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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国药品管理体系【学习目标】掌握药品监督管理的意义和作用,清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的职责和权限;掌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等质量管理体系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规范(GUP)第一节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药品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意义1.药品监督管理的概念药品监督管理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广告、价格的机构和人等相对方,遵守药事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和质量体系进行抽检、监督,执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药品监督管理实质上是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中国行政监督管理体系中一个组成部分。第一节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药品监督管理的特征:①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是药品管理法规定享有药品食品监督管理主管权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工商行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②药品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药品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处理相对方制售假、劣及其他的违法行为,以保证药品质量,保证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④药品监督管理的内容是行政相对方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国家药品标准的情况,主要是对药品质量和企事业单位保证药品质量体系、质量管理进行监督。第一节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2.药品监督管理的作用①保证药品质量,严惩制售假、劣药和无证生产、销售药品以及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犯罪活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②促进新药研究开发,防止毒性大的药品和无效药品上市。通过确定科学的新药审评标准,规范新药研制活动的基本规则,严格审评新药程序、手续,保证开发新药的有效、安全。③加强政府监督管理,控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矛盾,坚持质量第一,确保产品质量,提高制药工业的竞争力。④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市场,反对不正当竞争,打击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及时供给人民合格的药品。⑤为合理用药提供保证。政府和药学行业协会不断强化对药学实践的监督管理,除药事法规中有关规定外,药学行业协会对保证合理用药制定了各种规范、规定。药品监督管理对防止药品危害及不合理用药引起的不良反应,起到积极作用,有效地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经济。第一节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SFDA)在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SFDA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第一节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①审批确认药品,实行药品注册制度。对新药审批注册、进口药品注册,确认该物质为药品,发给《新药证书》及生产批准文号。或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制定药品标准。审批仿制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发给生产批准文号。②准予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制定和审批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医疗机构制剂,制定、认证GMP、GSP,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控制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的基本条件、质量体系,确保药品生产、经营质量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③审定药品标识物和广告。通过药品广告审批、药品商标注册、药品包装标签检查,确认它们符合安全用药要求,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注册商标。④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确保人们用药安全。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和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管制药品名单,确定生产、供应、使用单位,规定特殊标志,进行严格管制、管理。⑤行使监督权,实施法律制裁。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对上市药品质量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体系及管理进行抽查。对制售假药、劣药,对无“三证”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的,对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第二节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第二节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一、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LaboratoryPracticeforNon-clinicalLaboratoryStudies,GLP)是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必须遵守的规定。非临床研究是指为评价药品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致癌试验、各种刺激试验及与评价药品安全性有关的各种毒性试验。1979年美国国会通过GLP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和颁布了各自的GLP,逐渐成为国与国之间相互承认新药的基础。第二节药品质量管理体系1.GLP的目的与适用范围GLP的目的是:①为了提高试验数据的质量,更好地评价被试验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险;②试验数据的质量大致相同,是国家之间相互承认试验数据的基础,可节省重复试验所产生的费用和时间;③有助于避免生产技术上的贸易障碍。第二节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81年9月发布GLP,认为其适用于:1、“评价对人类健康影响的毒理学试验;2、评价对环境影响的生态毒理学试验;3、评价环境中化学物质转移、生物降解作用和生物蓄积作用等试验。包括工业化学物质、药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杀虫剂等”。美国的GLP适用于人用药品、兽药、食品及着色添加剂、兽用食品添加剂、人用医疗器械、电子产品、生物制品等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第二节药品质量管理体系GLP对“软件”的规定包括:试验机构的组织及人员资格的规定;设置质量保证部门;制定试验操作标准化规程(SOP);供试物、对照物取样规定;制定试验计划、方案及实施的规定;试验报告及记录保存的规定等。GLP对“硬件”的规定有:对设施及设备的规定包括动物饲养、用品供给、取样设施、资料保管设施、试验操作区域等;对机器的规定包括配备适合的测定仪器、环境净化机器设备、试验物品收集、解剖等方面的机器和仪器。第二节药品质量管理体系2.中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1999年11月1日实施。中国GLP共9章37条。GLP的要点是通过对研究机构和人员、设施和设备、供试品和对照品(动物或微生物)以及研究程序制定统一标准,进行合理控制,保证各种毒性试验的可靠性、准确性。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二节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ClinicalPractice,GCP)是药物在人体上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基本准则,也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其目的是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需按GCP执行。中国1998年颁布、1999年9月1日修订实施GCP,共13章66条,3个附件。第二节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是为确保药品质量万无一失,对药品生产中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所规定的一系列基本要求。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1963年美国FDA以法令形式正式颁布了GMP;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了GMP概念,在医药行业中推行,1988年正式颁布,1992年、1998年先后两次进行了修订。第二节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中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SupplyPracticeforPharmaceuticalProducts,GSP)是由SFDA于2000年6月发布。GSP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者兼营企业。药品经营过程的质量管理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延伸,是控制、保证已形成的药品质量的保持,也是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的前提和保证。药品经营过程质量管理的目的是控制和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不变化,药品不变质;控制和保证假药、劣药及一切不合格、不合法的药品不进入流通领域,不到使用者手中;做到按质、按量、按期、按品种、以合理的价格满足医疗保健的需求。GSP(2000年版)共分4章87条。第二节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六、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中国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AgriculturalPractice,GAP)于2002年3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鉴定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02年4月17日以第32号局令发布,自2002年6月1日施行。第二节药品质量管理体系1.影响药材产量和质量的因素2.GAP的框架3.GAP主要内容简介⑴产地生态环境⑵种质和繁殖材料⑶药用植物栽培⑷药用动物养殖管理⑸采收与初加工⑹包装、运输与储藏⑺质量管理⑻人员和设备⑼文件管理⑽本规范用语的解释商洛中药材基地药品评价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药上市前的审批、注册制度。第二阶段是上市后的在评价制度新药试生产的临床研究(4期临床)不良反应检测基本药物和OTC的遴选药品强制淘汰药品在评价的重要性1.药品上市前研究的局限性(1)人与动物的差异(2)临床试验的局限性:病例数少疗程短、观察期短对象限制实验内容限制2.临床不合理用药的严重性:抗生素滥用药品不良反应(ADR)检测制度ADR按病因分类:(1)A型反映:药理作用增强所致(2)B型反应:与正常药理作用无关的异常反应。ADR按性质分类:副作用、毒性反应、特异反应、变态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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