姓名,而是采用扩展方法来确定被保险人,每个人都具有被保险人的相同地位。322.保单所有人(Policyowner)保单所有人,是指对保单拥有所权因而能行使各种保单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寿险合同。保单所有人一般是被保险人,也可能是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或其他任何人保单所有人具有如下权利:(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某些权力;(7)指定新的保单所有人。333.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见于人身保险中,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约定保险期限届满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即保险金的受领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受益人资格:在法律上并无限制,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对被保险人不必具有保险利益。34受益人的产生(1)指定:理论上那个由保单所有人指定,实务中一般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并记载于保单中案例(2)法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其受益权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5受益人的形式(1)可撤销的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变更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收益权(2)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只有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保单所有人才能变更受益人。受益人的变更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保险人向原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不承担对新受益人的赔付义务。36案例:前后两个妻,受益人如何确定?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投保时,林在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发生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这份保险金在林某的两个“妻子”之间发生了争议。原来,林用在保单上只注明“妻子”,而没有明确姓名。而在1996年5月投保时,其妻为徐某,两年后林某离婚,并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妻。因此,徐某和李某都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37身故保险金的受益权的行使须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1)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除另有约定外,其受益权就此丧失,保险金的请求权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受益权没有继承性(2)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而又无法判断死亡顺序的,习惯上推定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因此,保险金就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38我国《保险法》(2009年版)对此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利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39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投保对象。但是,订立保险合同不是保障标的本身不受损失,而是保单所有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因此,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保单持有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40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三、保险合同的内容41保险合同主要的基本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住址2.保险标的:必须载于保险合同,可判断投保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明确责任范围。42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标的所确定的货币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确定保险金额的原则:(1)不超过保险标的价值(2)受保险利益限制434.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而付出的代价,也是保险人因承担风险而取得的报酬。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是否充足,会影响到准备金的充足性,进一步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445.保险期间有效期限,是订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起讫时间。可按日历年月日计算;按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如货运险以一个航程计算保险期间,建筑安装工程险按工期计算。45(二)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Application)投保单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由保险人事先准备,是采用询问告知形式的所采用的统一格式的书据一般载明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费率等。只有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中载明保险费或者附有费率表,才算是一个完整的要约46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就成为保险
本文标题:第四章 保险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590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