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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河南农业大学经管学院张锋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保险合同的特点、构成要素,掌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发生争议时争议的处理方式。本章的重点与难点:保险合同的特点及构成要素,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争议处理。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签订、生效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三、保险合同的特性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性质和特征。其主体、客体、内容与一般民事合同、经济合同均存在较大差异。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三)合同必须合法。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决定了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1、保险合同是要示合同要示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保险法》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2、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附和性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它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三、保险合同的特性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4、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6、保险合同是属人的合同是指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严格地说财产保险合同并不承保财产本身,而是承保财产所有人的损失。既然合同是属人的,投保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认可,必须符合有关品质、道德和信用的承保标准。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1、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这种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而言;人身保险属于定额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多适用于艺术品、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保险,以及海上保险。2、不定值保险: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此类形式。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1、足额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种类(四)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1、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含义保险合同的主体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具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与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称缔约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相对简单,只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2、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四种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三个人。(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2、投保人1、保险人(1)定义: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条件: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获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2、投保人(1)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条件与义务: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2、受益人1、被保险人(1)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条件: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要求是一致的。1、被保险人(2)条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额。2、受益人(1)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条件: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袁海、李红霞夫妇在重庆万县市做家电生意,98年虎年春节将至,家电销售看涨。1月中旬,袁海夫妇叫司机开着他们的解放牌双排座汽车,请了个搬运工随同前往重庆进货。•1月18日凌晨2时许,袁海载着家电的双排座汽车在梁平县凉水境内撞向了停在路上修理的重载东风汽车,车上4人全部丧命。•袁海和李红霞夫妇分别于1997年5月8日在寿险万县公司投保“99鸿福终身保险”,保额均为10万元;李红霞同时另投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同一天,袁海在寿险万县公司为刚出生2个多月的儿子也投保“66鸿运(B)型保险”,保额共1万元。•据寿险万县公司透露:袁海、李红霞都应连续20年每年分别交保险费6083元,应为其子连续18年每年交保险费5160元;迄今为止,袁海一家三口共交保险费17326元。按保险合同规定,袁海夫妇原应交的“99鸿福”233154元保险费和袁海的儿子原应交的87720元“66鸿运(B)”保险费不但不用再交了,而且袁宝宝还将获得巨额保险金。案例分析•因为袁海、李红霞的投保单上均注明受益人为其儿子袁宝宝,受益份额为100%。按有关保险条款规定,寿险万县公司将向受益人袁宝宝给付“99鸿福”保险金20万元。根据“66鸿运保险(B型)”条款,寿险万县公司从1998年起每年还要向袁宝宝支付5000元成长年金,直至21岁。不仅如此,袁宝宝生存至18、19、20、21周岁时,每年可获1万元教育保险金,生存至22周岁可获4.8万元创业保险金,生存至25周岁时可获6万元结婚保险金,生存至60周岁时可获60万元养老保险金。因此,袁宝宝60周岁时,他从寿险万县市公司获得的保险金额可高达105.3万元•袁海夫妇遭遇不幸的第二天,即1月19日,万县市天城区人民法院向寿险万县公司营销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称该院已对天城区沙河信用社诉被告袁海借款一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请停止支付袁海和李红霞应领取的保险金20万元,交寿险万县公司营销部保管,没有天城区人民法院解除裁定不得支取。•获悉此消息后,万县市龙宝农行立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对袁海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呢?2、受益人(3)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各类保险合同的内容会因为险别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主体部分、客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和其他声明事项部分。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一)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其他声明事项部分:如合同订立的准确时间、投保人是否曾有被拒保,是否得到过赔款等保险记录等。此外还有合同失效、追偿配合、解除、退费等约定。(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2、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二)保险合同的形式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明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险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二)保险合同的形式4、暂保单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二)保险合同的形式5、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调查等必要程序后,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单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案例分析1999年9月28日,某海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险,在其填写的投保单中,航行区域一栏填写为:亚太区域。该投保单为格式投保单,在其投保单题头下以印刷小字体标有: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船舶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作为该船舶保险单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按照公司有关只能承保近海船舶的规定,在出具的保险单上将航行区域规定为:东亚及东南亚。并规定保费分三次缴纳。海运公司对此未作异议表示,按保单约定分三次交清了保费。2000年5月,投保船只因主机故障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海运公司曾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索赔。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规定,在仔细勘察后依法做出了赔付决定。2000年9月,投保船只航行至大洋洲马绍尔群岛马朱罗港附近搁浅,后被拖船拯救,海运公司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35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以海运公司超出保单规定的航行区域,没有及时告知保险人,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为由做出拒赔决定。海运公司遂诉至法院。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呢?保险合同的订立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Question:如果在核保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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